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一项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购买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赔付并适时处置问题机构,发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
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迄今已有逾百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尽管如此,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效却颇有争议。质疑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存在道德风险的缺陷。如果存款完全受保护,银行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倾向于投资高风险资产,进而加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二是存款保险并非解决挤兑问题的唯一措施,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暂停支付等也是有效的救助手段。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与其他国家从无到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我国本身就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濒临倒闭或倒闭时,政府会对其提供救助,并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与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机构相比较,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市场、股东和存款人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就边际意义而言,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加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而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还将从边际上降低道德风险,增加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要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设想
(一)存款保险职能
新加坡、荷兰等中小型经济体或者长期未发生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付款箱”型和“强付款箱”型,而美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采取“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有进一步拓展的趋势,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后两种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我国已有银监会履行审慎监管职能,综合来看,采用“损失最小型”的可能性最大。
(二)机构参保的强制性
(三)覆盖范围
1.地理层次的覆盖
目前多数国家在确定存款保险参保机构范围时采用“属地原则”,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采用“国民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我国采取属地原则的可能性较大。
2.机构类别的覆盖
目前,各国是否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范围,具体应纳入哪些非银行机构差别很大,主要与存款保险体系的保障目标以及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关:一是在保障目标上,部分国家的目标在于保护支付体系,而部分国家的目标在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在监管体系上,部分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或适用不同的监管标准。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信社、农信社、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吸纳一定数额存款且与金融体系稳定性关联度高的角度看,城信社和农信社被纳入的保障范围的可能性大,财务公司存在不确定性。
3.账户类型层次的覆盖
各国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通常为储蓄账户及支票账户。我国的储蓄账户主要包括住户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及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存款。从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力来看,住户存款及企业存款应能被纳入保险范围,而从提高市场约束力的角度来看,同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的可能性不大。
(四)保险限额
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设定保险限额的标准有两种:一是绝对标准,按照人均GDP的倍数确定;二是相对标准,以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为准。在第一种标准下,全球存款保险限额的平均水平为人均GDP的3倍,越发达的国家倍数越低,预计我国取值将在3-4倍之间。
(四)费率设计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模式:单一费率模式及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式。由于后者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较为可能采取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式。(作者单位: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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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政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政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政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资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增加财政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政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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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的特色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信息化平台构架近些年来已经初步形成,同时从制度上也已经基本实现了城乡地区的居民全覆盖,从而实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服务权利得以实现。此外,我国的医疗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和医疗设备以及设施的完善也进一步实现了医疗服务的完善和发展。但是我国的整体医疗资源明显存在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很多的异地就医以及转包就医类人数不断增加,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医保的审核以及医保整体的结算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大,同时,整体的监管工作也没有实施到位。
二、建立医院医保管理信息集成平台
关键词: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养老改革
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拉开序幕。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还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本决定实际上已经将职业年金作为一项确定的制度明确下来。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稳定性,职业年金属于各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工作人员退休准备的基本的养老保障,是一项确定性的福利制度;二是强制性,职业年金是为保障公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而推出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是目前职业年金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最大特点,企业可以视自身效益状况的变化调整企业年金计划,但职业年金则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三是延期支付的特点,职业年金在员工工作期间按规定投资运作、保值增值,员工只能在退休后才能获取职业年金。
关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如何建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与企业年金类似,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而职业年金在建立的过程中将存在诸多难点,对于这些难点,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通过职业年金促进事业单位新旧养老制度之间的平稳衔接
首先要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渐进式改革原则,尽量追求“增量改革、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稳衔接,避免因为“休克式改革”而造成社会震动。其次,要促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制度在缴费、基金管理等各方面的衔接。因此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时,必须对参保人员进行“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实行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年金政策,必要时可以建立过渡性养老金,以促进新旧制度之间的平稳过渡。
二、逐步实现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制度的平稳衔接
职业年金和面向广大企业工作人员的企业年金都是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功能性及普遍意义上他们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应一并考虑推进二者的发展,逐步使它们共同构成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职业年金的建立还可以打破原有的“身份壁垒”,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促进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发展。
三、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及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即将退休的工作人员担心退休后的待遇会随着改革受到影响,进而有可能导致“提前退休潮”的出现。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可以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人事部门应当在深入学习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政策宣传和解读,使他们认识到发展职业年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减少政策性恐慌,解决职工关于养老保险改革的疑虑。
四、正确理解职业年金对于消除“双轨制”的重要意义
目前有观点认为,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建立会形成新的“双轨制”,进一步拉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其实不然,要破除“双轨制”格局,就必须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将其纳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体系中来。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存在已久的“双轨制”问题。目前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的存在不是由于发展职业年金的关系,而应该归结于企业年金发展速度过慢。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应当以职业年金的建立为契机,同步加强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而完成“并轨”。
五、政府应完善税收政策,加强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
国际经验表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政府推动职业年金发展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从国外职业年金发展的历史来看,各国对职业年金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缴纳的年金实行免缴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等。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年金税收政策。
六、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与立法,确保基金安全
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券、保险等多家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防范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对职业年金监管方面进行专门的立法同样是非常有必要的。随着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推进,职业年金的建立必定是大势所趋。面对职业年金膨胀式的发展,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挑战,如何尽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则是应对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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