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概述EPTEST

了解人身保险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迄今为止,世界各国保险学者对保险下了各种定义,见仁见智,至今尚无举世公认的保险定义。

我国保险学界,普遍把保险定义为: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疾病、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应该说,保险的这种表述比较严谨和完整。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这种对保险的释义,至少揭示了保险的三个基本特点:

(1)保险具有互助性质,这是就分担损失而言。

(2)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双方通过订立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为前提条件,在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人身保险是指关于人生、老、病、残、死的所有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所谓狭义的人身保险,即为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不论死亡原因是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生死两全保险,此外,年金保险亦被视为生存保险的一种。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的基本分类如下: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保险

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生命表中的年龄一般到100岁时为止,如果被保险人超过100岁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可见终身寿险的保险期比定期寿险要长,而且必然要给付保险金,因而它的费率要高于定期寿险。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为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则所交保险费分文不退,其责任准备金充做生存到期满日的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生存保险具有较大的储蓄因素,与其他险种结合后则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这种结合使人寿保险的险种更能满足被保险人多方面的需求,有助于人寿保险业务的普及与推广。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并而成的,所以又称生死合险。期满日可以是:1、在一段确定的期间结束时;2、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时。例如:20年期的两全保险是以保单生效日期后满20年为满期日,或者年龄为65岁的两全保险的到期日是只当被保险的年龄达到65岁时为止,当被保险人在到期日之前死亡时,保险金额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这样,不论被保险人在满期日之前死亡,还是在满期日之后死亡,其本人或指定受益人都能得到固定的保险金给付。

在以上所提到的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两全保险中通常终身保险的费率要高于定期保险而低于两全保险,事实上,终身保险接近于长期的两全保险费率,也就是说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越长,它的权利义务越接近终身保险,两全保险的有效期达到终身时即演变成为终身保险。

(四)年金保险

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约定生存期间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是以满足为提供老年以后每年生活费的需要而产生的。年金保险根据其支付方式、保障期间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种类:

按缴费方法可划分为:

(1)趸缴年金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全部交清的年金保险;

(2)年缴年金保费的支付采取分年期的方式一直到开始领取年金时为止。

按被保险人数划分:

(1)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的给付条件;

(2)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二人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的限制条件称为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3)联合年金以两人以上的被保险人全都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

按给付金划分

(1)定额年金每次均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

(2)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金额按照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而予以调整

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

(1)即期年金订约后就立即开始按期支付年金;

(2)延期年金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或到达一定的年龄后才开始给付年金。

按给付期间划分

(1)终生年金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的支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年金就停止给付,保费也不予退还。

a、确定年金年金的给付期间事先已经确定的年金保险;

b、定期生存年金以某一种特定期间为限且以被保险人仍生存作为给付年金的条件。

健康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所致残废、死亡或医疗费支出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费用给付:

l疾病给付

l医疗费给付

l残废或死亡给付

根据其保险范围不同经康保险一般也可分为以下险种:

1、住院费用保险: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病房膳食费用,以及医药费和杂费;

2、外科费用保险:该险种一般可作为住院费用保险单的一项附加险;

3、普通医疗费用保险:只负责非外科的门诊医疗费用。一般规定门诊次数、每次门诊费用报销的最高金额;

4、残疾金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时保险人给付残废金的保障。

在我国由于目前的医疗体制等外部环境的局限,国内各家寿险公司在开发健康险方面步子迈得都相当谨慎,近期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家公司在健康保险的市场开发上都有不同程度作为。我公司目前开办的健康险种有个人、团体住院安心保险、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A、B款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对其身体造成剧烈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具体解释如下:

(一)非本意

是指偶然的、事先不可预料的事故。

一般有三种形态。

1.事故的发生为偶然的;

2.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

3.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

例如:天黑后行人在街上行走时,不慎跌入没有井盖子的下水道中造成身体的剧烈伤害,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是非本意的,属"意外"范畴。

(二)外来

是指伤害的原因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作用所引起的。而身体内在原因影响身体健康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

