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亚运盛会召开之年,安全生产工作不容有失,广大企业要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构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为彰显法律威严,形成强大震慑,现向社会公布2022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案
2021年9月9日10时35分许,位于灵芝街道的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机电工程第HST-JD03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1月4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扬州市路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扬州市路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二
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保持畅通等案
2022年1月13日,省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组、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斗门街道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临海路厂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保持畅通;2、使用危化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入口处、空压机、天然气总管阀门处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4、氢氧化钠、保险粉、双氧水等危化品未存放在危化品专用仓库。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与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案例三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等案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四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022年2月23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马山街道浙江贝思特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有以下隐患:1、并线车间使用制钉胶水A型、B型,现场存放量超过1天使用量;2、并线车间内胶水散发挥发性可燃气体,现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3、胶水仓库内存放2.4吨胶水,现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及联动的通风装置,无人体静电导除装置,洗眼器等安全措施,现场灯具开关、摄像头不防爆。储存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案例五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2年2月23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马山街道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2名员工孙某某、金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