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两会慈善之声

吕红兵: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强化并优化慈善活动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吕红兵表示,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慈善组织的需求。

他建议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健康规范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依民法典的分类与定位,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进一步彰显并引领这些机构的公益目的属性,推进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志愿服务条例已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应以我国宪法和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制定统一的“志愿服务法”。

虽说“三次分配靠自愿”,但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很难做大做强做优三次分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同时通过完善所得税法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税收优惠,才能真正推动三次分配健康顺利地迅猛发展。

张天任:尽快修订《慈善法》,扩大慈善组织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新川村党委书记)

《慈善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进入新时代,面临新形势,特别是随着社区和网络慈善发展加快,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愿望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慈善活动领域也受到一些限制。

张天任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慈善法》,扩大慈善组织的范围,理清慈善组织的定义,认定程序和退出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进一步推动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工作。

葛华勇:将慈善捐助与抵税、社会荣誉等挂钩,鼓励激发捐赠者的慈善意愿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

葛华勇建议,加大政策引导,引导建立起帮扶贫困的良好风尚。可将慈善捐助与抵税、社会荣誉等挂钩,鼓励激发捐赠者的慈善意愿。同时,注意保护捐赠者的个人隐私权,不能道德绑架,要遵循自愿原则,防止强迫捐款。还要挖掘潜力,做到物尽其用,绿色节能,有组织地落实好捐款使用。还可根据受捐者的实际需求,就一些衣物、电脑、手机、家具甚至汽车等功能完好的二手物资通过有组织的方式捐助给有需要的人和地区。

雷军: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代表,小米公司创始人、董事长)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雷军建议:适度放宽企业基金会注册门槛及业务范围限定,帮助企业提升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水准;制订三至五年服务改革方案,强化对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专业指引与服务;探索新型捐赠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创新动能,主动提供“非捐赠公益服务”。

上海代表团:建议优化税收体系,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

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关于优化完善税收激励政策支持公益性捐赠健康发展的建议”。

对于受赠方而言,受免税收入范围过窄、税前扣除资格过严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慈善组织筹集善款的能力。对于受益人而言,目前尚未明确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支持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获得感。

上海代表团建议完善捐赠人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鼓励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环境。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

罗良娟: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差异化评估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四川省委副主委)

王海京: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会长)

王海京委员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资源进入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是一个巨大利好,也对公益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王海京委员建议,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公益慈善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帮助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石磊委员:建议合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享受税前扣除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多蒙德实业集团董事长)

石磊建议,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进行前置审批,每年末公布下一年度扣除资格名单,各慈善机构要在接受捐赠前明确告知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让捐赠方捐的明白、捐的放心。同时加大对本年度捐赠款项及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管、事后有审计。

石磊表示,对前期未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审计,明确接受捐赠的款物用途及流向,对实际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准予捐赠企业在税前扣除,同时对不符合企业捐赠意向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这样既净化了社会公益环境,也消除了捐赠企业的顾虑,捐的安心放心。

石磊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均可享受税前扣除等政策,这样既能增强企业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动力,也能推动社会财富、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不同人员之间的合理再分配。

崔根良:建议为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松绑,鼓励企业家投身终身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18年前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当前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实际情况存在脱节现象,不利于企业集中资源高效高质量推进慈善项目。”崔根良建议,分类施策、合理管理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鼓励更多民营企业家终身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崔根良还建议放宽对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长的任职资格条件,放宽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不得任期连任两届等限制。“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家要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就要辞掉所有原来已担任的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他看来,政策环境应鼓励民营企业家只要有意愿、有能力,就要坚持把公益慈善做下去,营造和弘扬人人慈善、终身慈善的社会氛围。

则悟大和尚:推动网络慈善可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南普陀寺方丈)

则悟直言,网络慈善的发展,为中国慈善事业注入了新活力。不仅加快了慈善事业多元化创新步伐,也实现了慈善资源的最大化开发。不过,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针对网络慈善的专门规范尚不多见,一些乱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

则悟还建议,要完善统一的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捐赠状况、募捐数额、善款使用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披露,让每一笔款项透明可查。

罗卫东:优化个人捐赠税收优惠,助力共同富裕

(全国政协委员、浙大城市学院校长)

