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医保之窗

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

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

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

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

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

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

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

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

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审计、

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

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

工;

(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人

员。

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

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注销及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职工医保

费:

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

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二的比例、其他

用人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四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确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单位

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

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

基数,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和省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适时提出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含

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以办理补缴

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六比例一次性补缴至

规定年限,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其中,因用

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

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个人负责补齐。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的工龄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

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个人可以自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

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次月起享

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职工医

保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期满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缴费

的,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保缴费的,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的,

参保人员自接续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役军人、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连续享受职工

医保待遇。

(一)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并按照规定补缴的,

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齐

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

过三个月的可以补齐中断缴费,在连续缴费三个月后的次月享

受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属于用人单

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承担相应医疗费

用。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

账户;

(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定额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二)因判刑、死亡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职工医保待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下列费

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

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待遇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和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

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

五十的比例支付。

逐步将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外配处方购药费

用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二)慢性病、特殊病门诊(以下简称慢特病门诊)。慢特

病门诊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

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

标准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

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住院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

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待遇向基层医疗机构、退休人员

适当倾斜。

(二)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

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床日支付。

遇限额为三十万元。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

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

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

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其他参保单位的在职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本市规

定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

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生育,且连续缴费六个月

以上(不含补缴);

(二)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

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参保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上年度实际缴

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当年新

成立的,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

育津贴。

生育当期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等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

发症等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

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类支付。

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

额范围。

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各类学校在校学生;

(三)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

女;

(四)非本市户籍,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

成年子女;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补助组成,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

的标准执行。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城乡医疗救助

基金对个人缴费予以全额或者定额补助。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

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保

缴费,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平台参保缴费。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

员等工作;在校大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

缴费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

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补办参

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自参保缴费次

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当年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

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三个月内的,自参保缴费次日

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情形。

连续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

费的其他人员,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三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

遇。

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分为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适

时推进合并实施。

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层普通门诊待遇设

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

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

民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较大数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大额普通门诊待遇设置起付标准、支

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

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

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可以由学校包干使用,普通

门诊待遇由学校统筹保障,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

门诊待遇。

(二)慢特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

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一个

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以

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例,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待遇向基层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床日支付。

(一)住院分娩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实

行定额补助;妊娠期、分娩期因并发症或者合并症住院治疗的,

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装

配辅助器具费用,实行定额下按比例补助。

住院和其他待遇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

额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策规定的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

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度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年度起付标准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支付比例按照年度累计费用分段确定,最

低段支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

贫致贫人口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人群的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

比例适当倾斜。

对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三年的非本市户籍参加居民医保人

员(不含在校大学生),设置三十万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他参

保人员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

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等目录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医用耗材和部分支付类医疗服务

项目,由个人先行支付一定比例费用后,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个人先行支付费用比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

药机构)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药机

构应当核验就诊人员身份,并如实记载诊疗信息。

实行联网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

医药机构结算;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

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理备案手续,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无法联网直接结算的,参保

销手续。

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适

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

(六)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七)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的,与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

药机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和参保

人员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规模和布局,并

实时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服务协议约定;需要增加服务协议内容的,签定补充协议。服

并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在调查处理

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暂停其医疗保险结

算或者暂停拨付医疗费用。

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执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价格

标准,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的药品、

医用耗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参保人员负担。

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标准的制定落实工作,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建立医疗

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

式改革,完善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

按人头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加强医疗保

险费用结算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医疗

保险基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落实,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参保人员签约家庭医生并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适

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险。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在居民医保待

遇享受期开始前,可以申请退费并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居

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暂停其居民医

保参保关系,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享受职工医保

待遇时暂停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短期季节性务工

结束停止职工医保时,仍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恢复居

民医保待遇。

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

制,不设等待期,在参保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险电子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保以及待遇保障信息;加强定

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审核、足额拨付医疗

保险结算费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

疗保险经办工作社会化。

事项,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

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应当分别编制年度预算,实行独

立运行、分账核算。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出现收不抵支的,由医疗保险基金

历史结余弥补;历史结余不足的,由市与县(市)财政分担。

具体分担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核算、分开管理,统筹基金包括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的职工医保费、滞纳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统筹基金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的资金和利息收入。居民医保基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居民个

人缴费、利息和其他收入。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按照国家规定

执行。

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

金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筹集。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上年度大病保

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做好

基金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督管理、公安、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

险基金收支管理、医疗行为、医疗市场等实施协同监管,建立

健全医疗保险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和巡查检查制度,探索引入

第三方监管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构和监管事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拟订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居民

医保、大病保险等待遇保障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就业、学习、生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外国人依法获得我国就业许可和居留许可在本市就业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外国人获得我国居留许可在本

