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集合同类风险单位以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为当前固定性的安排;保险人则是为面临风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经济保障。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保险这种机制,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应对风险为大家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提高个体对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
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已成为现代保险最重要的三大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保障功能,也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
2.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的派生功能,资金融通是指资金的积聚、流通和分配。
3.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其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促进、协调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
02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从理论上讲,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保险是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一切采取保险方式来处理危险的社会化保险机制都包括在内;狭义的保险则仅指商业保险,即采取商业手段并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运行的保险机制。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从市场上接触到的琳琅满目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还是按保险标的来划分的。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债务人(被保证人)自己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向债权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03保险是理财吗?
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区别如下:
(1)功能方面:
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
理财产品主要为确保资金安全及一定的资金收益。
(2)性质方面:
保险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行为;
理财是可以单独、个别地进行的自助行为。
(3)流动性方面:
保险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退保是违约行为,一般需承担损失;
理财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可自由支配。
(4)收益性方面:
就保险而言,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远高于保费的保险赔偿金;
就理财而言,获益主要体现在本金及利息。
04商保和社保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以盈利性为目的。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即俗称的五险。
商业保险则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按照商业原则来经营。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社保和商保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保险起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正是在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然而,由于社保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商保作为社保的一种补充,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
简单地从几个方面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05如何购买保险?
购买保险三要诀
由于不同的保险具有不同的保障功能,且保险条款一般采用专业术语、法律术语较多,看起来非常复杂,所以在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时,消费者都容易迷失方向,不知道如何选择。但只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就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1)根据所需化解风险的性质,了解自己想要投保的保险类别。在投保前,应明确自己所面临风险的性质。
(3)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
06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保险产品并不是实物形式的商品,而是虚拟形式的产品,其载体就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既是保险功能得以落实的手段,也是保险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明断是非、做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依据。
保险合同的主体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中必定存在主体,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也有其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保险法》,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保险保障之责。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所以投保人主要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
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是被保险人人身之外的财产损失,所以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在人身险中,存在发生死亡这类保险事故的可能,所以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所连接的人,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同意权,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求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受领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在人身险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实务中常见的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条件,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均无不可,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有签发书面保险凭证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在实务当中主要有以下书面形式:
③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④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或者保险单已经出立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记载的事项,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之外,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险种特性和主体实际需要,针对具体事项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特别约定的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注意事项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清楚每一份保险都只是对特定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并不是“百保箱”,为保护自身权益,请在选择保险产品和投保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准确了解自己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不是能解决自己的风险需求;
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真实准确填写投保单,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自己隐瞒风险而造成保险人拒赔或免赔的后果;
四是投保单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亲笔签名,代签名会不被法律认可。
07你了解保险理赔程序吗?
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最终保险人是否支付赔款,理赔都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
一般的理赔程序通常分为七个步骤,具体程序应在签订合同前向保险人确认:
一、出险通知,即保险标的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报案;
二、审核保险,即保险人在收到保险标的出险的通知后立即查抄单底、审核保险单副本,明确保单是否仍有效、保险标的是否相符等信息;
四、确定责任,核定损失工作结束后,保险理赔人员需认定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审定赔付责任及赔付金额;
五、计算赔款,理赔人员将所有理赔资料汇总、审核、确保无误后,计算赔款;
六、损余处理,通常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归保险人所有,或者从赔款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
七、代位求偿,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责任方那里获得赔偿,保险人只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08生活中的这些意外伤害风险,你了解多少?
随着经济环境加速变迁、生活工作方式日益丰富,社会公众所面临的意外风险和安全隐患不断增加。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显示,伤害是全球第三位主要死因,伤害所造成的疾病负担占全球负担的12.4%,是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国家卫计委《中国伤害预防报告》显示,在我国,伤害是人群第五位死亡原因,每年需急诊和住院的伤害患者超过2000万人,导致了巨大的负担。中国疾控中心《儿童伤害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显示,包括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和窒息在内的伤害是我国1-17岁儿童的第一位致死原因,也是该年龄段儿童重要的非疾病致残原因。
意外伤害事故带来的后果影响已远远超出任何个体可以承受的范围。作为专门针对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提供风险保障的意外伤害保险,在分散意外灾害风险、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补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