例如:因脑溢血或心脏病的突发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三)突然

是指事故突然发生而言,亦指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而长年逐步形成的职业病,则不属于"意外"的范畴。但有些事故的伤害后果虽非立即显示,而身体损伤却是剧烈原因瞬间造成的。如剧烈碰撞后的内出血虽然可能当时未发现,后来因内伤而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在构成意外事故的三个要素中应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而外来、突然作为限定偶然的概念。要综合非本意、外来、突然三个要素才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事故,三者缺一不可。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为保险标的的,具有特殊性。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生命死亡或身体的残废,都会给被保险人及其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而其潜在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人身保险的给付不是对物质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而是按照合同约定,以定额给付方式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各种财产都有客观的价值可以衡量或估算,而人的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标准。如果确定保险金额不恰当就有可能出现"逆选择"或道德危险,严重的还有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如何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呢?以下介绍几种有关的理论:

(一)经济价值决定说

1924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商学院保险系主任休勃纳教授建立了人类生命价值学说,他认为人类生命价值就是人体内所具的各种经济性力量产生的赚钱能力的货币价值。

休勃纳根据潜在财产计算出各人的生命价值。他的算法是人的生命价值等于其每月收入减去本人生活费用后的净余部分的资本化价值,就是把这净余部分作为利息来反求其本金。其计算可举例说明:某人的月工资收入除去每月维持生活支出后净余50元,当时银行储蓄存款月息5厘,则:资本化价值=50/0.005=10000元,即用资本化价值10000元作为保险金额,可保证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维持原有的水平。

(二)家庭需要说

休勃纳教授在"生命价值"学说的基础提出了"家庭需要说"的理论,所谓家庭需要说是指在分析家长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需要,以测定家庭所遭受的损失,并以此作为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的决定基础。这里所指的家庭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缮后费用,如丧葬费用,借款的偿还,遗产税等;

2.维持现有生活水准所需的收入;

3.子女自立以前所需的家庭收入;

4.子女自立后配偶终身所需的收入;

5.特殊需要,如抵押债务的清偿,应付紧急事故的资金,教育资金,婚嫁金等;

家庭需要量的计算方法,比"生命价值"计算方法更合乎实际,解决了确定人寿保险金额的矛盾。

(三)收入置换法

收入置换法类似于生命价值法,但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家庭丧失的收入的一个百分率计算如33.3%、50%或70%,并用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它还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胀因素,美国的有些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这种方法编制了各种年龄和收入的人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予赔付,不得有所增减,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属补偿性质的,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等问题,所以不论被保险人参加了一种保险或先后参加了几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在每一份保险合同下分别得到规定的赔偿金。而且,在人身保险的实务操做中也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另一方过失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除了可以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金以外,还可以向过失方索取经济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将从过失方取得的经济赔偿用来补偿保险人给付的损失。

人身保险合同大都属于长期性的,其中也有部分险种,如航空人身意外险,风景区旅游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较短。但是从投保的动机来看,投保人主要是为了自己过早死亡后替家庭提供经济保障或为自己年老后提供经济保障,由于死亡和生存都具有不确定性,对这种保障的需要是长期的。此外,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时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所以,人身保险大多数是长期性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需要每年更换新保单,续期保费收入比较稳定

(二)要求建立一套完整而严密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在有效期内对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不能随意散失,以免影响法律效力。

(四)人身保险是长期性合同。根据国际惯例的做法,合同中授予保单所有人有增减保险金额、变换保险单、恢复失效保单的效力等权利。而保险人不能任意在中途中止保险合同。因此,保险人在协议签订长期合同时,必须考虑利率、通货膨胀等变化因素,并进行科学的预测,才能保证长期性合同的收益性。

人寿保险的生存率或死亡率都是以生命表作为依据的,而生命表的数据则是通过大数法则的运用,对千万人甚是亿万人的生命统计资料经过亿万次观察、计算所取得的,已经排除了各种偶然性因素,揭示出了事物的内在本质,基本上可以保证核算的稳定性。正是因为这种稳定性,使人身保险有条件运用精算原理对各项收支进行精确的计算,而且保证某种程度的可靠性,从而对资金收付可以作合理的安排,使资金通过有计划的运用,得到最佳收益,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死亡率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年年升高的,不同年龄的死亡率都不相同,年龄越大,死亡率的上升越迅速,以美国1980年CSO生命表列举的男女死亡率中可以很明显看出这一变化的越势。

表中列明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死亡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死亡率。根据自然死亡率所计算出的自然保险费使许多人负担不起逐年增加的保险费。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一般都采取"均衡保费法",这种负费方式对被保险人来说,有以下好处:

(一)被保险人不至于因保险费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年老时承担不起。

(二)均衡保费法可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比例计算利息,使被保险人降低未来应付的保险费。

