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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二、承包单位
三、费率标准
2012年,保险费用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浮动费率按照亳政办秘〔2012〕5号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赔偿金额30万元;造成伤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执行,每人最高赔偿金额10万元。
五、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
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项参照亳政办秘〔2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方案,提交县区政府印发实施。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具办科室和人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尽快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县区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对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的背景、内涵和作用。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讲解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等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2年底前)。各县区安监局认真对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或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和保险程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安监局于2013年初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二)结合当前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要与安全生产监管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共同部署。一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或延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领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行由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变,已存储或部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保险费;二要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三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风险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因为来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强,并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投保人的行业整体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决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选择。此外,信息评级体系还应包括保险行业,投保人通过咨询保险公司信用,可以选择最能满足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公司。同时披露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业务也可以规范其经营管理。
责任保险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合理分散或规避各种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还有助于改变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丰富国内产险品种、扩大保险市场,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宏观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不断日趋完善的今天,责任保险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开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一、高危行业意外保险现状
1、保险现状。(1)无序竞争,各公司承包业务量不够规模。一段时期,不少地区的保险公司争相吃高危行业意外保险这块肥肉,重销售轻管理展开恶性竞争,在业务量达不到规模,赔付率又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各承保公司纷纷陷入理赔不利的尴尬局面。(2)进退两难,拒绝承包。一些保险公司发现高危行业意外保险这块肥肉难吃,为了控制理赔风险,对这类业务提出拒保。
2、风险分析。上述现状使我们有必要再认识这类风险的可保性,衡量一类风险是否是可保风险,主要从四个方面看:足够数量的风险同质单位、损失发生非故意、损失容易用金钱度量、不是超过保险能力的巨灾。而高危行业的风险满足这四点要求:第一,既然是一个行业,保证了有足够数量的同质风险单位;第二,此类风险具有偶然性;第三,每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容易测定的;第四,此类风险与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有本质区别,损失发生额相当有限。因此从理论上讲,这类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一般的保险安排来化解的。之所以出现上述保险现状,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险种不适应高危行业所致,只要提高保险业的管理水平,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原有险种结构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此类保险业务完全可以放心承保。
二、高危行业意外保险的创新举措
1、险种的设置应有灵活性。在险种设置上应即有财产损失补偿的单一险又有由此带来的对人员和环境责任险,做到即有特色餐又有套餐的便捷式服务,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套餐险种,就能够较好的解决井喷等事件自身财产损失补偿、人员伤害给付和对环境破坏的赔偿。减少或杜绝在事故处理中“业主发财,政府发丧”不正常现象。
3、进一步加强核保工作。在承保业务量上做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对承保单位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
一、非煤地采矿山企业工伤风险防范对策
二、经济措施
安全科学理论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任何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发生的。如果平时肯在安全生产上花本钱,注意把保证安全投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能防微杜渐,大可减少甚至杜绝安全事故。以笔者所在的地采矿山为例,每月末按当月井下铁矿石产量10元/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以及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还有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等等。
三、风险转移措施
1.以商业险转移风险企业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按时足额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应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作为替代支付途径,商业险补充了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涵盖的工伤待遇。一方面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合法地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了商业保险公司,会使企业减少和规避工伤费用支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风险和成本。建议为返聘、实习人员和试用期的未正式录用人员购买短期商业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费用。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在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惩治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行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贯穿到安全管理之中,常抓不懈。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生产安全
重点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建筑建材、民用爆破器材、机械加工、餐饮、洗浴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劳动组织、设备管理的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执行,风险抵押金缴存,雇主责任险办理及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生产与经营等情况。
责任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建筑施工
重点范围: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临时用电设施等重要部位及装饰装修、房屋厂房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安全监管;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打击非法建设情况。
