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保险市场;投标方式;规范运作;车险招标
招标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兴建工程、集中采购等活动中公开标准和条件,邀请诸多的供应商或承建者参加投标并就招标内容提出自己的应对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的一种交易行为。保险业的招标行为始于大型工程险、企业财产险等集团型的保险业务,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和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近几年,已逐步扩展到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等其他保险险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车险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目的不明确,招标人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中间人的不规范运作
(三)保险人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接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各家公司之间往往你争我抢,不惜代价,甚至失去理性,在车险招投标活动中更为明显。一方面,表现在盲日降低费率、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赠送其他保险产品、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下放给被保险人一定的理赔权限等。另一方面,一些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招标单位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盲目接标,使得竞标活动“一边倒”,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四)标书内容不规范,加大了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险方事前就印好标准合同条款,供投保人斟酌是否接受。有鉴于此,无论是制式的文本还是双方签订的协议,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基准性、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招标方在标书制作上大都过多考虑自身利益,随意增添内容,特别是在保险金额的确定、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的缴纳等方面,都违背了保险条款的本意,既增加了保险人的义务,剥夺了保险人的权利,又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五)评标随意性强,缺乏统一的标准
评标过程应当是一个科学分析、合理比对、择优而取的过程。但由于一些参加评标的人员保险知识匮乏,评标过程缺乏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加之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又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造成评标的随意性较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重。有的招标人为了平衡来自各方面的关系,往往将保险标的拆分成若干份,分给不同的投标人,而不是选择一家或两家信誉高、实力强、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失去了保险招标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车险招投标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后果
(一)大幅度降低保险费对整体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费率标准和保险责任不匹配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三)盲目的服务承诺易引发保险业的诚信危机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在竞标中取胜,提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服务承诺。一旦投标成功,因承诺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能实现,引发被保险人的不满,有的还造成保险纠纷,使其信誉大打折扣,也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形象。
(四)任意附加一些不对等条件,亵渎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
在招标过程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会在标书中提出额外要求。这样做的结果轻则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引发恶性无序竞争;重则诱发道德风险,影响正常的保险消费秩序,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三、建议和对策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可能采取回避或抵制的态度,惟有积极参与并从经营策略、风险控制和盈利预测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做出慎重决策和选择,才是保险公司应有的态度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稳定因素。购买和消费保险产品,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必要手段,是市场经济中人们工作、生产、经营、生活的必然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招标方大力宣传风险常识和保险常识的内容,在告知投保人保险商品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同时还要向招标方说明保险中间人的作用和责任,避免中间人的不规范行为给招标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强化保险监管作用,规范车险招标行为
保险公司自身也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控和自我约束,不能简单地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顾自身的承受能力盲目接标。同时要有一批具有一定资质的评标机构和专家参与竞标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经纪人公司为了承揽业务,取悦客户,借助自身保险资源和对保险业务的了解,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往往提出极其苛刻的承保和后期理赔服务条件,同时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过高的手续费标准,使保险公司的应对空间非常狭小。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制定其收费标准上限,避免其提出超出保险公司能力的服务条件。
