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培训教育、接受委托、宣传咨询、工作交流
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
活动区域:达州市境内
注册资金:叁万陆仟元整
登记管理单位:达州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达州监管分局(因机构改革,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待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达州市民政局进行正式变更)
分支机构:无
内设4个工作部门:人身险工作部、财产险工作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信息宣传工作部
下设6个专委会:人身险专委会、财产险专委会、农险专委会、清廉金融专委会、消保专委会、信息宣传专委会
负责人名单
中国人寿达州市分公司总经理肖业慧同志为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会长;
人保财险达州市分公司总经理车纪同志、平安财险达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熊晓军同志(因公司任职调整,现为阮洪涛同志,待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达州市民政局进行正式变更)、新华人寿达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申斌义同志为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副会长;
陈强同志为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秘书长。
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DazhouInsuranceAssociation缩写DZI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达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达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达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是由达州市各市级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质、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州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银保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达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达州银保监分局的要求开展协会工作,接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1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公司7楼)。
第二章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七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党组织成立的条件下成立党的组织。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
(2)团结凝聚群众
(3)推动事业发展
(4)建设先进文化
(5)服务人才成长
(6)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条本会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或三年)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条本会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三)谈心谈话制度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本会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达州银保监分局委托,制定完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推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诚信行为检查和监督;
(四)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达州银保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建立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维护我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业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三)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达州市内经达州银保监分局批准,并在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达州市内经达州银保监分局批准,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有关的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达州银保监分局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和配合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调查和质询,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单位组成的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每单位可推荐会员代表1名,资格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不再公司任职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人员)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其他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单位推荐产生,每单位可推荐会员代表1名,由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会员代表不在其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时,由本单位继任者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会员大会、人身险会员大会、中介机构会员大会及其他类别的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各类会员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全体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含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时报达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达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七)决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的聘用;
(九)审议和批准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候选人可由达州银保监分局提名,也可由各保险公司推荐。协会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理事候选人。每个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只能推荐理事候选人1名,任职资格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协会理事不在其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其他会员单位理事的产生办法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召开财产险理事会、人身险理事会和其他类别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各类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全体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如达到成立条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除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方可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4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达州银保监分局核准。会长人选可以是达州银保监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会长人选可以是达州银保监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根据实际情况可从会员单位借调。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秘书长1名,如工作需要经达州银保监分局同意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设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达州银保监分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达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达州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热爱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办事公道,克己奉公;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六)同一会员单位的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依法实施管理;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秘书处部门副职及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本会日常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达州银保监分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因以上原因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职务可进行补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补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六条本会设监事1-2名。监事人选可由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委派,也可由理事会提名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专业工作委员会
各类专业委员会须有2/3(含2/3)以上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不含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节秘书处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任期内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会费:入会费、年度会费、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会费收取既要满足工作需要、节俭办会,又要充分考虑协会发展。具体收取办法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另行研究提出,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单位服务。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开支。
第六十条本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接受财务监督。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第三方财务公司对协会财务进行记账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财务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达州银保监分局和达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的意见,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达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达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达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达州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本会经达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2022年7月15日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