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无免赔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由于这个附加险能够帮助获得全面的保障,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不计免赔险可以将车损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投保车险时,车主应该给车损险投保不计免赔险,这样才能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无责免赔”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其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而应先“代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无责免赔”条款很容易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从这个角度上说,应对其效力进行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责免赔”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此免除自身的主要责任,排除了对方——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因此,如果将“无责免赔”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即保险公司以“无责”而“拒赔”的话,该条款无疑可被视为无效条款。但,笔者认为对“无责免赔”条款还应进行更深入的理解。
因此,“无责免赔”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不应对其作“无效”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责免赔”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即保险公司可据“无责免赔”对事故的最终责任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应先“代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解决“无责免赔”条款的最终出路在于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及其流程,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义务”和被保险人请求“代位”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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