(三)加强行业协调力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公会)不仅需要沟通行业信息,协调业内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制定行业规范,约束和规范各家公司的经营行为,使保险公司在保险招投标中有规可循,有标准可依,科学理性地开展竞争活动。如通过整合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广泛积累行业数据,开展精算科学研究,确定各险种的保险成本,在行业中树立自律组织的权威性。统一指定费率下浮的底线,避免恶性的降价行为等。
(四)公开保险评标标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五)规范标书的内容,强化实力和服务
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在保证保险条款严肃性的前提下,对保险费率、服务标准、缴纳保险费、支付手续费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家公司都必须在此标准上统一竞标,迫使参加投标的各方将竞争的重点转移到比信誉、比质量、比服务上来。
从1998年开始的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在满足消费者买车、购房需求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增加了风险。例如,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按揭贷款,在消费者不能还款的时候,房屋将归银行所有,银行由此将面临房屋遭受火灾等损害的风险。
为了进行风险规避和转嫁风险,银行普遍要求消费者在得到贷款的同时必须投保房屋、汽车财产保险。这种因消费者不能履约,而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险就被称作履约保证保险。
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增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断增大。一方面,这部分保险赔付率较低,另一方面,中国财产险险种较少,因此,履约保证保险成了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据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的有关人士透露,车险费率和佣金的竞争使得财险公司的利润越来越低。为了拓宽经营渠道,他们决定重点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从目前的情况看,集中在房屋、汽车信贷的保证保险上。据透露,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为农业银行积极准备保险建议书。
而银行重新给保险公司“分饼”也有其战略性的考虑。据了解,一家银行每年在财产险方面的保费投入多则几亿元人民币,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虽然明显提高,但大都为支行所得。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银行急需整合自身业务。
“但实际上,这部分风险也在加大。”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拓展业务只是一个方面,保险公司的最终目标是和银行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进展
我国大病保险服务目前已经覆盖全国城乡10.5亿城乡居民。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了9.2亿城乡居民,占总覆盖人口的87.6%(其他由政府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承保)。2015年大病保险人均保费为28元,人均报销7138元,个案最高赔付达到111.6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13.85%。保险公司的总赔付支出达到了保费收入及受托管理基金的95%,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
针对大病保险,我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由政府从基本医保、新农合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为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大病保险基本实现了出院及时结算、网点同步结算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了报销手续,结算更加及时、快捷。同时,保险公司为跨统筹区域就医、无法实现出院及时结算的被保险人提供异地就医、异地结算服务,一些患者还享受到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等额外增值服务,改善了大病患者的就医体验。对保险公司,保监会要求其完善服务网点建设,培训专属服务队伍,开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立理赔回访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和以投保人、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测评体系,这些监管举措都表达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保障参保人群合法利益的目的。
挑战
当前,由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攻坚阶段,大病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困难。
保监会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1月-8月,全国实现财产险保费768.51亿元,同比增长28.36%;其中应收保费103.43亿元,同比增长168.48%,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为13.46%,比上年同期上升7.0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增长过快,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降低其比重。
一、应收保费的主要分布特点
(一)各公司应收保费分布及增长情况不均衡。以湖北省为例,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2004年1月—8月应收保费余额为2.03亿元,同比增长407.5%,占全省财产险应收保费总额的74.51%;太保产险武汉分公司为0.3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2.93倍;天安、太平保险武汉分公司应收保费分别为0.08亿元、0.0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73倍和8.36倍;平安产险武汉分公司应收保费仅为0.21亿元,同比负增长13.51%.
(二)应收保费规模与总保费规模增长比例基本一致。各地应收保费总量与其保费收入总量成正比。以湖北为例,应收保费主要集中在武汉、宜昌、襄樊等經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其中武汉市应收保费达1.68亿元,占全省应收保费总量的61.59%.
(三)应收保费主要集中在机车险、企财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以湖北为例,2004年1月—8月机车险应收保费1.41亿元,企财险应收保费0.43亿元,船舶险应收保费0.24亿元,分别占全省财产保险应收保费总额的51.84%、15.81%、8.82%,三项合计占76.47%.
