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拥堵、停车养车成本昂贵的今天,电动车成为普罗大众很受欢迎的基本交通工具。
路面上的电动车也越来越多,但也造成了不少地方的交通事故,有电动车参与的就占了一半以上。
电动车容易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不少电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违规超速、驶入机动车道现象多。
为加强电动车的管理,减少电动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在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明确给出电动车要作为电动自行车而非机动车的,要符合以下标准:
如果电动车有某项指标超过以上标准的,根据2011年5月1日新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下条款:
「超标电动车」就属于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就要列入机动车范畴了。
那「超标电动车驾驶员」,要承担的责任与损失有哪些呢?
在对方机动车无责情况下发生事故,超标电动车不能再做为非机动车,享受自身损失10%的人道主义赔偿。
属无驾驶执照驾驶无牌机动车,能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发生事故导致驾驶员人身伤亡的,还属于意外人身险与医疗险的除外责任而得不到赔付。
在非机动车道与行人相撞,「超标电动车」做为机动车基本要承担大部份甚至是全部责任。
如果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能列入酒后驾驶甚至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罚款拘留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
在机动车道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列为机动车会容易因为转向、刹车、后视等安全性能不达标,而让电动车驾驶员增加责任承担的比例。
相反,如果我们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也可以向交警提出对涉事电动车进行「车辆性能属性鉴定」,一旦鉴定结果为性能超标,电动车就要列入机动车来划定承担多少事故责任了。
这对减轻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可是相当有利的。一些小的的事故,私了的谈判,如果你懂得拎出这点,也可能会让对方快速妥协。
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说,涉及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人身伤亡,也应该申请对涉事电动车进行「是否性能超标」与「车辆属性鉴定」,对于属于机动车的,且为无牌无证驾驶的,就有可能可以拒赔驾驶员涉及的意外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赔付要求。
当然,超标电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后,本人或家属,能追究超标电动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公安部交管局的发文《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中,就明确表示: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文列举了数个实际判决案例,超标电动车驾驶员,成功向超标电动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索得赔偿。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称为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有以下情况发生交事故的,都能追究生产或经销企业的责任:
最高速度、整车重量超标的;
行驶速度超过25KM/H不能对电机停止供电的;
行驶速度超过15KM/H,不能持续发出55DB(A)~62DB(A)提示音。
做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期望每一个人都能遵守国家与地方的交通规则,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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