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落实政府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儿童实施资助全覆盖,对建档立卡户学生减免保教费(民办园参照公立园标准)。
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就读义务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资助比例不低于在校寄宿生人数的30%,并逐步加大比例;平均资助标准为是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中学每生每年1250元。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天1元。继续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具体标准为孤儿每天补助10元,每年按365天计算;特教学校学生每天10元,每年按200天计算;低保和其他家庭困难学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按200天计算。其他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不低于在校生的15%。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义务段在校生实现资助全覆盖。建档立卡户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是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学执行。
严格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学生减免学费政策,对我县高中建档立卡类、农村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农村特困供养家庭直接减免学费,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在校生实现资助全覆盖。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全部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的比例为非涉农学生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在校生实现资助全覆盖。
协调民政部门对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符合申请政府资助金条件的低保户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资助。协调县工、青、妇等部门对特困家庭大学生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县教体局牵头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最高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最长贷款期限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学生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录取的大学生实现应贷尽贷,并享受最高贷款额度。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项目是指对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返贫、新致贫的贫困家庭给予直接补助,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创业就业能力得到提升,实现一人长期就业,全家稳定脱贫的目标。
一、补助对象
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返贫、新致贫的贫困家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二、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和《山东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雨露计划项目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
—“贫困学生查询”下载生成补助对象参考名单。同时,省扶贫开发办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后的全省中、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学籍信息名单提供各地参考。对因多种原因导致部分学籍信息比对不准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按照据实原则落实补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二)摸底调查。县扶贫办组织镇街扶贫办对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全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进行摸底调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资质审核。县扶贫办结合参考名单和实际摸底情况对学生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学生名单。对符合政策但未纳入参考名单的学生,县扶贫办通知其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确认后落实补助政策。
(五)资金拨付。公告无异议后,县扶贫办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
(六)录入统计。县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项目管理模块”中完成雨露计划项目录入和受益户信息关联,同时,将补助情况据实录入山东省扶贫开发业务平台。
雨露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由省、市、县统筹解决;资金出
现结余的,可统筹用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果。
为进一步提高补助对象的精准度,有效解决漏补、错补等问题,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由按学年发放调整为按学期发放。2018年秋季学期和2019年春季学期补助资金
仍按原补助方式一并发放。
责任单位:嘉祥县扶贫办规划财务科
联系方式:0537-6506156
一、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要长期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要支出大于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本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1月起,我县再次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42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3个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如何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如何界定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月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三)如何界定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地产;
4.债权;
5.其他财产。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街受理审核。镇街受理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低保金计算和发放
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金根据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我县低保资金按月全部通过银行存折(卡)直接发放到户。
六、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镇街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责任单位:嘉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联系方式:0537-6987214
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其中,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二、供养形式
供养方式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两种方式。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人员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镇街敬老院)照料和管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不得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供养标准及供养内容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不得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10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五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连年提高保障标准。2019年7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供养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街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
镇街受理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开展调查核实。
镇街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批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做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街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终止供养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
五、资金发放方式
集中供养资金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每月有国库将资金直接拨付镇街财政所;分散供养资金按照供养标准每月月底通过银行社会化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中。
责任单位:嘉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一、医疗救助范围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患有规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
(三)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二、医疗救助病种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其他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病种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三、申请办理审批程序
困难居民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镇街审核。镇街应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入院时,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医院专门服务窗口登记备案。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医院办理保险补偿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有关证件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专门窗口进行即时结算,直接救助。
四、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因治疗该疾病家庭花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住院医疗救助后,再给予进一步救助。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只能享受一次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按照县制定的标准执行,低保户医疗救助最高
限额1万元,其他户医疗救助最高限额7000元。
特大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县制定的标准执行,低保对象、
五保对象的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其他困难群众最高救助3万元。
联系方式:0537-6811995
一、救助对象范围
凡具有嘉祥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嘉祥县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重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物价上涨、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一)审核。镇街受理临时救助后,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标准
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标准10000元。
一、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范围
凡本县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均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凡本县城乡低保家庭中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自入学第二年起至大学毕业,每年均可享受大学生在校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标准
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5000元;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专科(含高职)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3000元;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自入学第二年起至大学毕业,每人每年在校救助金1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每年8月1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新生入学救助的,提供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保证本人申请的救助金用于入学学费的承诺书;申请大学生在校救助的,提供高等院校出具的在校期间个人表现情况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享受入学救助的低保家庭大学新生,应在入学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联系方式:0537-698721
