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关总署坚持依法监管,围绕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海关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聚焦一“放管服”改革
1.资质管理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随着海关“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海关总署修订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新规固化改革成果。
新规主要变化:
●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
●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将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等。
2.信用管理
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海关总署及时修订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由此前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
●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聚焦二
原产地管理
1.经核准出口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定义及条件。
●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完成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
●明确《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
●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
●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
聚焦三
进出口食品
安全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细化控制措施。
●固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优化布局。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海关总署修订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将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引入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其他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
聚焦四
税收安全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海关总署及时修订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聚焦五
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固化海关行政执法经验成果。完善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新增案件办理期限条款,将“简单案件程序”修改为“快速办理”。强化法制审核要求;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完善送达条款。
●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新增“听证程序”等。
聚焦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制定海关规章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1以上海关规章施行的同时,下列海关规章废止:
95号公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我国允许进境的柠檬名称
柠檬,学名Citruslimon,英文名Lemon
1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rusci)
2石榴螟(Ectomyeloisceratoniae)
3甜菜叶蝉(Neoaliturustenellus)
1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citri)
2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
(Pseudomonassyringaepv.Syringae)
出口前有哪些要求
一果园管理
3果园必须对柑橘溃疡病菌、无花果蜡蚧、甜菜叶蝉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开展监测与有害生物防控。
二包装厂管理
2通过加工、包装和消毒,确保柠檬不携带有害生物,不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和土壤。
3为有效防止柑橘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感染,在加工过程中,对柠檬需要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并用英文标注“Export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包装好的柠檬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单独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乌方协商基础上,中方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END☆
化妆品成品分为特殊类和普通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除此之外,均属于普通类化妆品。
那么,这两者的进口方式有何区别呢?
(四)化妆品进口是受到国家检验检疫局的严格把控,在单证资料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3、发货到中国港口;
4、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5、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一)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二)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三)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例如鱼肚(税号03057200)需要填报品名、用途、拉丁学名;鲍鱼(税号03078700)、海参(税号03081900)、海马(税号03055910)、干贝(瑶柱,税号03072900)等还需要填报制作或保存方法(如:干、盐腌、盐渍等)、状态(带壳、去壳)、个体重量、包装规格等要素。特别留意如经水煮加工的要归入16章。
涉及到货物价格要素审核时,企业需如实向海关提供相应的发票、合同、提单等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文件、电子数据。
海马(拉丁学名:hippocampus),是刺鱼目海龙科暖海生数种小型鱼类的统称,是一种小型海洋动物,身长5~30厘米。因头部弯曲与体近直角而得名,头呈马头状而与身体形成一个角,吻呈长管状,口小,背鳍一个,均为鳍条组成。眼可以各自独立活动。
海马行动迟缓,却能很有效率地捕捉到行动迅速、善于躲藏的桡足类生物,分布在大西洋、欧洲、太平洋、澳大利亚。
目前海马很多走养殖场繁衍养殖,例如福建漳州东山县海马养殖厂就比较多见。
国内海马要溯源,大部省市海马目前还是根据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养殖许可证来溯源。
不过按照《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要求,海马属于CITES公约核准的二类保护动物,需要按规定办理专用标识,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行蓝标溯源。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标识管理。对经营利用已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发证机关应通过本系统对标识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后,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内养殖海马的前期成本投入过高,专业性要求强,周期长。以至于市场上仍有不少群体从香港中转灰关或者陆运口岸进口海马。
进口的灰关海马有低至4-5k/kg,国产海马动8-9k/kg,巨大的利润差还是会让大部分灰关客铤而走险。
我们也可以在海关总署上看到不少海关查货走私海马的案例,如下:
国内海马市场经营的专业复杂性以及海关缉私局严厉打击非法走私的情况下,不少进出口商结合海关总署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再根据企业自身在海外的资源优势,考虑选择一般贸易正规进口海马。
但是海马不用于其他普通食品,海关对于海马的定位是中药材,且为动物源性中药材。这对于较少接触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而言,如何进口海马就显得比较模糊了,小编结合海关总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下面简单给大家说下如何进口动物源性中药材——海马(三斑、膨腹、克氏海马、鲍氏海马、管海马等)
一、海关
海关对于海马的分类为动物源性中药材,也就意味着进口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有资质要求,必须要有具备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来作为进口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来接手即可,情况后面会说明。
同时目前只有泰国的海马是准入:其他国家是没有检验检疫准入的!