罗卫东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对个人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起到了一定的补偿作用,但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力度、精准性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回报社会考虑,当前的政策还存在不足。

罗卫东建议放宽个人慈善受赠准入,允许依法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后进行临时性登记,取得临时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采用加计扣除法,加强个税扣除政策调节力度。建议参考新加坡个人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可获捐赠额的250%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个人捐赠支出采用加计扣除法。

此外,建立公益慈善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形成数据交互,扣缴义务人或个人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模块,提取捐赠数据并享受扣除。

翁国星:推动公益慈善事业为共同富裕打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福建省委副主委、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院原院长)

翁国星指出,从目前整体情况看我国慈善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慈善事业在我国发展仍然相对滞后。

翁国星还建议,要改进税收制度,鼓励捐款。他认为,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而美国的遗产税,是鼓励富人捐款做慈善的巨大助推器。依照法律,2011年后美国人将为超出100万美元的遗产向政府缴纳55%的遗产税。遗产捐赠不仅可以免税,家族后人还可以按照先人的遗愿世世代代管理基金会,可以在那里授薪就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相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规定公益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这十分不利于富人捐款办非公募基金会。其他国家对基金会资产增值几乎都给与免税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基金会年度支出占上年资产的5%,投资收益则只缴纳1-2%的消费税。我国的税制不利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和壮大,不利于慈善组织参与国家第三次分配。

朱晓进:加快社会工作专项立法进程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

朱晓进建议,要加快社会工作专项立法进程,让法治护航社会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朱晓进在调研中发现,社会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社工薪酬待遇不高、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完善、重点领域社工岗位开发不深入等问题。社会工作亟待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朱晓进表示:“加快社会工作立法,有利于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是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妇女儿童保护】

彭静: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妇联或可承担诉讼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彭静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胡卫: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铲除熟人性侵滋生的土壤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张宝艳: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

“全社会都在呼吁严厉打击人贩子,甚至要求判罚死刑。这样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从重从快处罚,彰显社会正义,严惩拐卖犯罪分子。”

张宝艳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动,但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伴生,同时,还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所以应该最低参照绑架罪至少十年起刑。”她还表示,因为对受害人的侵害长期发生在买主家,所以,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李晓林:打击拐卖妇女,完善立法是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李晓林认为,在婚姻制度层面,建议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受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形成的婚姻纳入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健全对被拐卖妇女后续救助长效机制。由于被拐卖妇女长期处于精神和生理饱受摧残的状态,即使挣脱牢笼也难以马上回归正常生活,建议各地政府、交通、医疗、人社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为被拐妇女提供返乡、治疗、就业救济,帮助其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在刑法层面,李晓林建议整体加重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统一提高拐卖、收买罪的起刑至7年以上10年以下。同时,修正刑法中收买、拐卖量刑不一致的错误,以“买卖同罪”为立法原则。收买和拐卖本质上是互为条件、形成闭环的共同犯罪,侵害对象相当、社会危害性相当,量刑也应该相当。另外,对于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帮助的帮助犯,李晓林建议以收买罪的共犯论处。

黄绮:尽快建立性侵犯罪共享查询平台,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

此外,黄绮倡议教育部发文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教职员工必须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教育部不但需要建立统一平台,还需要发文给教育行政单位履行查询的义务,对于准入教职员工不进行查询的,应该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徐丽桥:修正刑法,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歌剧舞剧院原副院长、民进中央文化艺术专委会副主任)

李亚兰:放开女职工劳动禁止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

针对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李亚兰建议,放开女职工劳动禁止范围,通过加强劳动安全建设以及生命健康保障等方式,保障女职工自主参与工作的权益,进而有效拓宽女职工的就业渠道,使其劳动权益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在李亚兰看来,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基本属于高强度、高风险以及对体力要求较高的工作,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工作也会收获更高的报酬。

“这种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性参与高强度工作获取高额报酬的需要,将部分具有能力的女性排除在这些工作范围之外。”李亚兰表示。

邱立成:立法消除性别等就业歧视

(全国人大代表、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邱立成建议,要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他还建议设立就业法庭或专门机构,畅通就业维权渠道,加强司法保护,维护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邱立成提出,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应以上率下,成为反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表率。

