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继续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和多项目的老年保障体系,切实减轻老年人、家庭、政府和社会负担,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2019年西海岸新区继续统一为60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新的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保险保障为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以及住院津贴四个项目,保险责任涵盖了老年人生活中容易发生的摔伤、烧烫伤、动物咬伤、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保险范围为新区行政区域内。
参保对象
1.具有新区户籍,2019年12月1日零时之前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即1959年12月1日零时前出生),不设年龄上限;
2.已办理新区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自愿购买本保险产品,每人每年保费24元,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保险保障
◆意外身故保险金: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100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比例给付,10级按10%赔付,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对于余额部分单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不含医保统筹外的用药和诊疗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照护)津贴:意外伤害住院每天按照30元给付,每次或多次累计不超过180天,最高不超过5400元。
就诊医疗机构
本项目就诊医疗机构的范围为青岛市辖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
索赔
流程
按照短信提示准备索赔材料
到就近理赔网点递交索赔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并支付赔款
温馨提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先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可以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给付的保险金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不超过被保险人符合本条款医保范围内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在医院就诊后,医生为您开具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发生药费、检查费用后,医院会向您提供药费处方、检查报告或化验报告及住院费收据等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请您妥善保存;
●意外伤害伤残等级评定,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五)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八)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九)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武装叛乱;(十二)被保险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二)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