责任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城建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道路交通运输
重点范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突发性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四)铁路道口
重点范围: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
责任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人员聚集场所与消防安全
重点范围:继续消除尚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治商场、游乐场所、网吧、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公共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闲置厂房和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以及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距离、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是否健全,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落实游客运载工具和易发事故旅游项目的安全措施,保证旅游车辆(含旅行社租用车辆)安全性能,制止带“病”、超载、超时运营。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大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队,市质监局分局、区经贸局、旅游局、教育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人防办。
(六)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运行
重点范围:对锅炉、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分局。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至4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意义,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全面清理年尚未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于4月4日前报送至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11日至10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检查和落实整改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要组织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并上升为管理规章制度,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成果。
区安委办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隐患治理年活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本单位在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深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组织专业的人员,按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排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确保不留死角。要加大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动态安全。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关键词: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管理
一、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管理
1、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特点
(1)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一次性和单件性
(2)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管理难度大
(3)铁路隧道施工项目建设环境复杂、风险因素多
2、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风险
铁路隧道在施工期间,风险因素演变成工程事故的发生是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施工过程中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随机因素和模糊因素的存在,以及各种因素的复杂性,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部分因素还具有潜在和隐形性等特点,随着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进行,各风险因素不断发生变化,直接威胁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目标的实现。
二、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识别
铁路施工项目参与单位众多,包括: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地方政府等,然而,铁路隧道施工项目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业主和承包商,铁路隧道施工项目最终的建设主体是承包商,站在承包商的立场,从铁路隧道施工项目建设结构和内容的角度,对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
三、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的应对
1、风险应对的含义
风险应对是在风险识别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整体风险水平和潜在影响以及项目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以项目目标为依据,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和处置对策,从而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减少风险发生后的危害与损失,提升实现项目目标的机会。
2、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可划分为风险发生前、风险正在发生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三个阶段。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应对措施的采取是在风险发生前进行,根据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定级表确定各项风险的应对策略,
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应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风险预防、风险转移、风险缓解、风险接受、风险回避和风险监控等。
(1)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的发生,是一种主动的风险应对策略。在施工现场设大容量变压器防止机电设备超过负荷烧毁即属风险预防措施。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预防可具体采用工程法、教育法、程序法等手段。
(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的部分或全部后果连同应对责任一起转移到第三方身上,风险转移没有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不利后果的大小。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转移方式主要有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大方面。
1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是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转移策略中最常用的方法。
铁路隧道施工项目承包商经常投保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2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是指除保险转移之外的风险转移策略。铁路隧道施工项目承包商可采用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方式有:发包、分包、运用合同条件等。
(3)风险缓解
风险缓解又可称为风险减轻,是在铁路隧道施工项目中,通过实施可靠的方案、方法、技术和设备,做出稳妥可靠的一系列安排等措施和手段,将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后果降低到某一可接受程度的过程。
(4)风险接受
风险接受又称风险自留[56],是由铁路隧道施工项目主体自行承担风险后果的一种风险应对策略。在制定铁路隧道施工方案时,当建设方案的某些风险无法回避,或可能获得较大利润,或是采取其他风险应对策略的费用超过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在项目主体的承受范围内时,可以采用风险接受策略来应对。
(5)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当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太大,不利后果太严重,同时又没有良好的策略来减轻和控制时,考虑从根本上主动放弃项目或放弃使用有风险的项目资源、技术、设计方案等,从而回避风险或遏制其发展的一类应对策略。风险回避是回避重大风险最彻底的方法。
(6)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对铁路隧道施工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跟踪监测已识别出的铁路隧道施工项目风险因素的变化,动态掌握其变化情况,检测对已识别风险实施应对策略的有效性,对新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价和制定应急处理计划,对施工风险加以控制,保障施工安全、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既定目标。