海关编码:030.559.10.00
中文描述: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监管条件:F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E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A入境货物通关单B出境货物通关单检疫条件: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中,以下海马属于目录保护二级:
这就意味着进口申报的时候需要递交《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给海关,办此批件之前需要先申请行政许可后续才能办理,根据一些泰国外商反馈情况:目前泰国的海马有开始实行养殖,且只能出具《非濒危证明》,而能申请濒危证的只有捕捞的海马,能具备捕捞证的泰籍外商目前很少捕捞海马,因此进口海马的量一直都不是很多。
CIQ代码:
030.559.10.00.102: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干制的海龙)030.559.10.00.101: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干制的海马)0305.591.00.0103: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药用海马)0305.591.00.0104: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药用海龙)
自从18年关检合一后,先报检后报关。药用的海马一般勾选ciq代码104,经商检检验检疫合格后会分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国内常称呼为”卫生证“,一般预包装食品、水产、冻品、植物源性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分发此证才可以上架销售,样本如下:
二、药监
中药材和其他普通食品不一样,除了经过商检的检验检疫合格之后,还要经过口岸药监局以及药检所的两道工序,
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进口中药材需要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这也是前面和大家说的需要有药企的接手的原因。境内收货人可以不是药企,但是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一定要有药企。
同时要注意,目前国家对于药材进口口岸有限制,不是什么口岸都可以进口药材的!
三、动植检
进境的动物源性产品、冷冻鲜活水产品、肉类产品等大部分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肉类冷冻水产品要求申请单位要有与口岸海关备案的冷库签署协议才可,而海马属于中药材中的动物源性中药材,申请《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之前,药企还需要去属地海关做《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加工存放企业备案》,部门口岸由于防疫疫情,不允许跨关区申请,此证书在申报之前应该先申请好!
注:本表仅供参考,在具体业务操作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如有误差请以海关税则为准
2021年第111号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月20日,据消息称,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国家为推动化妆品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明细部署。作为国内消费市场的外在驱动力,进口化妆品也是激发本土品牌“战斗力”的推动者,其入境管理显得格外重要。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的取消,或将改变化妆品市场的竞争格局。
进口“开放”,新的竞争格局
据海关总署统计,11月全国进口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4.02万吨,金额为142.10亿元;前11个月进口总量43.80万吨,金额为1473.36亿元,分别增长5.4%和16.1%。进口化妆品数据的增长,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严控监管,以及入境工作的调整优化。
早在2016年,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规定》单独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便于收货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同时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降低物流成本的同时减轻了收货人的负担。
如今,海关总署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的“开放”,则简化了进口化妆品入境的工作流程。
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将加快海外品牌在华的发展进度,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的影响力。进口化妆品有利于激发中国市场活力和创造力,驱动本土企业及品牌创新和产业调整,我国化妆品市场或将形成新的局势。
门槛降低,危与机共存
取消境内收货人的备案事项,为进口化妆品入境降低了门槛,是国际化妆品市场良性竞争的积极信号。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门槛的降低是否会给不法经销商制造机会?是否给进口化妆品企业生产审批松懈的机会?
《规定》对收货人建立进口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旨在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进而构建更加有序的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安全。
对于产品质量的检验管理,国家在《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另外,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如未经许可擅自调离、销售或使用者将依法受罚。
随着新规的持续推行,化妆品产业的生产经营得到了严控监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进口化妆品入境的一次调整会给行业迎来怎样的变数?很快就知晓。
11月,未锻轧铝及铝材(包括原铝和未加工铝、合金铝)的进口量为397,915吨,较10月的297,043吨增长34%,同比增长109.3%。
这是自2020年8月以来最高的月度进口量,使今年前11个月的进口量达到297万吨,打破2020年270万吨的年度纪录。
作为全球最大的铝生产国,中国是铝净出口国,但随着经济从新冠疫情中迅速复苏,中国的铝价远远超出国际价格,为更廉价的海外金属流入打开套利机会,导致铝进口量达到历史高位。
由于中国多地对高耗能行业实施用电量控制,国内生产受限,令今年的月度进口量保持在较高水平。
海关数据显示,中国11月铝土矿进口量为770万吨。比10月份的954万吨下降19%,同比下降6.6%。
1-11月铝土矿进口量同比下降5.2%,至9,869万吨。
东莞市博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流行业内专业从事进口代理报关的企业。公司以“精细物流,专注进口”的发展理念,一直以来为广大贸易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进口物流外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