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为某工程公司雇佣人员,公司为邓某等装修工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其中保险责任第六条(一)必选责任部分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日,邓某在工地从事拆除工作时,不慎从1.7米的脚手架处跌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其后五个月,邓某经多次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植物人”“全身瘫痪”。经居家护理两个月后,邓某不幸身故。鉴定意见指出,邓某死亡原因不排除系严重颅脑损伤并发感染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原因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邓某继承人赔付保险金5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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