四、长寿山隧道施工项目风险管理实证研究
1、项目简介
兰渝铁路兰州枢纽一标段工程起于桑园子(HDK25+400),止于长寿山隧道出口(HDK54+500),正线长度约29.1km,另含新建包兰线水源~大沙坪联络线7.89km(单线);改建包兰线6.32km(单线)、砂金坪石碴场专用线2.785km(单线);新建青白石、大沙坪两处车站,改建水源车站。兰州枢纽一标段工程合同投资22.25亿元,合同工期18个月,标段内共有隧道18座,总长度23.5km,其中长寿山隧道全长12.6km,投资约5亿元。
2、长寿山隧道风险管理
(1)长寿山隧道风险识别
(2)长寿山隧道风险应对
长寿山隧道风险应对具体措施如下:
1在进行长寿山隧道工程项目概预算时,预留出一部分的费用作为风险费预留金,对于发生概率不大并且损失程度有限的风险,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
2建立每周及各项作业前的安全交底例会制度、现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警示标志设置以及分项工程安全交底制度等。编制长寿山隧道施工组织设计,长寿山隧道安全技术措施,长寿山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专业技能等的培训,加强对现场人、材、机的管理等,进行风险的预防;制定长寿山隧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的检查与监控,加强信息沟通等,减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
(3)通过购买工程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兰渝铁路兰州枢纽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一旦发生保险合同条款中所包含的事故,即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方式降底损失。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实
1.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企业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营利性是其首要特征。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为了300%的利润,资本家们敢于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一些企业生产者不惜铤而走险。为了更多的瘦肉而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为了增加蛋白质的检测指数而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频繁发生。这些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仅三鹿毒奶粉事件就造成6人死亡,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4万人[1]。
2.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只重经济效益,漠视食品安全;有的怀有侥幸心理,甚至铤而走险。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是由于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收购的猪肉未经检测就直接加盖合格印章。三鹿事件发生后,对国产奶粉进行全面检查,22家奶制品企业生产的奶粉均添加了三聚氰胺[2],这说明质监部门疏于检测,给生产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制裁的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3.政府承受高昂的赔偿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若企业无力赔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便成为最终的埋单者。我国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规定,无论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2004年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受害儿童的治疗费用全部由阜阳市政府提供,并承担了每个死亡婴儿家庭人民币10000元的救济金支付责任[3]。另据媒体报道,政府已拨付约9.2亿元经费用于解决三鹿奶粉事件[4]。笔者认为,政府在事故处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待转换。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对食品安全的源头、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形成预警机制从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善后工作的重心在于惩罚致害人,协助受害人获赔,而非承担赔偿责任。
4.消费者获赔难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不足
2008年7月,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家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5],此举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式兴起。然而,就该保险本身而言,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我国并没有法律单独规定食品安全责任,其归责应以产品责任为依据,有关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亦有类似规定。依此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现有普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为“过错责任”。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中第4条规定:“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大大限缩了保险赔付的范围,不能充分体现责任保险的应有功能。
2.除外责任的设计欠合理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将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六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其第7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排除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较未投保时更高[6]。但责任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功能还在于对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积极的保护。且纵观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数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列。如此保险,对消费者受害人和投保人而言有何意义?并且,“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保险人是否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对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7]166故保险公司不能一概地将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3.投保率低,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发挥
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8]17,从而实现保险的功能。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从整体上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前提就是“团体共济”。这是因为,“保险是建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具体法律关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作为一个庞大群体中的一分子而存在”,“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结成共同团体,才能积聚足够的资金,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补偿。”[8]9产品责任保险虽然早已在市场上推出,但投保率却很低。目前中国市场上,企业投保产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9],其后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也不足10%。投保率低,事故发生后企业又无力赔偿,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险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4.赔偿限额低,保障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一般数额较小,保险公司只在此限额内赔付。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规定,一年内保险公司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万元。但随着食品领域企业市场的不断扩大,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亦不断增大,低数额的保险赔偿无法弥补损失,一旦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功能难以实现。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一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虽然存在商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10]。