刘丽:建议将防性侵课程纳入九年义务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总监)

刘丽表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遇性侵,不仅会带来身体伤害,还会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希望孩子们可以提前学到防性侵知识保护自己。刘丽介绍,《“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儿童进行性教育、防性侵教育;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安排,迟迟难以普及。

陈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刘金接: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保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慈善组织如何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刘金接建议:

首先,政府要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其次,各级民政部门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向关爱儿童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倾斜。再次,要加大对未保领域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宣传力度,树立榜样。在“中华慈善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中,对在未保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和慈善项目加大激励力度。

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政府部门人员有限、部分地区财政并不富余的背景下,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发挥优秀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他们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尤为重要。对此,刘金接建议,第一,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各级慈善会和基金会,要发挥募资能力、链接资源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筹集资金用于未保类公益慈善项目。第二,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枢纽作用,为未保类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社会组织与爱心企业开展常态化、专业性强、实效性强的项目合作,促成慈善需求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第三,向未保类公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培训和专业辅导,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特别是在公益项目管理、推广传播、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乡村振兴】

刘永好:民企要主动投身乡村振兴做大农业“蛋糕”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力量共同参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谈到企业如何助力乡村振兴,刘永好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目前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0%,未来可以利用物联网、数字化等手段持续助力现代化农业发展。第二,加大对农民的专业培训力度。大部分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需要加大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培训,尤其是物联网、数字化等新概念、新技术。第三,帮助农民获得资金支持。农民通过自身获得资金支持渠道较难,新希望集团构建了“公司+农户”养殖体系,建立从养殖端到消费端的产业闭合,以委托代养模式通过养殖、饲料、屠宰等产业资源的匹配,让农户全程参与,从而解决农民购买饲料、种苗、猪圈等资金问题。

民革中央建议:引导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助力乡村振兴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绿色金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在服务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实体经济发展、居民财富管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稳定金融市场发展、服务国家养老金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

民革中央指出,目前公募基金市场上纯粹以农业为主的公募基金产品少,具备稀缺性,在公募基金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存在缺口。应充分利用公募基金这一金融工具,为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架起桥梁。

为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一是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创新乡村振兴专项金融产品;二是进一步拓宽绿色普惠金融项目融资渠道;三是大力推进农民数字化投教工作;四是践行ESG标准,为乡村振兴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费薇:尽快开展农村地区精神卫生及社区康复试点专项支持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际部一级巡视员、中国狮子联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费薇认为,乡村精神障碍问题的现状严峻,为家庭与国家带来的沉重负担。具体表现为,农村居民精神卫生知晓率偏低、医疗可及性差、重残率高;农村居民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庭成为社会孤岛;精神疾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精神障碍者康复服务严重缺乏,大部分的精神障碍者康复资源在一二线城市,农村地区的精神卫生资源极度匮乏。

费薇建议,由民政部牵头尽早开展农村地区精神卫生及社区康复试点专项支持行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提供支持建设一批“乡村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参照城市地区的社区康复中心和“中途宿舍”;依托服务中心、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吸纳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力量参与,形成多学科综合团队,在服务中心为需要救助和支持的农村精神障碍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日间托养、慢病维持治疗、康复服务、技能培训、工作中介等服务,改善乡村精神障碍者和家庭的生活状况,帮助精神障碍者恢复社会功能、支持其融入社会、重返生产劳动;民政部门与卫健、公安、妇联多部门加强合作,及时发现、救治家庭困难、衣食无着、缺医少药的严重精神障碍者,依托服务中心帮助无家可归或家人照顾不到位的精神障碍者,保障其有处可去、有衣有食,且在必要的医疗之后能够得到康复服务,逐步恢复社会功能,实现不同程度的自食其力,特别注意保护精障女性权益。

【医疗健康】

刘文贤: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加强社会资源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民盟市委会副主委)

刘文贤表示,在现行救助制度下,发生在困难家庭中的“小病拖、大病捱、重病才往医院抬”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断崖式”困境不能及时有效缓解。

杨林花:建立省级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血液科主任医师)