(三)费率不变,费用固定可使被保险人养成一个定期定额的储蓄习惯。

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危险保险费,另一部分是储蓄保险费。所谓危险保险费就是危险成本,也就是根据每年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历年储蓄保险费积存的终值即成为责任准备金。正因为人寿保险中含有储蓄因素,所以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的责任准备金额度内,可以用保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借款。如果中途要求退保,可以领取退保金,或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而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保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美国,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受州政府及联邦政府保险管理部门的严格管控的,各家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险单格式,以及条款内容都必须得到管理部门批准。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人保险合同的标准格式与条款的单行法规,本节将对国际惯例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进行简单的介绍。

该条款规定,保险单和所附的投保单副本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合同,投保单上的所有陈述被看作是告知而不是保证,除非该陈述是错误陈述,否则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其陈述的内容而解除合同,使之无效,另此外,还规定了只有保险公司的职员有权修改条款,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可争议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二年之后,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单签发时投保人的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或欺骗为理由,来使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这是对保险人争议合同的有效性的限制性条款,是为了保障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失去保障。保险人可以在二年内来调查投保人的诚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如果在二年内没有发现违反诚信原则或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后就不能对保险单及投保书的内容提出任何争议。在保险单生效两年后仍有可能拒绝给付的情况有:

1、受益人怀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而取得保险单

2、被保险人用他人代为体检

3、在签发保险单时不存在可保利益

复效简言之就是恢复效力,是保险公司恢复失效的人寿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过程。

2、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可保性证明,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防止了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倾向

3、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扣除应分配的红利

4、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的抵押贷款

5、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换为定期寿险

6、必须是在复效有效期间内申请复效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对原有的保险申请复效比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更为有利,这是因为首先由于被保险人年龄增大新签发的保险单所订定的费率较高,条件也更严格;其次,在复效的同时,原始保单的现金价值也恢复效力而新签发的保险单在生效一二年后才会有现金价值,因此复效条款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于缴费若干年后,将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积存的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价值,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这种价值一般称之为不可没收价值。可见,该条款是根据长期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而制订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退保选择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保单所有人可要求保险人直接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不再需要人寿保险时,可以选择此方式。

2、购买减额缴清保单。这是将退保金作为一次性趸缴保险费来购买减额缴清保险,所谓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在很长的缴费期间内,保人因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缴纳保险费但又不愿中断保障时,以退保金来一次性购买与原合同类型、同一保险期间的保险,只是保险金额减少。

3、购买展期保险。所谓展期保险是指投保人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作为一次趸缴保费,用以投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金额的定期死亡保险,一般新合同的保险期限要比原合同缩短,如果现金价值抵充趸缴保费足以维持原保险有效期间,则保险期间不变,如果抵缴后仍有多余,该剩余部分还可附保展期定期生存保险。

因为人寿保险单在经过一定年期后,就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单持有人发放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且规定了贷款利率。一般说来,保单贷款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贷款,而是预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到期一定偿还。如果债务总额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保险单将失效。所谓债务是由欠缴保险费和贷款两项组成,并包括应记利息。

所谓自动垫缴保险费贷款是指投保人在宽限期后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则会把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用来垫缴逾期保险费,以使保险单继续有效。这等发于放了一笔保险费贷款,并要按规定利率计息,此条款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加以限制。大多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都附有这项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这项条款不是法定条款。

人寿保险单可分为分红保单和不分红保单。分红保单是向保单所有人支付红利的保单。红利在很大程度上表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红利的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金。

在保单有效期达到一个规定时期后,一般是一至二年,保单持有人可申请现金支付方式来取得红利。

(二)减少保费。

红利可用于减少续期应缴保险费数额。

(三)留存。

由保险公司保存,保单持有人取得利息收入。

(四)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以增加终身保险的金额。

(五)购买定期保险。

(六)把保单转换为保费缴清保单。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需要任意选择其中一种红利支付方式。假如是收入有限,就应该选择付现或减少续期保费。要是你的健康状况欠佳,选择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则更为有利,如果需要额外人寿保险,则可以选择购买定期保险。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承保时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订立时不要求核实年龄,只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年金保险开始发放年金时,才需要核实年龄。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争议条款范围。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年龄或性别有误,保险金额自动按年龄调整。也就是根据实际已变的保险费按真实年龄进行推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约定的保险金额×实交保费/应交保费

在保险单有效期中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如果是误报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致多缴保险费时,则无息返还超过部分的保险费,如果误报年龄小于真实年龄,被保险人则要补交差额,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在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时,只能使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已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给投保人。