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能实现有效的供给,造成食品安全行业企业发展运营风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质疑,政府承受着赔偿负担,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设立强制保险十分必要,其意义体现为: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其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团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埋单’。”[11]137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益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而是以强制食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方式实施的。
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卫生署于2007年5月2日了卫署食字0960400307号令,规定了保险的范围是:“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并规定了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理赔为新台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100台币约合人民币21.5元)。
(二)德国的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在德国,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法规定:不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都须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须以投保责任保险为前提[11]101。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食品业的保险直接归入产品责任保险进行承保,并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在具体设计方面是灵活和复杂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适用严格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强制保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11]82笔者认为,我国虽已开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基于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与一般的产品责任存在差异,为突出其重要性,十分必要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开设。依前文所述,域外食品业的保险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分配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责任,同时规定的赔偿限额数额较大,有利于应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些特征我国在设计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时可以借鉴。
(三)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保险中制度设计较为完善的一个险种,其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立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1.保费的厘定
我国的交强险的保费分为基础保费和浮动保费。对基准保费的确定采取从车原则,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被保险机动车分为若干类,每类适用不同的基准费率(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了浮动保费,“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基础保费区别对待,是因为不同类别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损程度一般不同,依类别设定费率合乎实践需要。浮动保费的设计,有利于发挥保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使被保险人安全驾驶。
2.追偿权
追偿权是减少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一般的责任保险免责事由,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本不应由保险人承保,但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得以救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优先赔偿义务。”[7]175但由此一则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二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追偿权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规定保险人在法定情形下的追偿权,有助于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间的利益平衡。
3.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定位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辅助制度,其宗旨是“弥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阙如,周全受害人利益救济保险制度,保障特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
四、结语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但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在中国目前状况下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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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一般是指承保建筑安装工程期间发生一切意外物质损失和对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针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的工程。1950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了FIDIC条款,明确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签订工程保险合同,标志着工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已被国内逐步认识并采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第五部分“独立费用”第六项明确列支“工程保险费”。《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16-0208)规定,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2000年水利部等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其中第十条规定: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保险应用实践
三、启示和借鉴意义
[1]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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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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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___________
2021年保险公司实习期总结
转眼间,为期一个月的___活已经过半。在这短短的两个星期中,我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___分公司受益匪浅,了解了保险公司大致的运作方法,贴近实际的接触了保险出单和保险理赔的过程,并切身体会了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员身上所肩负的重任。
但是我们也能够看到,虽然保险公司出台了针对操作的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一些与其不符的地方。例如,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在车险柜面投保过程中,常常出现“先保险,后补证”的情况,工作人员有时在未能完全核实资料的情况下为营运型车辆投保。众所周知,营运型车辆出险率较高,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还有,有工作人员曾在客户不一定知晓保单明细的情况下,替代客户在保险单上签字,而这种做法很可能导致出险后的理赔争议。除此之外,经常有被保险人询问保单丢失是否能正常出险、保险期限内出险如何理赔以及异地出险是否统一标准之类的保险常识性问题,这说明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能清楚普及基本保险及出险常识。同时,我认为不足的保险业务知识宣传,也是导致保险知识未能普及大众的原因之一。
除车辆保险业务以外,财产非车辆保险的业务量相对较少,但保险种类繁多,其处理周期和复杂程度也相对较高。通过在窗口实习,我了解到现在常用的财产保险种类包括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和雇主、公共及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保险种类的保费较低,赔付率高,而且逆选择风险相对较大。按照大数法则,如果不能大批量的承保,保险公司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失。而这正说明了现在我国公民保险意识的薄弱,从另一方面看,这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保险市场还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因此我认为,作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升公民保险意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平稳发展,我们仍然任重道远。