作为罕见病的一种,血友病患者在过去许多年都面临诊断不够及时、治疗不够规范、缺药和经济负担重等诸多问题。杨林花建议,要探索建立省级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其中包括,动员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定向捐赠,建立省级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以解决医保药品目录外罕见病高值药品支付的问题。

俞敏洪: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构建精神疾病疗愈第三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董事长)

俞敏洪建议尝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建立第三个系统——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弥补现有医疗系统和心理咨询系统的不足。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帮助家长缓解焦虑,改变认知,为自己的孩子找到疗愈方向,放弃对孩子的控制,学会允许、接纳、肯定,给孩子自由选择的空间。比如,给孩子们安全感,让孩子愿意自救,给孩子们创造一个人际链接的场域,让他们学会寻求团体支持等,这些都是公益慈善组织大有可为之处。

丁洁:建立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教授、北京医学会罕见病分会主任委员)

丁洁说,由全国罕见病学术团体主委联席会议牵头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97%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监督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76%的受访者认为慈善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最好的方式是善款直接进入患者就医支付过程。

对此,丁洁建议,动员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定向捐赠,建立省级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医保药品目录外的罕见病高值药品支付问题,促进慈善救助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的建立,需政府部门、慈善机构、企业等共同协商,制定救助疾病目录、药品目录和救助力度,并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进入患者就医的支付账户等操作方法和细节。

方来英:纳入多方社会力量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兜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

方来英建议,国家应建立完善针对重大疾病包括罕见病的特殊救助机制,团结纳入更多国家、社会乃至个人力量,尽可能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兜底”。其次,社会慈善团体作为多层次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力量,也应该通过标准化路径推动解决自身领域中依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筹资问题、审计问题,以及服务问题等等,提高人民信任度也能更好为患者服务。

农工党中央:促进我国慈善医疗救助健康发展

近年来,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挥了辅助的“救急难”作用,但仍然存在法律政策支撑缺乏、救助不够精准、信息整合不足、救助组织缺乏有效联动以及公信力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效率与水平。

对此,农工党中央建议:

二要建立慈善医疗救助协调组织。明确慈善组织与政府救助体系之间的角色分工和责任范围,协调各个慈善组织的慈善救助活动,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建立合作沟通机制,统筹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对象。通过有效协调政府与慈善组织、各个慈善组织间的救助活动,提高慈善医疗救助的效率。

三要组建慈善医疗救助网络平台。整合各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精准发布慈善救助资源的信息;审核并共享被救助者的供给和需求信息。

四要加强监管,提高公信力。加大政府监督力度,不断完善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完善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公示制度;明确独立于捐赠方、受赠方、募捐方的权威监管主体,对求助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使募捐过程及善款使用情况始终保持“阳光透明”。

五要拓宽慈善医疗救助募捐渠道。通过明确宣传重点、拓宽宣传渠道、拓展宣传范围,使大众了解慈善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人积极参与慈善医疗救助捐赠。

马秀珍:发展康复医疗助推健康中国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各类残疾人约8500万、慢性病患者3.4亿、老年人口2.5亿,为他们提供康复服务,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但我国当前的康复服务供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康复服务资源短缺、康复资源分布不均、康复专业人才缺乏、康复医保政策亟待完善等方面。

为此,马秀珍建议,优化调整康复医疗布局。合理统筹资源,推动部分综合医院转型为康复专科医院,推进二、三级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疗康复机构,大力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康复医疗服务机构与养老、护理机构的合作,加快建设更多规范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社区康复专业人员绩效激励机制,鼓励社区开展康复服务。

刘贵芳:建议安乐死合法化,惠及更多不治之症患者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刘贵芳解释,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

刘贵芳说,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主动结束痛苦,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环保】

吕忠梅:及时推进立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怎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人和动物的冲突问题?吕忠梅认为,生态环境好了,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过去很多濒临灭绝的种群在扩大,这是好的现象。但是野生动物多了,吃的东西就多了,需要的生存环境就多了。自然保护地不够,生存通道被人类挤占,这个过程就会引发冲突。

她建议,对于利益受到损害的村民,可考虑在法律上建立补偿机制;另外,人类的居住环境是不是可以通过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式,跟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建立一个隔离带,避免人和野生动物之间发生直接的冲突。

