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退休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是个人账户储存额,企业职工参保的,由全部个人缴费、2005年12月31日之前部分企业缴费、账户利息构成;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由个人缴费的8%及其利息构成。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