THE END
1.医保停缴一个月后补交后多久可以使用医保卡医保停缴一个月后补交后可以立即使用医保卡,医保断交不超过三个月的,在复交之后,医保可以实时恢复,不存在等待期。医保断交三个月以上的,一般需要等待六个月,在六个月后正常恢复医保报销。医保停缴之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仍然可以用于日常看病和购药,但是不能使用统筹账户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https://www.lawtime.cn/tuwen/821304.html
2.医保待遇等待期是什么意思?有多久?医保待遇等待期是指参保人断交医保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即使再次参加医保,也无法立即享受医保待遇,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使用医保报销,这段时间就是医保待遇等待期。在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医保范围以内的医疗费用,医保无法报销,需要参保人自己承担。 如果参保人医保缴满2年及以上,且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话,则没有医...https://m.csai.cn/loan/1324565.html
3.医保新政策,敬请关注!医保新政策,敬请关注! 医保新政策:自2025年起,医保缴费不能断缴,断缴即有三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不可享受医保报销政策,且每增加一年断缴时间,待遇等待期相应延长一个月作为变动等待期。http://www.srxzc.com/c/c3RyMnBNV2dtSy9lQzkzZEhBb04zQT09.html
4.居民医保六个月等待期内,居民医保等待期详解关于居民医保的等待期,详细解释等待期内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六个月等待期的政策背景。介绍居民医保的基本规定以及等待期内为何会有相关限制和等待期的实际操作细节。 ,理想股票技术论坛https://www.55188.com/topics-7271896.html
1.医保待遇等待期,伊川人您了解吗?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以后再缴费参加居民医保,要设置3个月固定等待期。 待遇等待期有何规定? 生病后再参保,能马上享受报销待遇吗?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09018
2.什么是等待期?职工医保存在等待期吗?其实职工医保的等待期要分情况,如果是公司或单位帮你缴纳社保,那当月缴纳即次月十五号就即刻生效。 如果是自己个人缴纳社保,那就要看自己中间是否有断交超过三个月,如果没有超过三个月,那情况就和公司单位帮忙缴纳一样,即次月十五号即刻生效;如果断交超过三个月以上,这种情况就有等待期,并且等待期为六个月。 https://www.cpic.com.cn/c/2021-03-12/1620501.shtml
3.职工医保有等待期吗二、职工医保有一个月没交,之前的累计吗 1.请注意,如果您未能按照预定规定期限内交付医疗保险费用,那么自下个月开始,您将无法享受到职工医疗保险所提供的福利保障。 2.对于存在未及时缴纳或者未全面缴纳员工医疗保险费用行为的用人单位来说,一旦非全额缴费行为开始,自发现之日算起的整整三个月内,公司不但需要尽快...https://www.64365.com/zs/3115057.aspx
4.社保异地转移医保有等待期吗例如深圳,6年以上不间断缴费,医保报销额度每年都达到100万,但是一旦断缴超过三个月,累积的缴费时长...https://www.275.com/question/20e5456ccef90efa.html
5.医保漏交一个月有何影响?如何补缴?详细解答来了1、独立个人最近三个月内若有一个月未缴费,政策规定可以补缴,补缴后次月即可享受医保统筹和医保报销。 如果最近中断月份超过3个月,个人不能补缴,此时医保待遇有6个月等待期,连续缴费6个月后才可纳入统筹,享受医保报销。(注:最近三个月内补缴医保的个人无需缴纳滞纳金) ...https://m.bjhwtx.com/h-nd-185761.html
6.新农合缴费“一夜大改”对于断缴一律按新规处理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中断交费所产生的影响,顾名思义,医保中断缴费在过去,它也会出现一定的等待期,只不过过去的等待期很多人可能不明白,或者说并不了解是如何来等待的,有的时候我们在中断三个月之内,只要是重新参保交费,那么都可以实时去恢复医保的报销,也就是说他不会有任何的等待期。 https://mkan.china.com/article/6080355.html
7.灵活就业医保重新缴费后有三个月等待期问政热点2019年在哈尔滨缴费医保9个月后一直断缴,现在想在大庆市交市政医保,问重新缴费后多久可以用,多久可以住院报销?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如下: 您好,如果办理灵活就业医保重新缴费后将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原问政网址请点击进入:https://wz.dqdaily.com/wlwz/2024-09-13/261080.html ...https://www.dqdaily.com/2024-09/18/content_8057803.htm
8.河南城乡居民医保有哪些新变化?丨大象时政+聊会儿不仅能为他们交医保费,还能替他们支付在定点医院、药店的医药费。 另外,也要提醒大家,医保不是随缴随用的,在集中缴费期外,除了新生儿这些特殊群体,居民医保缴费后,还得等三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要是断缴了,那等待期还得再增加一个月,等待期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是不给报销的。 总的来说,医保制度改革,是...https://www.hntv.tv/rhh-9096589314/article/1/184436259526921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