朱列玉: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潘碧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活力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潘碧灵指出,当前政府部门对社会力量的参与缺乏统筹与监管,存在职责不明、管理薄弱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力量在参与、监督和服务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全面性。潘碧灵强调,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反馈机制有待健全,参与程度有很大潜力待挖掘。此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也导致其在面对专业事物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路径较为传统,创新性不够,组织间各自为阵,互动合作不够,参与模式也不够开放。

潘碧灵认为,要把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主体“管”起来,引导与监管各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组织“多”起来,通过建立平台、健全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力量“强”起来,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与业务水平;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单元“活”起来,加强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交流,形成优势互补的共赢局面。

张雪樵:提升公益保护监督质效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一周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2345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87.34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385.17万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33.03万千克。

针对山东、江苏、河南、安徽交界处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严重问题,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划管辖协作机制,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力度,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案件。

在公益诉讼新领域拓展方面,张雪樵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在深化法定领域案件办理的同时,还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个人信息、特殊群体、反垄断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探索,办理了大量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在网络空间治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探索力度。

刘红宇:建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当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仍然主要以事后救济、损害控制为主,绝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发生在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甚至环境危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刘红宇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难”,立案难、举证难、认定难。

刘红宇建议,从立案标准、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认定等方面增加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以满足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要求,推动预防性公益诉讼尽快落地。刘红宇表示,对检察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同时要配备公益诉讼专业人才队伍,可借用“外脑”,建立一支广泛社会参与的专业队伍,为检察院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和信息支撑。建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探索。

【教育】

民盟中央:招募志愿者、社会公益团体等参与课后服务

“双减”政策出台后,如何提升学校课后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确保“双减”政策实施行稳致远,“学什么”、“谁来教”、“如何管”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回应并落实。

民盟中央建议,加强课后服务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多渠道拓展课后服务教师队伍,构建“兼职教师库”,招募志愿者、社会公益团体、高质量非学科类“白名单”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满足学生特长和兴趣发展需求的课后服务。

贺云翱: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学校课后延时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

贺云翱表示,目前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存在形式单一、学校场地设备等资源及资金不足、部分地方教育部门不够重视等问题。鉴于此,他建议,学校应丰富课后延时服务的形式,提供如职业体验与生涯规划、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服务、读书指导活动、文学鉴赏活动、艺体交流活动、科学实验活动、非遗进校园活动等课程,通过各种科学、得力措施,使课后延时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构建融合各种社会力量的平台,调动企业、大学、社会公益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学校课后延时服务。

胡卫: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校内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校内服务,打造更加丰富的资源平台。”胡卫表示,在夯实校园育人主阵地的同时,各地要从优化社会供给侧入手,做好各方面资源的统筹安排和余缺调剂,以弥补校内资源的短板和不足,如协调社区、博物馆等方面的教育资源,也可分级分类打造丰富多彩的开放性在线课程资源平台,帮助不同层次、类型、特点的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资源,从而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降低对校外学科补习的依赖。

戴立益: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

“我国共有县级教师发展机构2800余个,是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使命的主阵地。”针对当前县级教师发展机构面临的培训学习机会少、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戴立益建议,引导高等院校团队参与培训实施,丰富培训设计与组织的专业深度。

戴立益表示,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创新性建设也不可忽视。要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到县级教师发展机构的团队能力建设中,包括国内外的专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吸纳创新资源和思路,共同促进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的完善。

丁世忠:建立“双减”配套服务体系助力“体教融合”

(全国人大代表、安踏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丁世忠建议,建立一体化体育教程体系,按照不同运动项目特点,结合学生发展规律,从学、练、赛、评一体化的角度,系统开发哪个学段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程度的系列体育教程;建立学生运动能力国家标准体系,建议建立一套篮球、足球、武术等各专项运动的学生运动能力国家标准,推行学生运动能力等级认证;建立基于“双减”的体育课后服务资源体系,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发展实际,遵照不同学段学生发展规律和运动需求,分层分类建立一套体育课后服务资源体系,在强化“体教融合”的基础上,落实好“双减”;建立“体教协同”校企联动的学生体育竞赛体系,完善学生体育竞赛制度,以企业为主出资组织竞赛,学校组织学生报名参与,研究机构分析报告竞赛给“体教融合”带来的效果,形成体育竞赛推进“体教融合”的良性循环。

