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我们”指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计划”指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相互宝老年防癌互助计划”。
在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加入本互助计划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条款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热线95188-9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条款。
1.互助计划内容
1.1加入计划年龄
本计划加入自然人年龄为60周岁至70周岁(见8.7)。
1.2最高互助金额
本计划项下成员根据所患不同疾病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如下表:
疾病类型
最高互助金(人民币)
轻度恶性肿瘤(见7.1)
5万元
重度恶性肿瘤(见7.2)
10万元
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每位成员只能加入一次本互助计划,重复加入无法获得多次互助。
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摊的金额无法撤销。
1.3互助计划期间
自成员加入计划生效日零时起,到退出计划之时止。
1.4等待期
新加入成员在加入计划生效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成员如前期已经加入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没有退出该计划),且经过90天等待期,在自动转入相互宝老年防癌互助计划后,等待期不需要重新计算;若经过的等待期未满90天,在自动转入相互宝老年防癌计划后,等待期可以连续计算;
等待期内成员经医院(见8.1)初次确诊(见8.2)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计划其他成员不承担互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成员在本计划中已交纳的互助分摊金额,成员资格终止,自动退出本计划。
1.5互助内容
在计划期间内,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该患病成员可以发起互助申请。在调查后,确定应该互助的成员,我们将向本计划内的其他成员发起互助分摊,汇集互助金给付给患病成员。
如初次确诊为轻度恶性肿瘤(见7.1疾病定义),完成互助后无须退出计划,本项轻度恶性肿瘤互助保障终止,其他轻度恶性肿瘤及重度恶性肿瘤互助保障继续有效;
如初次确诊为重度恶性肿瘤(见7.2疾病定义),完成互助后自动退出本计划。
如同时确诊为轻度恶性肿瘤和重度恶性肿瘤,仅可就重度恶性肿瘤发起互助,完成重度恶性肿瘤互助后自动退出本计划,轻度恶性肿瘤不再给予互助。
本计划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指载明于本计划“7.1轻度恶性肿瘤”及“7.2重度恶性肿瘤”中的疾病。若非特指,恶性肿瘤为轻度恶性肿瘤和重度恶性肿瘤的统称。
1.6计划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如果参与本互助计划的人数过多、过少或风险状况不一致,或为保证成员权益和公平性,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对本计划进行调整,或将本计划拆分成若干个计划,或与其他计划进行合并。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成员进行公示,成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如不接受调整,可随时退出;如未选择退出,则表示同意并接受调整后的计划条款。
1.7计划终止
(1)当满足《相互宝成员规则》所列的终止条件时,例如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我们有权根据规则主动终止该计划。
(2)为了保证计划的持续健康运营,维护成员之间的公平和权益,当该计划成员数量小于10.8万时,我们有权根据规则主动终止或调整该计划。
我们有权制定终止或调整方案,并将方案对本计划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计划成员可以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2.不进行互助的情形
2.1责任免除的事项
因下列第(1)至第(3)项情形之一导致成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恶性肿瘤的,其他成员不承担提供互助的责任:
(1)成员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3);
(2)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8.4);
(3)遗传性疾病(见8.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8.6)。
因上述情形导致成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恶性肿瘤,该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2.2新加入成员加入本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已经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将无法获得互助,且其成员资格将被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2.3自动转入本计划的成员在加入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将无法获得本计划的互助,且其成员资格将被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2.4自动转入本计划的成员在加入本计划前被确诊患有《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所定义的重度重症,将无法获得本计划的互助,且其本计划成员资格将被终止,但无息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本计划互助金。
3.申请与分摊
3.1报案及申请材料提交
(1)成员患病后,可以发起互助申请。
(2)提交互助申请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您将无法获得互助,且可能影响您的芝麻分;
B.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和准确,否则将影响案件处理进度或导致您无法获得互助金;
3.2案件审核及公示规则
(1)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我们或我们委托的调查评估机构将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2)对调查审核的结果为可以进行互助的案件,我们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B.公示范围:本计划成员。
D.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患病成员可获得互助金。
E.为了促进相互宝的透明与公正,提升公众健康意识,支付宝用户可以查看经过脱敏处理的基本案件信息。
3.3监督举报
公示期间,我们将接受监督举报并进行补充调查。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提出明确的举报理由,如:成员不符合健康要求、带病加入、疾病诊断及证明材料不真实等;
(3)提供能够证明举报理由的证据材料。
3.4特殊案件公示
3.5分摊规则