为了使受益人能够更好,更有效地运用所赔付的一大笔保险金,特别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给付方式:

(一)由保险公司保存保险金,定期付给受益人利息,一般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支付,受益人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也有权选择其他给付方式。

(二)按约定期限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及利息,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未领完全部保险金之前死亡,则把其余保险金付给第二受益人。

(三)分期给付受益人一笔固定金额,直到本金和利息付完为止。

(四)以终身收入方式给付保险金。

(五)使用信托:

适用于保险金数额大,受益人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可将保险金付给一个受托人。受托人代为管理保险金的投资,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但不保证投资收入。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根据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在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看,保险合同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补偿性合同,是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一种是给付性合同,是以给付保险金为目的,一般的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属性,又有它的特殊属性:

1、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所谓保险合同的射幸性,通俗地讲,是指: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所得的赔款或给付金额,一般会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未遭受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将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但保险合同显然又是一种对价合同,它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中的对价关系不同,保险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应理解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对价,是保险人负有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义务。对保险申请人来说,这是一种期待利益,即无论损失发生与否,保险申请人对其保险标的都有了经济保障。

2、保险合同的诚信性。任何经济合同的签订,都要以双方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点,但保险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更甚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主要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申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或者隐瞒甚至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都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一直是公认的保险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3、保险合同的单务性。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要做出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允诺。在保险合同中,只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做出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赔付或提供其他服务的许诺。虽然被保险人必须缴付保险费,但在法律上不能强制他们缴付。相反,大多数商业性合同的性质上是双务合同,每方要对另一方做出在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允诺,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许诺,另一方可坚持要求对方履行,或者可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协商性合同是相对的。协商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要式合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取与舍的决定。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被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条款,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不能提出自己所需的保险条款,或修改其中的内容,即使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要求,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作为对原有条款的补充,或另附特别约定批单。为了补救这种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法院在裁定合同中对任何含糊不确定的措辞和条款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一)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对象)具有法律上认可的或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任何一份保险合同的基础,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条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为了使保险合同有别于赌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没有可保利益的人寿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实施的。美国早期的案例表明,保险人把人寿保险单签发给没有可保利益的人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损害,可以提出要求损害赔偿金的诉讼。

可保利益的产生可以有多种情形,在后面有关章节中,对保险利益的产生还要详细阐述,在此就不一一自做介绍。目前在国际保险学术界中,对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可保利益的构成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是利益主义,另一种是同意主义。英国把可保利益解释为金钱利益,而亲属关系则不一定能构成可何利益。美国则比较宽松,除了金钱利益,恋爱、婚姻、血缘关系均可构成可保利益。日本、法国则坚持同意主义,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可,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寿保险中,与财产保险所不同的是,可保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满期给付时,则不要求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提供可保利益证明,除非保险单条款另有规定,这一原则使人寿保险单具有了有价证券的性质。

(二)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来说,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而在实践中,由于各国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停业等都作了特殊、严格的规定,从法律上对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提供了保证。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

1、陈述

2、隐瞒

隐瞒是指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提示重要事实,换言之,投保人对重要信息保持沉默和故意不予泄露,所隐瞒的事实是否重要也是根据倘若保险人知道了该事实是否会影响承保决定和费率的制定来判定,对一件重要事实的隐瞒的法律影响与一次错误陈述相同,保险人有废除合同的选择权。

3、保证

保证是一项从属于合同的许诺,在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原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一项基本条件。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习惯法保证是最严格的法律原则: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即使是未成年人或非重要的保证,都允许保险人撤销合同。但目前,除了海上保险以外,美国大多数州通过法令,规定把投保人所做的说明应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

(三)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既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近因原则更多地运用于核赔的技术处理上,尤其在数种原因中判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直接原因是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例如:一个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人,在受到一种意外事故的惊吓之后而导致死亡,而此人承保的是人身意外伤保险,那么,在这样一起案例之中,判定该被保险人是因为意外,还是先天性疾病而导致死亡则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在保险学术界中提出了关于"寄与度"的理论,就是对近因原则的变通运用,也是对上述案例进行判定的一种方法,所谓"寄与度",简单地说就是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每一个原因所占的程度和比例,根据保险事故所占比例的大小来决定保险金赔付的比例。这样就维护了保险双方的利益,弥补了返因原则在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缺陷。

(四)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相一致,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利。