王水:调动社会力量,破解家庭“带娃难”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江苏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王水建议将儿童保健工作与托育服务相结合,将儿童早期发展促进融入到托育服务中,在确保婴幼儿良好体格发育的前提下,发展儿童的认知、语言、情感,实现“高质量托育”的服务目标。

牛三平:发挥社会力量促进职教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山西工商学院校长)

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兴办的职业教育,一直是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9896所、高等职业院校1468所,其中,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中职学校1953所,占中职学校总数19.73%。

牛三平表示,这也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方针,为民办职业教育和公、民合作举办职业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制支持,意味着无论是政府、社会力量还是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只要符合职业院校办学的国家标准,都将予以承认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是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谈及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牛三平说,要从根本上提高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的地位,建议加大加强对职业教育投资政策的倾斜力度,还要解决和保障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问题,加快推动职业院校创新办学模式,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民进中央:调动社会力量扩大课后服务供给

崔建梅: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组合拳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蚌埠第一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党委书记、总校校长)

针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崔建梅建议,一是根据目前乡村交通发展情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普及情况,积极推进乡村学校布局调整,解决农村中小学规模过小、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二是加大定向公费师范生的培养力度,让这支队伍更加充实。三是创新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按照优于城市师生比的比例,通过统筹配置和跨市县、跨学科等方式,调整乡村学校编制,缓解乡村学校人才短缺问题。四是优先保障乡村教师待遇,使其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为长期在乡村工作的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为青年教师提供公寓;大幅提高乡村教师补贴。

【养老】

孟丽红: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式医院

(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

孟丽红提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式医院,在提供衣食住行等基础服务之上,增加提供先进的医疗保养和娱乐服务,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

“开办养老式医院初始投资大,应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促进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也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经营补贴。”孟丽红表示,可将养老式医院中老年人的诊疗费用纳入医保体系的做法全面推广,形成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老年人愿意且主动去接受服务的良好格局。

除此之外,孟丽红还强调,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后备人才培养。包括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促进养老机构与高等(高职)院校建立“订单式”培养模式以固定输送多层次的专业人才;为从业人员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职业晋升通道;加强养老服务志愿团队建设并培育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和线上平台等。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老龄化事业

(江浩然全国政协委员、恒银科技董事长)

在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老龄化事业、推动适老性服务的落地方面,江浩然建议,将适老性服务及产品纳入服务业整体统筹,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适老服务体系与制度;明确社会力量参与适老服务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以及个人参与适老服务建设;同时,不断拓展适老服务范畴,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及社区资源的延展性;大力推广创新型适老服务模式,发挥社会资本的创造性,加大技术与基础设施投资等。

张琳:居家养老服务可吸引社会力量丰富服务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

为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化运营和服务供给水平,张琳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基础卫生公共服务;第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侧重点应逐步从护理服务转向预防保健;第三,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第四,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第五,加大对居家养老的宣传力度;第六,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第七,丰富服务主体,吸引社会力量进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

张琳还建议,参照市场化标准,强化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与针对性。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和壮大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组织,鼓励有意愿和业务先天具有社区粘性的社会资本(企业)积极参与,创新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和协助社区及企业自主开展服务。

民革中央:整合政府、企业、公益组织力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

民革中央提出,建立社区养老机构,不仅能够很好地化解老年人离家的孤独感与寂寞感,又为子女提供了奉养老人的新方式,而且投入小、经济和社会效益高。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资助在社区建立2000平米左右的养老会所,完善休息、饮食、娱乐、保健康复、简单医疗等设施,通过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的方式,围绕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具体包括开设老人餐桌、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开展老人托管服务等。民革中央建议,引入有资质的餐饮、家政等企业,为老人们提供专业服务,还可以与社区志愿服务相结合,协调安排志愿服务工作者提供对口入户照料。

孙维:建议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项目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

