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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据蓝鲸新闻记者了解,财务再保险作为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临时资本补充属性,是部分险企改善短期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手段之一,意在环节短期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但据业内消息,存在某类财务再保险合同具有较高风险的情况出现。
《通知》的下发,意在规避相应风险,防范部分机构多度粉饰财务数据、滥用风险转移工具。
根据《通知》,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C类及以上。同时明确,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BB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合同签订后,不得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同时,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在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中对存续有效的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专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再保险合同转移的风险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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