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7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守护天使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守护天使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及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120%。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岁投保太平守护天使少儿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太平守护天使两全保险,交费10年,基本保额50万元,保障可享30年,交费451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已交保费
客户资料:李先生,30岁,教师,月均收入8000元
年缴保费:4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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