(1)本计划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由本计划的被保障成员平均分摊,截至公示日零时本计划内的所有被保障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2)互助金及管理费分摊日为每月14日、28日,我们将从您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其应分摊的金额。分摊日开始7日内完成互助金给付。
(3)您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通过支付宝划扣分摊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划扣时,同一互助计划内,优先划扣本人的每期分摊金额,再按加入先后顺序划扣由其加入的被保障成员的每期应分摊金额。如果首次划扣时账户中金额不足,我们会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零时止的期间内持续划扣。例如,在14日的分摊时未扣款成功,我们将持续扣款至26日零时止。如果届时,仍有未划扣成功的应分摊金额,对应的未完成分摊的被保障成员将被退出该互助计划,同时您的芝麻分将可能受到影响。
3.6分摊方式
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管理费-结余)/分摊成员数。其中:
(1)互助金=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成员申请的互助金之和;
(2)管理费=每期互助金的8%;
(3)分摊成员数=截至每期公示日零时的被保障成员人数;
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超过1元。每位成员每期分摊金额尾数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
如果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超出当期互助金及管理费用,超出部分将计入结余。
3.7宽限期
您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划扣分摊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金额不足的,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零时止为互助分摊金额的交纳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互助事故,仍可发起互助申请,但在给付互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互助分摊金额。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互助分摊金额,则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对应的未完成分摊的被保障成员将被退出该互助计划,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何申领互助金
4.1互助金申领人
4.2互助申请
成员在申请互助时,须填写和提交互助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8);
(3)与确认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3申请期限
初次确诊时成员在本互助计划内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80天内,可申请互助。
5.退出计划
5.1成员主动退出计划
成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计划。截至公示日零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成员退出计划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5.2自动退出计划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成员会退出本计划:
(1)年满71周岁;
(2)已经获得本计划重度恶性肿瘤互助金;
(3)经查实不符合加入条件;
(4)未按约定分摊互助金及管理费;
(5)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计划无法存续;
(6)新加入成员经查实加入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已经罹患本保障计划约定的疾病;自动转入本计划的成员在加入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在加入本计划前被确诊患有《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所定义的重度重症;
(7)根据本条款需终止互助计划。
5.3退出互助计划的影响
(1)退出的成员,无法获得互助;
(2)退出时,已公示案件对应的每期分摊金额仍需支付;
(3)退出后,再次加入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4)成功申领互助金而退出的成员,再次加入本计划的,只参与互助金的分摊,不再享有被互助的权利。
6.1协议构成
本计划包括互助计划条款、健康要求、与本计划有关的文件。
6.2加入条件
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健康要求,并符合本计划综合准入验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加入本计划。
6.3成员范围
您可为本人、配偶、父母申请加入本计划,您作为交费人,履行互助分摊义务。
6.4加入计划年龄
本计划的加入年龄,为60周岁至70周岁。加入计划年龄指加入计划时成员的年龄。
6.5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为本人或配偶、父母申请加入计划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信息,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申报的本人或其他成员的年龄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终止该成员的资格。对于在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互助事故,将无法获得互助。
(2)申报的本人或其他成员的年龄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符合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在申请互助金时按该成员的真实年龄所对应的最高互助金标准申请互助。
6.6争议处理
7.疾病定义
这部分是对本计划所涵盖的疾病进行了定义。若非特指,恶性肿瘤为轻度恶性肿瘤和重度恶性肿瘤的统称。
7.1轻度恶性肿瘤
指原发性的下列两项疾病:
(1)未发生远处转移的乳头状或滤泡状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2N0M0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上述疾病,不在轻度恶性肿瘤互助范围内。
7.2重度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重度恶性肿瘤互助范围内:
(2)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以及TNM分期为T2N0M0期的前列腺癌;
(3)原位癌;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8.1医院
8.2初次确诊
指自成员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计划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指成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7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8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9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