补偿原则在人寿保险中的运用,只限于医疗、健康保险的范围,只是对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给予补偿。而补偿原则更多地运用于财产保险范围。

除上述的基本原则外,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两个原则)但是,这两种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所以,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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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寿险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知识科普:什么是年金险中国人寿中国人寿(41.770,-2.62,-5.90%)寿险天津市分公司将通过系列保险知识科普,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相关规定,以便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保险决策。今天,为大家介绍什么是年金险。 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 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1-14/doc-incvzsek4368798.shtml
2.年金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更多“年金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指()。 A.年金保险 B.趸交型保险 C...https://www.shangxueba.cn/XANP8N7N.html
3.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B卷)保险从业考试一、单选题(共80题,每小题1分,共80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1、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829/18/2428175_49697210.shtml
4.人身保险产品测试题(卷一)* 120、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在约定期间定期给付、约定期满后停止给付的年金是( )。 A、终身年金 B、确定年金 C、即期年金 D、延期年金 * 121、规定有保证的领取期间或者次数,无论年金领取人在此期间是否生存,保险公司都将继续支付年金。这种年金产品属于( )。 A、现金退费年金 B、分期退费年金 C、最低保证...https://www.wjx.cn/jq/98318087.aspx
5.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A. 不列明保险金额 B. 约定好保险价值 C. 只规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D. 只规定保险赔偿的最低限额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职业资格类>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人试卷考试题目 【单选题】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 保险人 B. 被保险人 C. 投保人 D...https://www.shuashuati.com/ti/b6a9306ad8c3400dae9a5c6d99596eff.html?fm=bded43a3c8d755a4d2eac789914a072a64
1.政策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https://www.hefei.gov.cn/zwgk/public/13721/88331621.html
2....保险价值及赔偿计算标准约定保险金受益人保险法保险公司...裁判要旨:《保险法(1995)》第三十九条不仅明确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不同概念和作用,也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作了规定。保险合同对保险价值有约定的,为定值保险,否则为不定值保险。二者的区别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理赔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只需确定...https://www.163.com/dy/article/JGCONUKL055653V7.html
3.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不定项选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A.错误 B.正确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https://m.ppkao.com/wangke/daan/57a4507afa424e159c8b622806452d7e
4.年金保险指的是什么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https://www.66law.cn/laws/298520.aspx
5.人身保险试题库及参考答案.pdf123.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在约定期间定期给付、约定期满后停 止给付的年金是()A,终身年金B.确定年金C.即期年金D.延期年金 124.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以调整的终身寿险是() A.分红保险B,变额保险C,万能保险D.投资连结保险 125.下列不属于利率敏感性险种的是()。A.万能保险B.变额寿险 C.生存保险D.变额万能寿险...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704/7021163115006130.shtm
6.人寿保险保险百科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https://www.dby.cn/detail-102369.html
7.什么是年金保险投保攻略如果保险金的给付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就称之为生存年金,反之就是确定年金,即在约定时期内给付年金。 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未满期前死亡,则把剩余年金支付给其受益人。生存年金可以是定期的(支付一个固定时期或者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者为准),也可以是终身的(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https://www.shenlanbao.com/zhishi/6-262039
8.人寿保险基本原理所谓广义的人身保险是指关于人生、老、病、残、死的所有的保 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所谓狭义的人身保险,即为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 故,(不论死亡原因是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 亡保险及生死两全保险,此外,年金保险亦被视为生存保险的一...https://doc.mbalib.com/view/0138ad7751505dc31ed4044777c4e4eb.html
9.电话口头合同范本(全文)二.劳动合同期满前___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三.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劳动合同期间,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身份证、现居住地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二、工作岗位及薪资: 一、甲方聘任...https://www.jsycf8.com/hetongfanben/274477.html
10.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https://www.jianshu.com/p/a0d376669112
11.保险专业术语(保险项目专用)人寿保险相关术语2.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https://blog.csdn.net/HelloWowofei/article/details/135357777
12.合同法自考历年真题和答案B、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 C、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 D、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3、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B )8-170 https://www.wenshubang.com/hetongdaquan/272990.html
13.?2020年山东省导游大赛题库45.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分别是。 A.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者 B.旅行社、旅游者、旅行社C.旅行社、旅行社、旅行社 D.旅游者、旅游者、旅游者答案:C(《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46.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http://www.jiangbeishuicheng.com/article/detail/id-11468.html
14.最新保宝网18模拟考试题一、判断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判断正确得1分,判断错误得0分)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202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