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部门动态(202208归档停更)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桂人社规〔2019〕26号文规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多证合一企业需要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吗

答:多证合一企业不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即等同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已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仅需在首次为职工办理参保时提交《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填写银行信息、社保专管员信息)。

4.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企业新增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人员,

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②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③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④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⑤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保,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验原件;

⑥外地户籍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

注:所提交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举报。

6.灵活就业人员怎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1)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请先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等参保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到各银行网点自行缴费。

7.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怎么做,退休后才能领取更多基本养老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因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到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的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桂人社规〔2018〕2号文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参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于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刻停止执行。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符合参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10.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吗

答: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自治区公布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后至本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跨年度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不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才能按月领到养老待遇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不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当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启动实施时起按规定补缴至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可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重新计算待遇

答:桂人社规〔2019〕26号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

13.用人单位为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职工办理补缴费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1)《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3)职工人事档案材料(验原件);

(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验原件)。

14.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最早从什么时候起补缴

15.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须缴纳滞纳金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可免缴相应滞纳金。滞纳金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从欠缴月的次月1日起按日0.5‰计算。滞纳金全额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16.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是不是就可以不再缴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法律强制性,即使职工在退休前已经缴满15年,只要参保人仍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继续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7.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以什么作为缴费基数

答: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1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19.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20.什么是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是指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后的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21.疫情期间,养老保险待遇还能正常享受吗

答:疫情期间造成延迟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的人员,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不早于2020年2月)起补发。

22.如何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2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是多少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执行。

2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什么时候建立

答: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从1996年7月起建立;原行业统筹个人账户统一从1998年1月起建立;之后新参保的,个人账户从参保之月起建立。

25.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答: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指参保人员最后一次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之和。

2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怎么算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1)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7月1日后)的参保人员,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6月30日前)的参保人员(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其中:

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统一计为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2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之一是用来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之后,是不是不再给退休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了

答:社会保险具有共济性原则,国家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当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减少为零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30.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广西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1)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从事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退休公示后,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

3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待遇领取地在贵港市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金申领,在窗口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3)如有缴费记录不完整的,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卡片或转移单,验原件;

(4)人事档案,验收原件;

(5)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6)在广西区域内实际缴费不足10年,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3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什么时候起发放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

33.职工因个人原因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养老金是否补发

答:职工因个人原因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受理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3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能办退休吗能领养老金吗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如下三个办法中选择其一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程序,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5.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档案丢失,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36.退休时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符以哪个为准

37.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时候为什么会出现停发

3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还没退休就死亡了,他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不是白交了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计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继承。

39.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其遗属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离休人员(含1949年12月11日前在广西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离休人员(含1949年12月11日前在广西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计发。

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离休人员(含1949年12月11日前在广西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被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40.参保人员异地工作后,养老保险关系一定要转移吗

答:参保人员在退休后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退休待遇前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对参保人员并无影响。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到异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暂不办理转移,原参保地暂停缴费后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个人账户金额每年按规定计息,并不影响其新就业地的参保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将其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如何办理需提交什么材料

(1)办理参保缴费凭证

①本人办理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②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如有《养老保险手册》的,提供原件核实;

④如有欠费且放弃补缴的,提供《承诺书》,原件1份。

(2)办理转移单

①区内转出的,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

②跨省转出的,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

4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如何办理需提交什么材料

(1)办理转入资格申请

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办理转入手续

区内转入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跨省转入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4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地方,如何办理需提交什么材料

(1)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4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在何地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享受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原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5.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桂人社规〔2019〕26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或跨制度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多领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退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46.符合条件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认证)

答:符合条件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待遇核定后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享受待遇资格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认证点进行人脸建模和基本信息采集。

现场办理

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窗口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个人办理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单位办理的,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

(2)网上办理

个人下载老来网手机APP,根据相应提示进行自主认证;

④个人手机下载“掌上12333”APP,根据相应提示进行自主认证(仅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异地居住人员);

(3)自助机办理

个人到离自己最近的社保中心(局)布置的社保自助认证机,根据相应提示进行自主认证(仅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异地居住人员)。

47.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48.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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