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兑用方式分类,可把信用证分四种,但是实际操作我该如何确定勾选议付信用证还是承兑信用证呢?因为议付信用证也有承兑过程,我看有些信用证是勾的“creditavailablewith...by...”,也就是可议付的,而实际受益人并不会向议付行做融资,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选择acceptance不知如何区分。
答:只有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才会面对信用证的兑用问题,即确认是:BYPAYMENT(即期付款);BYACCEPTANCE(远期承兑);BYNEGOTIATION(议付);BYDEFPAYMENT(迟期付款)。而作为受益人,在信用证开立之后,没有选择权。
2.关于汇票,进出口信用证都有汇票而国内信用证都没有汇票,为何?
答:关于汇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也不都有汇票,比如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可以要汇票,也可以不要,迟期付款信用证则根本无需汇票,只有远期承兑信用证才必须有汇票。
至于国内信用证,其规则不是UCP600,而是有单独的规则,且国际贸易信用证中的汇票是作为一种支付命令来使用的一种商业汇票,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在满足信用证的规定后,开证银行就必须付款,且国内的商业汇票与国际贸易信用证所使用的商业汇票不同,所以,国内信用证无需受益人提供汇票。
3.UCP600规定,当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多式联运单据或空运单据或公路,铁路,内陆承运单据时,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被接受。对此,我认为,将要或可能发生的转运为单据上的特殊批注而非运输公司固有条款,那么岂不是与信用证不符了吗?
答:因为多式联运、空运、公路,铁路,内陆水运等运输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直接运抵到目的地的,因此,禁止转运条款显然与此不合,因此UCP600规定,但凡这些运输单据,只要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被接受,即这些单据的的这种标注,不视为不符点。
4.据UCP600,场站收据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它属于卖方可以凭以结汇的运输单据吗?答:(1)场站收据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编制,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托运人据此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待装提单或装船提单。它相当于传统的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一整套单据,共有十联。场站副本收据就是第五联,又叫装货单。
去船公司订舱的时候用的是十联单,一般都是只有八联的,前三联是给船公司的,订好舱船公司就拿走了。后三联就是5,6,7联,是报关用的。第5联在报关完成后,海关会在上面敲放行章,作为放行之用。第6联交个港口外轮理货。第7联是场站收据联,就是证明船公司收到了上船的箱子,敲上场站收据章后,拿回来给操作,作为签发提单之用。
(2)场站收据的作用
1、船公司或船代确认订舱,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有报关资格的单证章后,将场站收据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意味着运输合同开始执行。
2、是出口货物报关的凭证之一。
3、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开始对其负责的证明。
4、是换取海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凭证
5、是船公司、港口组织装卸、理货和配载的凭证。
6、是运费结算的依据。
7、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可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单证。
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专用的出口单证,不同的港口、货运站使用的也不一样。其联数有10联、12联、7联不等。这里以10联格式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组成情况。
第一联,货方留底
第二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第三、四联,运费通知单(1)(2)
第五联,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关单)。
第六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第七联,场站收据(正本)。
货代留底第九、十联,配舱回单(1)(2)。
(3)场站收据不能作为结汇的单据。
5.关于汇票,进出口信用证都有汇票而国内信用证都没有汇票,为何?
答:为何?见第2问!
6.UCP600规定: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都被作为正本接受,为什么?答:UCP600第24条“无论是否标明正本”应理解为“不论是否有‘正本(original)’字样”或“无论单据是否注明自己是正本的语句”,而不是指“无论是否为正本”。
至于判断单据是否为“正本”的标准,UCP600第17条C款规定:除非单据另有显示,银行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如果该单据:
i.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手工书写、打字、穿孔签字或盖章;或
ii.表面看来使用单据出具人的正本信笺;或
由此可以看出,单据上“标明‘正本’字样”(original)或“注明自己是正本的语句”只是表明单据为正本的方式之一,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能够使单据看似为“正本”。对于铁路运单而言,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duplicate”联,而且往往是复写carbon件,但只要铁路运单和内陆水运单上有原始签字或盖章,此种单据就可以视为正本,因为签字或盖章是单据成为正本的方式之一。所以才有UCP600第24条Bii和Biii的规定,以及ISBP第158段1和3条的规定。
7.UCP600第9条规定: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为什么?
答:实务中通知行往往兼有三重身份,即通知行、被指定银行及被请求加具保兑的保兑行,但如果通知行仅选择通知而不加保兑,而且,即使是被开证行指定为“被指定银行”,通知行也有权利不接受指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责任仅限于通知而已,其通知行为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国贸111:范月琴,刘斯嘉,侯佳娟,藏蓉楠,刘思佳,朱广益)
8.UCP600中,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视为正本接受。请问为什么,有什么具体原因吗?为什么公路运输单据就要求必须看似正本,而铁路随便交一张就可视为正本?
答:前一问参看第6问。至于后一问,本款绝不是指铁路运单可以“随便交来一张”视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