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父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期缴纳了2012年至2020年的保费。2021年,某保险公司于6月2日至宽限期约定的7月31日期间,多次向赵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续期缴费提醒,并于2021年8月13日短信告知其保险合同效力暂时中止,保单失效期间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可尽快办理保单复效,但均未得到赵父的回应。
对此,赵父辩称其手机号码在2016年已不再使用,并已将变更手机号码的情况告知了保险代理人,系保险公司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自己未收到短信提醒,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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