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能力,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拟将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有效降低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洛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能力,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精神,洛阳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拟将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有效降低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将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提高至6万元,此标准已沿用近10年。目前,该标准无法满足职工医疗保障待遇需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同时通过提高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减少进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人数,适度降低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
二、拟调整办法
将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待遇保障政策不变。
三、基金收支测算
根据我市2020年职工医保就医人数和基金支出情况测算,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2021年度职工医保基金预计多支付额度在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有关政策衔接
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同步调整为10万元。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经济负担,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至10万元。
自2021年7月1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参保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调整内容告知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