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于5月21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企业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及入库数等,报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也可见稽便函[2009]82号)。上传地址:FTP//上传区/审理处/国家电网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
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
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购进电度表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电网企业的电度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电网企业自己使用的三项表、高压网表等,第二种是在终端用户处测量用户使用电量的普通电度表。前者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者应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对购进物品应依据其实际性质、价值、使用年限等,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电网企业购进的不独立发挥作用的绝缘子、继电器等,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九)关于大修理工程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或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领用的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如用于机器设备的维修等,则应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十)关于线损问题的税务处理
偷漏电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福利用电、办公用电是企业的实际用电消耗,电网企业应将此部分用电单独核算,福利用电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办公用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无偿接受资产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不作为电网公司收入征税。对企业发生的这些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既然不是公司的资产,但为这些设备发生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却可以扣除,这倒不是常理。
即无偿接受资产,又不做为自有资产管理,令人费解。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征税问题
(三)关于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额上交省财政,并且直接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代收这部分资金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节余三年以上的电力市场盈余的征税问题
“差异上网”所形成的差价保留在电网公司内部,在税收处理上,每年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电网企业成本费用,其所形成的差额,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电力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学校的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对企业下设的非独立的培训中心、学校等机构,其本身的资产可按税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其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六)“一省多贷地区”农网还贷基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农网还贷基金为政府性基金,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使用这些资金不足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七)超过3年未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的征税问题
如果合同规定到期没有要求退还的,应作为收入征税;如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用户没有放弃追索的,暂不作为收入处理。
(八)关于企业自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税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纳税人计税时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九)职工企业年金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十)线损问题的扣除问题
(十一)职工商业保险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将部分工资不发放给职工而是直接购买商业保险的,实质上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二)电费附加收入问题
电网公司随电费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有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将各地电网企业的检查工作终结,并按照总局稽便函[2009]82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总结报告及附表一并上报至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当地电网企业的基本情况、自查数及入库数、检查数及入库数、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
(二)部分地区的电力企业无偿接受资产的问题,因涉税数额巨大,税款可先暂不入库,如何入库待总局具体工作方案下达后执行,其税款数额及征税决定要告知企业并在总结中报告总局稽查局。
(三)因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互抵电量涉税问题的处理可不加收滞纳金,其他涉税问题的查补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截至日期确定为下达检查通知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