一、保障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2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隶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发放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责任单位:嘉祥县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联系方式:0537-6987266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
(一)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
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
抚养义务的儿童;
(四)身体重残、经诊断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困境儿童申请后,审核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任何异议的,可直接审核;对需要入户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到申请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审批。对拟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村(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发放范围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嘉祥县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嘉祥县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按照社会化方式发放。
责任单位:嘉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一、补助范围
我县各镇(街)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贫困老人。
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老人的子女交纳1200元(年最低标准)孝善养老金,按比例县、镇(街)各补助5%的孝善养老补助金。
1、申请。由符合领取补助金的贫困老人或其子女,在
交纳孝善养老金后,向本村居(社区)提出申请。
2、审核。由各镇(街)主管部门负责筛选登记符合申领补助金资格的贫困家庭,审核子女赡养状况和交纳孝善养老金情况,填写《嘉祥县孝善养老补助基金申请统计表》(一式四份),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补助基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县扶贫办、县妇联、县慈善总会审批。
3、审批。县扶贫办、县妇联、县慈善总会根据镇(街)上报的《嘉祥县孝善养老补助基金申请统计表》(一式四份)和补助基金申请报告,对上报的申领人数和补助总金额进行核实,由三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统一审批。
4、补助基金的发放。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各镇(街)在每个季度的月初根据上季度上报申领人数和补助总金额,向县慈善总会提交经县扶贫办、县妇联签字盖章的《嘉祥县孝善养老补助基金申请统计表》(一份)和补助基金申请报告。慈善总会根据县财政资金申报审批制度,办理补助基金的申报发放。
责任单位:嘉祥县扶贫办联系方式:0537-650616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参照省市补助资金分类标准,我县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8万元(实际费用不足0.8万元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其中未纳入建档立卡的每户补助0.8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0.9万元。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9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8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
三、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
1、原址(分散)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为主要方式,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镇街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对房屋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农户,各镇街协调帮助联系施工队伍建设。
3、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五、操作程序。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嘉祥县住建局
联系方式:0537-6836811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有哪些?
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怎样参保缴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六、政府对参保人有哪些补贴?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参保人员选择500元—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增加的缴费档次补贴由县政府负担。
(三)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下同)、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年龄原因未享受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九、居民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需及时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所在村居(社区)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居民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可以持经办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到指定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十、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如何处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依法继承。
十一、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二、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政府有什么特殊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十三、原新农保、城居保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责任单位:嘉祥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方式:0537-6868069
一、免缴参保费用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7〕29
号)文件第十三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
二、医保扶贫全覆盖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口等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3个100%”全覆盖。
三、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待遇
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扶贫攻坚期内,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
医疗待遇:
1.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居
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
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人员类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一级
医院
二级
三级
三级医
院
普通成年
居民
200
500
1000
80%
70%
55%
贫困人口
100
300
90%
65%
2.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甲、乙类病种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
四、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对贫困人口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责任单位:嘉祥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537-6830058
一、参保对象
对2018年底全县动态调整后享受脱贫攻坚政策的人口
(户)实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我县包括国家系统库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级库贫困人员,县五保人员等。
二、保险期限
每个险种保障周期为1个年度,2019年保险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保险内容
(一)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统筹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保费补贴。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保障对象应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经过各项保障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严格控制保障对象目录外医疗费用和目录内不合理个人自付费用,在保障贫困患者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等,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医疗费用管控。县卫生健康局会同财政、医保等部门和承保机构,对保险协议管理的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控制保障对象总医疗费用、目录外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督导,防止出现过度医疗、过度保障等问题。
(二)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统筹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主要保障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等。按每人10元保费,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标准分别不低于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标准不低于5000元。
(三)家庭财产保险。按每户10元的标准,统筹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家庭财产保险保费补贴,主要保障因暴风雨雪、洪水、冰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室内外财产和生产生活财产等,附带因盗抢造成的财产损失。按每户10元保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标准不低于9万元,盗抢损失保障标准不低于1.3万元。
一、培训政策
(一)就业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培训项目?
就业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什么是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进行实用技能培训,使大家能够学到一门实用技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主要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
(三)什么是创业培训?
(四)参加培训的人员到何处报名?
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五)培训课时是如何要求的?
定点培训机构对承担的职业(工种),按照规定要求,按时编制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班期培训课程表,具体课时安排为职业技能培训初级为200至400课时;中级为300至600课时;高级为100至300课时;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80课时。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创业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0课时,其中创业实训不得少于80课时。
(六)培训结业时如何进行考试鉴定?
考试前,培训学员应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填写享受培训补贴证明,由就业服务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存档备查。
1.定点培训机构在每班期培训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关于申请培训项目结业考试(鉴定)的报告》,经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安排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
2.培训专业属于职业技能考核工种范围的,将统一试卷进行考试,不属于职业技能考核工种范围的进行结业考试。创业培训结业考核以当地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析学员提交的“创业计划书”为准。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并将上述两个证书扫描至“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信息系统。
3.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按管理权限进行考试和鉴定,不得超越权限异地鉴定。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培训后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
二、就业政策
(一)什么是就业?
