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和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暂保单在如下情形时签发:
(1)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2)劝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3)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4)、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
3、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前述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险人的法定义务。若是在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了保险事故,要分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保险人收到款项但未出单,发生保事故时应予赔偿;其他长期性寿险尽管,收到款项,保险责任也要到出单后才开始。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书一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还有如下情况也使用保险凭证。保险人为简化单证手续,在订立海洋运输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外贸公司合作,直接在发票上印就保险凭证,并事先加印签章,当保险公司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5、保险批单
批单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通常用守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的法律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相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
二、何种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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