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中,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须面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人口深度老龄化,加上家庭小型化和分散化,“一人失能、全家失衡”,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难以应对老年失能的长期护理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标志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一项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社会保障体系短板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一项需要整合多方资源,持续探索、不断完善的社会事业工程。
2016年,国家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20年进行试点扩面。经过几年试点实践,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2020年和2021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数据,具体如右表所示。
数据表明,制度试点的成效突出,核心指标都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还带动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快速增加,发挥产业辐射效应和带动效应。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难度也在数据的背后一览无遗。一是待遇享受的受益面低,仅为0.76%,远低于2021年职工医保住院率的17.7%和居民医保住院率的15.2%。这就意味着因为发生率低、受益面窄,要激发参保意识比较困难。二是人均筹资为181元,人均待遇为15598元,杠杆放大效应为86.4倍。但因待遇享受的绝对金额并不高,未能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长期护理险的基本特征
(一)失能护理是每一个生命结束前的必然需求和必经阶段
(二)致力于护理保险与服务相结合是推动业务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护理服务带动护理保险发展,因为没有护理服务的有效供给,护理保险的发展意义和空间就不大。在政策导向上,《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明确提出“探索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打造护理保险的筹资机制和护理服务的有效供给之间的一体化运作,增强护理保险在社会服务领域的作用和功能,提高护理保险的产品吸引力。在产品创新上,一方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另一方面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发挥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功能。在发展策略上,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是打造保险生态圈理念的重要一环,可以承接养老和医疗的延伸服务和无缝对接,为高龄护理、康复护理等提供新的服务便利和选择。
(三)完善护理保险与服务的基础设施是推动业务发展的必备条件
一方面护理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远低于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远低于医务人员;另一方面失能评估和认定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护理服务的项目提供和服务标准又是千差万别。若没有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体系建设,护理服务的市场供给就会极度混乱,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也就无从谈起,长期护理保险的补偿机制更是无法实现。因此,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制定和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护理保险和服务的基础条件。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稳步推进,但依然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
长期护理险的基本定位
(一)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属性有待确认和完善
从试点要求看,长期护理保险被看作是社会保险的第六险。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长期护理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第六险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至少还有很长的法律程序需要去履行。
从试点实践看,有些地区的基金筹集采用从基本医疗基金划拨方式,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多采用经办模式,其背后的理念支撑就在于第六险的定位。据此定位,可以大大降低筹资成本,有效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及时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功能,惠及广大百姓;可以牵引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护理机构建设,吸引和增加从业人员,有效提升护理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既充实经办力量,还可以积累经验数据,为进一步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奠定基础。但这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四个独立原则,即“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独立运行”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如果没有独立的、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四个独立原则就很难实现,长期护理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第六险,依然任重而道远。
目前开展的制度试点都是以城市为统筹区域进行,在参保人群、筹资机制、失能评估、待遇支付、经办管理、护理服务运行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探索实践。作为一个需要因地制宜开展的业务,即便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也不意味着需要提高统筹层次。由于比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更难的是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保持市级统筹可能更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和护理服务的双向联动,为多元模式、创新发展提供土壤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