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二)就业有哪些形式?
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且所签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就业形式,以及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从业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则包括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计件工、轮换工以及弹性工作制等。
(三)到哪里参加就业招聘会?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周定期举办招聘会,如无法到现场参加招聘会,可以在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宣传栏中查看就业岗位信息。
(四)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五)什么是农村零转移就业困难家庭成员?
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六)什么是就业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七)什么是灵活就业?
营企业就业人员。
(八)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就业困难人员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1.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
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2.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临时设置的工勤服务岗位。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同意后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范围。
(九)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十一)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限多长?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劳动者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退休。
三、创业政策
(一)什么是自主创业?
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
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
(二)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4年1月1日后,各类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0元。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4年1月1日后各类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办的小微企业,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3000元。
3.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通过有稳定收入人员或房屋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有什么区别?
创业担保贷款是为创业者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提供资金帮扶,通过提供担保降低创业门槛,通过贴息降低创业成本,不是政府救济款、扶贫款,需要按照与银行借款协议及时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是怎样规定的?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有哪些?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创业贷款。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3年。
(七)贷款人的年龄有没有什么要求?
贷款人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考虑到贷款期限最短为一年,一般要求男同志不超过59周岁,女同志不超过49周岁。
(八)申请人要去哪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人一般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场所所在地没有担保机构的,到上一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九)个人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定要有担保人么?
个体工商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定要有担保人,否则无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十)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2.审核。担保中心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确认其是否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3.考察。经审查合格的个人贷款申请,与经办银行现场考察经营项目、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与经办银行现场考察,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4.审批。担保中心填写贷款考察表和审批表,经贷审会批准后将审批表传递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和保证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5.发放。经办银行对申请人、保证人资格复审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嘉祥县人社局就业办公室
一、服务对象
全县范围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籍居民。
二、工作程序
三、服务内容
(一)免费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并及时更新;
(二)定期更换宣传栏健康知识内容,通过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健康教育资料影音播放,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宣传基本医疗保健、常见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基本急救等方面的知识。
(三)免费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
进行预防接种。
(四)免费为辖区内0-6岁儿童提供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五)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和产后访视等健康管理服务,产后42天为产妇做健康检查。
(六)每年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
健康管理服务;
(七)1.每年免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开展不少于4次的健康随访和1次健康体检;2.每年免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II型糖尿病患者开展不少于4次的健康随访和1次健康体检。
(八)每年免费为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开展不少于4次的健康随访和1次健康体检;
(九)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切实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
(十)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协助开
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风险管理等工作。
(十二)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艾滋
病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十三)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为辖区内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做好避孕药具的储存、调拨及发放的工作,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
(十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促进县建设,健康科普,健康促进医院和戒烟门诊建设,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重点疾病、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嘉祥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健康科
联系方式:0537-6500962
一、保障对象:
(一)以下患者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
1.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3.上述范围外的,濒危、危重及其他病情危急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
(二)以下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患者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
1.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
2.自杀自残受伤致病患者;
3.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
二、申请程序:
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
(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院支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患者结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责任单位:嘉祥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
联系方式:0537-6500963
一、救助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
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3.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
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
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
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二、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需要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如实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济宁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进行身份确认审核。
其中:
1.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由县公安机关进行身份确认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2.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定期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审核,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奖励扶助制度
