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医保之窗

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

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

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

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

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

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

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

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

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审计、

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

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

工;

(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人

员。

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

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注销及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职工医保

费:

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

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二的比例、其他

用人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四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确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单位

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

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

基数,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和省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适时提出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含

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以办理补缴

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六比例一次性补缴至

规定年限,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其中,因用

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

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个人负责补齐。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的工龄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

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个人可以自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

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次月起享

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职工医

保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期满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缴费

的,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保缴费的,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的,

参保人员自接续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役军人、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连续享受职工

医保待遇。

(一)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并按照规定补缴的,

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齐

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

过三个月的可以补齐中断缴费,在连续缴费三个月后的次月享

受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属于用人单

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承担相应医疗费

用。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

账户;

(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定额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二)因判刑、死亡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职工医保待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下列费

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

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待遇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和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

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

五十的比例支付。

逐步将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外配处方购药费

用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二)慢性病、特殊病门诊(以下简称慢特病门诊)。慢特

病门诊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

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

标准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

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住院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

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待遇向基层医疗机构、退休人员

适当倾斜。

(二)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

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床日支付。

遇限额为三十万元。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

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

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

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其他参保单位的在职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本市规

定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

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生育,且连续缴费六个月

以上(不含补缴);

(二)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

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参保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上年度实际缴

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当年新

成立的,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

育津贴。

生育当期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等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

发症等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

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类支付。

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

额范围。

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各类学校在校学生;

(三)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

女;

(四)非本市户籍,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

成年子女;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补助组成,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

的标准执行。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城乡医疗救助

基金对个人缴费予以全额或者定额补助。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

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保

缴费,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平台参保缴费。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

员等工作;在校大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

缴费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

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补办参

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自参保缴费次

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当年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

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三个月内的,自参保缴费次日

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情形。

连续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

费的其他人员,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三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

遇。

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分为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适

时推进合并实施。

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层普通门诊待遇设

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

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

民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较大数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大额普通门诊待遇设置起付标准、支

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

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

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可以由学校包干使用,普通

门诊待遇由学校统筹保障,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

门诊待遇。

(二)慢特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

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一个

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以

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例,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待遇向基层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床日支付。

(一)住院分娩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实

行定额补助;妊娠期、分娩期因并发症或者合并症住院治疗的,

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装

配辅助器具费用,实行定额下按比例补助。

住院和其他待遇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

额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策规定的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

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度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年度起付标准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支付比例按照年度累计费用分段确定,最

低段支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

贫致贫人口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人群的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

比例适当倾斜。

对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三年的非本市户籍参加居民医保人

员(不含在校大学生),设置三十万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他参

保人员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

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等目录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医用耗材和部分支付类医疗服务

项目,由个人先行支付一定比例费用后,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个人先行支付费用比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

药机构)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药机

构应当核验就诊人员身份,并如实记载诊疗信息。

实行联网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

医药机构结算;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

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理备案手续,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无法联网直接结算的,参保

销手续。

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适

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

(六)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七)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的,与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

药机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和参保

人员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规模和布局,并

实时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服务协议约定;需要增加服务协议内容的,签定补充协议。服

并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在调查处理

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暂停其医疗保险结

算或者暂停拨付医疗费用。

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执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价格

标准,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的药品、

医用耗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参保人员负担。

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标准的制定落实工作,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建立医疗

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

式改革,完善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

按人头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加强医疗保

险费用结算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医疗

保险基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落实,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参保人员签约家庭医生并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适

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险。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在居民医保待

遇享受期开始前,可以申请退费并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居

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暂停其居民医

保参保关系,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享受职工医保

待遇时暂停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短期季节性务工

结束停止职工医保时,仍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恢复居

民医保待遇。

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

制,不设等待期,在参保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险电子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保以及待遇保障信息;加强定

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审核、足额拨付医疗

保险结算费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

疗保险经办工作社会化。

事项,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

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应当分别编制年度预算,实行独

立运行、分账核算。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出现收不抵支的,由医疗保险基金

历史结余弥补;历史结余不足的,由市与县(市)财政分担。

具体分担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核算、分开管理,统筹基金包括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的职工医保费、滞纳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统筹基金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的资金和利息收入。居民医保基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居民个

人缴费、利息和其他收入。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按照国家规定

执行。

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

金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筹集。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上年度大病保

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做好

基金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督管理、公安、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

险基金收支管理、医疗行为、医疗市场等实施协同监管,建立

健全医疗保险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和巡查检查制度,探索引入

第三方监管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构和监管事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拟订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居民

医保、大病保险等待遇保障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就业、学习、生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外国人依法获得我国就业许可和居留许可在本市就业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外国人获得我国居留许可在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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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海保人寿互联网黄金甲全球药械医疗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的说明? 服务使用条件 2 (1)仅限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保单年度内可无限次使用; (2)已过保单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公立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条款所附《特定药品及适用症范围清单》中所列疾病; (3)符合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先行区用药条件. ? 服务使用流程 ...https://www.haibao-life.com/hb/Services/AttachDownLoad.jsp?id=28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