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银行开立账户是否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财务软件变更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二、发票管理
1.第一次领购普通发票需携带哪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
作者:
问题一: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暂按15%的税率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1、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8日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8
2、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6日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桐乡财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务机关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标识和宣传语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一标识和宣传语。“12366,听得见的纳税服务”被确定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
一宣传语。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的重要措施。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1.“12366”作为标识的设计主题。象征着一年12个月366天,全程为纳税人服务。
2.“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人人纳税,滴水汇成江河,造福社会。
4.弧线,把“热线”形象化。红色象征社会大众纳税的热情。
5.标识采用卡通、趣味的设计手法,提升纳税概念的亲和力,有利于纳税的普及宣传。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二)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1、人安装了分布式光伏电站,把电销售给国家电网,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第1、2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2、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填写《增
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2条规定,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3、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
四川国税12366纳税服务平台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8年3月
1.网站问题
1.1.请问进入12366平台后无法看到菜单如何操作?
解答:
1.2.请问进入“个人中心—账号维护”页面加载不完整?
1.先查看本地浏览器版本
2.如果是InternetExplorer(IE)浏览器,请升级至IE10及以上版本,推荐IE11。
3.如果是360浏览器,请设置为兼容模式。
4.可以使用GoogleChrome谷歌浏览器。
操作?
1.找到“个人中心——账号维护”菜单:
2.进入后,进行如下操作:
3.“是否涉税专业机构”,选择“是”,然后点击“提交”按钮。
1.4.请问12366平台后点击“机构实名”菜单后无法看到机
构实名下面的菜单?
2.特殊情况下,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清除浏览器缓存
InternetExplorer(IE)浏览器:
总局12366: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APP从哪里下载?
发布日期:2020-08-03
问:纳税人提供代理进口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2016年11月4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问: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问:对何种状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2007年11月修订)
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
(2011-07-0711:44:40)
目录
税政类(2)
一、营业税(2)
二、企业所得税(8)
三、个人所得税(15)
四、地方税费(23)
五、综合类(28)
征管类(31)
一、税务登记(31)
二、发票管理(32)
三、申报征收(34)
规费类(36)
一、社保费(36)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9)
税政类
一、营业税
1.请问厦门市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
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对私房出租营业税,仍按原规定,即月租金收入起征点为1000元。
2.我单位出租房屋给个人,承租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违约金给我单位,请问单位取得的这项违约金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取得的违约金应与租金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3.我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请问如何判断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国税函[1998]390号明确: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
一、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
解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登陆类问题
1.我应该如何开通网上办税资格?
金税盘或税控盘也具备CA认证功能,你可以在税务机关将金税盘或税控盘授予网上办税资格后,直接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网上办税。
2.我公司有多个开票点,需要领用多个CA设备,如何办理?
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多点开票或开具网络发票与纳税申报分离等情况)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多个CA设备。
使用多个CA设备时,需要注意的是,要根据发放的CA设备,下载相应的CA驱动。若同时使用多种CA证书,可能会出现CA驱动冲突,无法登陆。当出现CA冲突时,可先卸载所有厂家的CA驱动,再重装CA驱动,重装时最后安装白色(浪潮)驱动;仍无法解决的,可联系国税机关更换CA设备。
3.我刚开通网上办税资格,当天在登陆系统时,系统提示“服务器错误:CA验证未通过,用户未同步或连接服务器超时”,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CA服务器未同步造成,CA服务器数据同步一般需要半个小时,等数据同步后即可。
4.我的CA驱动安装成功后,在登陆时浏览器提示“此网站需要运行一下加载项:‘InspurSoftwareGroupLtd.’的‘安装工具’”,如何处理?
因CA驱动被浏览器拦截造成.左键单击运行该“加载项”,并在浏览器-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关闭阻止窗口阻止程序。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2月)
一、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二、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解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某公司员工参加公司聚餐晚会,抽奖取得现金200元,此奖金应当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
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因在该公司任职、受雇才有资格参加聚餐并抽奖,因此,取得的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
款是否要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罚款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4、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因此,开发商购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农作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5、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5、企业2012年5月将已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2013年实际处置报废的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哪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
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当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6、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金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大病医疗统筹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例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作税前扣除。
7、自然人个人提供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个人提供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8、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了0.2%的滞纳金,取得开具内容为“临时用电超期
违约金”的发票。这笔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延迟付电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