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医院及南京市任何一家社区医院可以作为首诊医院。患者首先应在校医院或就近社区医院就诊,确需住院者,由校医院或社区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急诊需住院者,应当于次日补办转诊手续)。
2、学生持《市民卡》前往所转诊的医院就诊及办理住院手续。转诊时限一般为1个月,若在此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其他转诊医院住院的,需到原办理转诊手续的首诊医院注销原转诊记录后,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注: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患有重大疾病怎么办?
重大疾病范围:大学生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共七种门诊大病。
1、享受待遇:医保范围内医药费(门诊、住院)总额报销85%。
2、提供材料:(1)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及医院医保办盖章的《门诊大病申请表》,(表格在校医保办或就诊医院索取);(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办理准入手续:由校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4、办证:办理《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5、定点医院就诊:参保大学生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凭《市民卡》和《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医院就诊。
6、一旦发生上述疾病学生,需立即办理大病专用病历,以免出现门诊医药费用无法报销现象。
三、结婚生育怎么办?
2、定点医院分娩: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本人选定的分娩医院结算。
四、患普通疾病,只需要门诊治疗,不用住院怎么办?
1、参保学生:市医保中心下拔的门诊包干费(公办生70年,民办生45年)用于大学生校内门诊医疗支出,参保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发生费用直接从个人包干费中扣除;如果不发生费用,则逐年累计。
注:未参保大学生不享受贫困生政策
五、发生意外伤害怎么办?
六、因实习或寒暑假外地急诊怎么办?
1、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仅限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七、停保与续保管理
2、续保: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在校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及家庭承担。
八、由本市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手续如何办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办理登记手续: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仅限北京、上海两地)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市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凭《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送至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校医保办公室送至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注:未办理《转往外地就诊申请》备案登记的,直接到上海、北京两地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因病想回家住院怎么办?
1、需学院开具证明,书记签字,盖学院公章。(必须在自己户籍所在城市住院)
2、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凭《市民卡》、身份证以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送至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校医保办公室送至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十、何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十一、未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一律自理。
大学生医保待遇一览表
类别
起付标准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门诊大病
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病种专项治疗的,免起付标准
医保范围内费用
85%
住院
三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元
90%
一级医院
300元
95%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门诊
门诊医疗费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人身意外伤害等门诊医疗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生育
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本人选定的分娩医院结算。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9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