经过了在出单中心的实习之后,第二个星期我来到了人保财险的理赔部门,先后在车辆保险的车辆损失理赔和人员伤害理赔窗口实习。经过对理赔条款和实际案例的认真学习和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讨论研究,我了解到,现在针对客户的赔偿诉求,理赔政策是相对完整而合理的,理赔过程是公平并且迅速的。比如,人保财险理赔政策规定,为使客户尽快得到赔偿,车辆损失理赔从资料收集齐全开始到理赔结束必须在一小时内完成;为了方便客户修理损伤车辆同时规避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与车辆4S店和综合汽车修配厂合作,将赔款直接汇入其公司账号;人员伤害出险时,查勘人员必须在___小时之内联系伤者,在被保险人无赔偿能力时,公司可以垫付一万元的抢救费用等等。这些条款,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彻底解决了保险公司了从前“投保易、理赔难”的问题。对于树立保险公司良好形象、宣传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理念、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都存在重要意义。
但是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也有许多存在争议的地方。比如,在人员伤害理赔案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都是存在争议的焦点。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和现代医疗制度的不够完善,少部分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与伤者实际受伤程度有较大出入,这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将会受到利益损害。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定诉讼时法院对于保险条款应尽量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更使得保险公司在法律诉讼程序中处于弱势。我认为,只有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受到公平的待遇,双方利益都受到有效的保护,保险业才能够正常有序的发展。
经过了两个星期的实习,我熟悉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同时也对保险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我看到保险人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看到被保险人顺利理赔时欣慰的笑容。他们每天都在为我国保险行业添砖加瓦,很感谢他们为保险业做出的贡献,同时也坚信我国的保险市场一定会迎来繁荣发展的未来。
成立专属保险公司是当外部风险转移方式无法满足或无法全部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时,企业寻求自保行为的一种途径。自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风险全部自留、建立保险基金、提取风险准备、安排“股东保单”、进行风险融资以及设立自保公司等等。自保公司是企业用内部基金进行风险融资的高级形式,是在企业风险管理创新中产生的一种典型的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在实践中受到许多跨国大企业的追捧。企业自保在国外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至2008年,全球专属保险公司数量已逾6000家,以每年5%的数量递增。目前,全球500强企业中的80%都拥有自保公司,在自保最发达的美国,前500强企业中,有90%的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属保险公司,近年来一些小型企业也开始涉足自保市场。
目前在我国,专属保险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化总公司试行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充其量只是我国企业利用风险自留这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的尝试,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时期,曾有一些部门试行过企业自保,大都是一些自保基金,关键性的转折出现在2000年8月,中海石油保险公司在最近的自保公司注册地香港注册成立,填补了我国保险体系中的这一空白,成为我国第一家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专属保险公司,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态势良好,但出于对损失控制和风险融资的考虑,仍有越来越多资本雄厚的大型企业对国际上盛行的专属保险公司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为国外诸多成功案例表明,相比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专属保险公司以一种更有效率的方式为母公司量体裁衣定制了一套风险转移和融资的工具和机制,这种机制同时还能消除传统保险市场在面对经济周期以及金融市场波动等外部系统性风险时给企业带来潜在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从而让企业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除此之外,专属保险公司在保险成本和承保能力上的优势也是传统保险公司无可比拟的。每一个有需求的企业都希望即将成立的专属保险公司能将作用和优势发挥到极致,从而有效的管理和驾驭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方面风险,最终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在建立专属保险公司前,通常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样的可行性研究通常可以由内部员工、有专属保险公司经验的经纪人、专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公司或独立的咨询者来实行。近来,众多会计事务所也进入了专属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的领域。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在选择自保公司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及损失控制的工具时,企业应该思考以下问题:
1.你的索赔水平是否低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一般水平?
2.公司的损失发生是否频繁且可预测?
3.你是否对公司面临的可保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其中哪些是可以从传统保险市场转移的?
4.你每年自留在自保公司的保险金额及支付的保险费是多少?
5.母公司面临的可保风险的地域特征如何?
6.母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如何?
简单来说,建立专属保险公司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充足的资本。雄厚的资金足以为专属保险公司的建立提供充足的资本金,并可作为专属保险公司的强大经济后盾。而对于那些不具备此条件的中型企业来说,更为经济的方法可能是选择租用自保公司。
根据国外诸多成功案例,我们将成立专属保险公司的过程分为准备、分析、评估和实施四个阶段。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和预期目标的不同,母公司可以选择成立单亲自保公司抑或是集团自保公司。操作中,这两者在公司损失控制方面可能存在着显著的战略上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以下阶段中还是有不少互通的共性可供计划中的自保公司参考的。
准备阶段。在大多数情况下,准备阶段是整个自保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关键性环节,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母公司的需求,明确对自保公司的预期,只有这些对自保公司的根本认识足够清晰完备,其后的分析和评估才有意义。而要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充分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同时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备很强的认知。因此,国外大公司的做法是聘请业务熟练的行业专家,既通晓行业风险控制的普遍性,又熟悉企业具体操作流程中的特殊性。无论是单亲自保公司还是集团自保公司,都希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利润最大化。美国风险管理教育咨询中心副主席兼自保公司研究专家CarolA.Frey则认为成立自保公司这一工具的首要动机其实是基于控制与管理,而非对利润的追逐。今天的企业家都希望能主动地将企业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专属保险公司恰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合适的选择。
评价阶段。评价就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全面交流、历史记录的回顾、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手段来确保母公司有足够的管理能力维持自保公司安全、有效、经济地运行。而对管理能力的考量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特定高风险业务的管理技巧;过去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的方法和成效;公司组织结构和主要决策人资质。统计资料显示,有大约百分之十的损失是由不安全的环境和错误的操作导致的,而百分之九十的损失是由管理控制上的缺陷引起的。所谓管理控制就是按设定的标准去衡量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对执行偏差的纠正来确保计划目标的正确与实现。因此,管理控制是损失控制的基本方法,对管理的评估就是评价阶段最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