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财产综合险与财产险条款的异同作简单的阐述。
一、保险条款
二、保险财产
财产综合险的特约保险财产:第一项内容与财产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致;第二项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第三项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国外保险市场不将第二项、第三项的财产列为保险财产,不属于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的承保财产。
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财产综合险条款没有此项规定,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承保。综合险条款规定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及运输过程中的财产不能作为保险财产,涉外财产险没有此项规定,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承保。
三、保险责任
涉外财产险把水箱、水暖管爆裂列为保险责任,综合险把此项列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要求加保,可以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并加收保险费。
综合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其中之一为地面突然塌陷;涉外财产险承保的同样保险责任用词为地面下沉下陷,不同的用词表示不同的意思。涉外险的责任要宽于综合险。
财产综合险责任免除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为除外责任”;与其对应的涉外财产险除外责任其中之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者的区别: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解释不同,财产综合险条款对此的含义在解释条款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通常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使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予以拒赔。涉外财产险条款对其含义在解释条款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其含义要大于综合险的含义。
二是涉外财产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增加了一项重大过失,与财产综合险相比扩大了除外责任。涉外条款重大过失在解释条款中予以明确:重大过失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五、保险价值
六、索赔期限
七、保单终止
八、附加条款
财产综合险的21个附加条款保障的风险是主险的除外责任,即扩大主险的保险责任,承保时按费率表的规定必需加收保险费,附加险的赔偿方式与主险不同,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涉外财产险的20个附加条款保障的范围分四大类:一是扩大保险责任,有6个附加条款;二是改善承保条件,有9个条款;三是明确理赔原则,有2个条款;四是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有3个条款。前两大类附加条款承保的风险加大,要求按规定加收保险费。后两类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双方的义务、责任,承保时不需加收保险费。涉外附加条款的赔偿方式与主险的赔偿方式相同,即采取比例方式计算赔款。
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使用最多,但是差异也很大。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