一、惠及范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申请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经过确认的奖扶对象,现行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元(含市利益导向政策提高的20元)。
二、办理程序
每年3-4月份集中办理。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公布。
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后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每年发放一次。
责任单位:嘉祥县计划生育协会
联系方式:0537-650095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经过确认的特扶对象,现行特扶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3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以上数据均已包含市利益导向政策提高的20元)。
上述标准为2015年7月28日省卫计委、财政厅联合发文提高后最新标准。2015年第一次发放执行的旧标准,新旧标准差额将于年底第二次发放时补足。
特别扶助资金到位后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每年发放一次。
一、申报条件
具有嘉祥县户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指定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价值并自愿接受康复训练的0--17周岁以下肢体、孤独症、智力、听力残疾儿童。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儿童户口本、残疾人证、3张近期1寸彩色照片、医保证、二甲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程序
评估机构评估—儿童家长申请—镇街残联审核—县残
联审核—定点机构登记、康复。
责任单位:嘉祥县残联康复部
联系方式:0537-6853523
救助政策
具有嘉祥县户籍,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无手术禁忌症;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家长对人工耳蜗产品使用和维护保养有正确的认识,对手术有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学年康复训练的1-6周岁(不满7周岁)的听障儿童。(往年已申报过耳蜗项目且被省专家组确定为不通过者,不能再申报。)
符合条件的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级残联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父母身份证、听障儿童残疾人证、户口本、二甲以上医院的听力检测报告、2张儿童近期两寸彩色照片、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听障儿童家长申请—县残联(社发局)初审—市残联复
审—省定点机构筛查评估—省项目办专家组审定—省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县级残联(社发局)发放康复救助卡—定点康复机构登记、训练。
具有嘉祥县户籍,经县残联审核入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
受集中康复训练的0--9岁残疾儿童。
符合条件的由在训机构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送训生活补助审核表报县级残联审核。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父母身份证、儿童户口本、低保证、康复救助卡、2张儿童近期1寸彩色照片等材料。
儿童家长申请—定点康复机构核实—县残联审批、发放。
四、政策标准
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在训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最高3000元的送训生活补助;非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200元、每年最高2000元的送训生活补助。
具有嘉祥县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治疗条件的
经济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低保户、一户多残家庭优先。
符合条件的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级残联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医保证、低保证或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个人申请—镇街残联审核—县级残联(社发局)审批—定点医院免费进行筛查、手术,手术费用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每例补助600元。
具有嘉祥县户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有残疾人
证精神疾病患者。
符合条件的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级残联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医保证、精神专科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个人申请—镇街残联初核—县残联审批—定点医院提
供住院或服药服务。
具有嘉祥县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有残疾人证,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经定点机构专业人员评估具有实际康复价值的肢体残疾人。低保户、一户多残家庭优先。
符合条件的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级残联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医保证、低保证或经济困难证明、二甲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个人申请—镇街残联初核—县残联(社发局)审批—定
点机构登记、康复。
一、申请条件
具有嘉祥户籍,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例或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二寸白底近期彩照3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先到镇街残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镇街初审材料,推荐符合条件的进行评残。材料不齐全的,镇街残联一次性告知。
2、推荐医院鉴定
镇街残联推荐听力,视力到县医院,肢体、智力、言语
到县中医院评残。精神类见第九项。
3、鉴定
医院专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专家签字和盖章。申请表和评定表放在医院。残疾人回家等候领证。
4、制证
县残联与医院对接,统一整理评残资料,由镇街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录入系统,上报审批,打印证件。
5、发放
残疾人证发到镇街,镇街残联要及时联系残疾人,尽快发到残疾人手中。发证时,做好《残疾人基础信息和需求动态更新调查登记表》的填写,并及时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和需求调查系统。
责任单位:嘉祥县残联组联部
联系方式:0537-6853523残疾人证办理联系方式:0537-6853523
具有嘉祥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填写《嘉祥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
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个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县残联审核申请人残疾证—县民政部门审定—资金发放。
一、二级每人每月100元,三、四级每人每月85元。符合条件的,可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嘉祥县残联教就部
具有嘉祥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多重和肢体残疾人。
填写《嘉祥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个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县残联审核申请人残疾等级—县民政部门审定—资金发放。
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85元。符合条件的,
可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嘉祥县残联教就部联系方式:0537-6853523
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的在校残疾大学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在校大学生,获得资助的残疾家庭、残疾大学生必须是嘉祥籍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填写《资助贫困残疾人大中专学生申请表》、《资助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申请审批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个人申请—县残联审批。
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的,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学费补助。
联系方式:0537-685352
指标解释:(统计年度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一、家庭总收入。指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项的总和。
1、工资性收入。指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
2、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3、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4、转移性收入。指低保五保、养老保险、老龄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子女赡养、残疾人补贴、计划生育、生态补偿、其他9项收入的总和。根据实际填写,单项没有的可填“0”或不填。
附件
嘉祥县精准扶贫政策
(1)低保五保。低保五保在册家庭成员领取的低保、五保金总额,五保金含五保供养物品折价。
(2)养老保险。60岁以上家庭成员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总额。
(3)老龄补贴。80岁、90岁、100岁以上家庭成员领取的高龄补贴金总额。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家庭领取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金总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原农业三项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改革形成。
(5)子女赡养。家庭成员中老人接受非本户口内子女的赡养金总额。
(6)残疾人补贴。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领取的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金总额。
(7)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的计划生育金总额(含“少生快富”和“奖励扶助”)。
(8)生态补偿。家庭领取的生态补偿金总额(含退耕还林,草原生态奖补等)。
其他。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二、家庭生产性支出。按照国家统计局《2010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如种子、化肥、农药等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的成本费用,普通的吃穿住行、娱乐、学习等日常费用不算。
三、家庭人均纯收入。等于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其中家庭年纯收入指该户一年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减去生产经营费用总支出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