孙维建议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监管措施。

关于优化服务供给,孙维有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加强居家社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补贴力度,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尤其是吸引大专院校养老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领域工作;另一方面,加大老年医学、心理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能力水平,进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孙维觉得,这些社会力量可适当下沉到居家社区养老领域,展现更大作为。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资源整合、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以建设或改造,切实降低社会资本进入居家社区养老领域的经营成本。此外,各地政府还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发挥其独特优势,更好地满足居民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袁亚非:培育发展婚育养老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

袁亚非表示,很多普惠托育养老机构被诟病“普而不惠,惠而不实”。从部分一二线城市来看,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支出的主流水平在3000元至6000元,这是绝大部分家庭无法承担的,另一方面,这个收费水平很难对社会资本形成较大的投资吸引力。

袁亚非建议,鼓励慈善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在街乡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婚姻、托育、养老基本服务。

其中,包括认定婚育养老服务项目为慈善项目;允许慈善组织接受各界捐赠,用于支持婚育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婚育养老服务场所、设备产品,并配套企业和家庭的融资租赁和回购共享政策;大力培育发展婚育养老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并配套风险防范和志愿补贴政策;支持对有意愿的社区物业服务人员、全职妈妈和低龄老人进行养老护理、托育照护、关怀慰藉、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于旭波:构建完善的现代养老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代表,通用技术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64亿老年人,其中约4000万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对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需求多达600多万,而全国的养老护理员只有50多万人。即便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规划,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缺口依然巨大。于旭波表示,专业护理人员短缺是制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养老产业的发展。

“要多渠道扩充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数量。”于旭波建议,推进落实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养计划。加快推进人社部、民政部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示范点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等落地落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资质企业等方式,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培育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于旭波表示,类似的政府支持政策可以持续在全国推行,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本科和大中专毕业生,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或月度补贴,增加养老服务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保持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残障人士关爱】

王苏、奚美娟:建议在演出场所开设无障碍专区

(王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教授

奚美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上海市文联主席、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国家一级演员)

王苏发现,尽管目前有些影院设有无障碍专场,但这依然无法满足残疾人的精神需求。“一来是专场频次较低,二来是残疾人同样有和家人、朋友一同观看演出的社交需求。”

对此,王苏和奚美娟建议:

第一,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型城市,有针对性地选择几个试点剧场和电影院,设立“无障碍专区”,可容纳一定数量的位置供残疾人观摩戏剧或者电影。第二,盲人观摩戏剧或者电影,可以给他们安排比较后区或者侧区的角落,通过佩戴耳返设备,即通过同声传译的“口说影像”来“听电影”“听戏剧”。第三,聋哑人观摩戏剧或看电影,可以看到影像,但听不到声音。建议在规定的区域摆放一个视频播放机器,或者邀请一位手语示范者用手语在现场示范,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手语辅助,完整地理解戏剧或影片。第四,在剧场或者电影院增设就业机会,让接受过语言培训的毕业生或者语言类从业人员,全职或兼职担任无障碍电影解说、戏剧无障碍解说、手语翻译等工作,进行同声传译、同步手译。

刘入源:激活无障碍环境公益保护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江宁镇长江村养羊协会党支部书记)

刘入源表示,这些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把残疾人、贫困户、军人军属等五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让党和国家的利民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百姓最需要的地方。

刘入源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一个新领域。他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司法规律和特点,完善办案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激活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保护机制,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在丰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作为保障措施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公益诉讼】

黄河: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

黄河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窄,检察机关多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领域、英烈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比大,案件类型比较单一。

龚建明:关于加快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专职副主席)

刘蕾:建议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足够的调查取证权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政府副乡长、渔业村副主任)

罗瀛: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

罗瀛认为,只有建立慈善领域的监督制度,使得善款从募集到使用全过程处于监督之下,才能使慈善事业运行在制度的阳光下,最大程度避免慈善腐败事件的发生。探索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罗瀛建议:

二、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对于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及为满足慈善目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应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诉慈善组织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三、探索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司法解释,减免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能更好弥补慈善事业的物质性损失,也有利于更好修复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董明珠:公益诉讼可探索监督“996”顽症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

“政府应逐步放开企业对法定节假日安排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结合不同工种特点,在取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灵活制定具体的调休政策;同时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避免部分企业滥用政策,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董明珠代表建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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