二、应收保费产生及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
2004年财产险应收保费较上年大幅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既有因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等正常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也有为招揽业务提前签单等非正常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
(一)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要求将应收保费纳入账内核算。随着各公司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会计核算方面标准更严,会计处理上要求只要签发保单就应同时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所以2004年财产险公司以往在账外反映的各种未及时收款的应收保费均纳入了账内反映,造成应收保费的快速增长。
(三)网点保费结算滞后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运部门等网点代办保险、代收保费,而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月结或季结的方式同上述机构进行业务结算,从而出现在保单签发后因机构尚未将保费划转过来而产生应收保费。
(五)提前签单产生的应收保费。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少数机构在未与投保人正式达成承保意向时采取先出单、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在出单后又因投保人改变投保意向或无力缴款,造成保费不能按期收回,导致应收保费产生。
(六)投保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或恶意拖欠产生的应收保费。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投保人通常会以经营状况不佳或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拖欠保费,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能够采取的有效制约手段非常有限,从而导致应收保费不能及时收回。
(七)违规高比例退费产生的应收保费。一方面,少数公司为争夺市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承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有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支付给被保险人和机构的这些费用采取挂应收保费的形式予以处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
(八)因录单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目前,大部分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实现无缝连接,当业务承保系统录单成功后,财务系统就自动确认保费收入。据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录单岗操作失误及复核岗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而实际上这部分应收保费是属于无效保单产生的数据。
三、应收保费过大引发的问题
一定比例之内(如占总保费3%或5%以内)的应收保费,在财产险经营中应视为正常现象,但应收保费规模和比重过大,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甚至导致经营风险。
(一)影响了经营质量,加重了税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一旦确认应收保费,则相应确认了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将应收保费作为收入,就必须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保险公司在未收到款项时,所缴纳的税赋实质上是预交的。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保费而言,不仅资金没有及时流入到保险公司,造成保费虚增,而且公司先行支付的税收,也增加了经营负担。
(二)增加了经营成本。一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对应收保费的管理放松,将影响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从而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也造成追欠费用的增加。二是增加了坏账成本,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三是增加分保成本。一旦签单确认的保费,无论是否收到均要进行分保。四是增加了资金运用成本。在应收保费上积压的资金,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相应的投资项目。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公司;产业链
产业链思想起源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产业链可概括为建立在产业内部分工和供需关系基础上的一种产业生态图谱。保险产业作为介于微观企业与宏观经济单位(国民经济)之间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其发展同样是建立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完整的产业链及各链条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紧密关系是保险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保险中介作为保险产业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的产物,在保险产业链中属于横向协作链,具有产业配套功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形成保险产业链,可以推动保险产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目前此产业链运作效率不高,中介业务高速发展和中介领域违规频发并存: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42.63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8%。与此同时,保险中介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今年上半年保险监管部门共对103家各级保险机构中介业务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违法套取资金8000余万元。
本文将基于专业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产业链,对财险公司勾结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虚挂中介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论述,期许从激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入手,再造专业保险中介与财险公司产业链,从而规避虚构中介业务违规行为。
一、虚构中介业务行为分析
(一)主观需求
财险公司出于商业贿赂、建立“小金库”牟取私利等目的,产生套取资金的主观需求,其违规套取资金的主要途径:
一是保费收入。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埋单或虚假批注退等手段,私自隐瞒真实保费收入,违规套出资金,导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小于其上缴上级公司资金。随着保险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及“见费出单”等制度实施,客户和财险公司之间的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增加,客户自身能参与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中,故此种违规方式现难以再为财险公司所采用。
二是赔款支出。通过制造虚假赔案或虚增标的损失金额,虚增理赔金额,并从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小金库”或挪作他用。随着赔款支付零现金支付及客户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开通后,此种违规方式为财险公司采用难度也进一步增大。
(二)客观条件
目前,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数量较多,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经营状况良莠不齐,一些新开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低下,发展方式还仅局限于招揽业务,生存状况堪忧,无法拒绝虚挂中介业务不劳而获的诱惑,以至沦为财险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同时,财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虚挂协议往往为口头约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也有真实中介业务发生,导致真实业务和虚构业务混合在一起,识别难度较大,甚至有的财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或者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双方很容易订立“攻守同盟”,隐蔽性极高。此外,我国目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还较低,客户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职能错误地认为仅限业务展览,对虚构中介业务行为认为与己无关,不能有效监督虚构中介业务违规行为。
(三)虚构中介业务行为产生
财险公司主观需求在上述客观条件的作用下即产生虚构中介业务行为,其行为过程可简单归纳为:由于渠道之间业务销售费用率的差异,财险公司将客户上门投保、招投标等直接业务,通过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勾结,将其作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招揽的业务。然后财险公司向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支付销售费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收到销售费用后,开具中介发票,并扣除一定“好处费”,将剩余金额返还给财险公司或支付给财险公司指定的对象,违规套取资金。
(四)虚构中介业务行为危害
一是导致财险公司数据不真实。大量的虚构中介业务行为,导致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财险公司经营成本虚高,盈利锐减,甚至亏损,给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造成保险产品价格过低导致效益不好的假象,于是形成了产品报备价格居高不下,而市场价格却一降再降的局面。
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财险公司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违规套出资金,主要用于商业贿赂、恶性价格竞争等,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而且制约财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及发展方式转变,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二、虚构中介业务行为下的保险产业链
(一)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产业链结构
图1: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产业链结构
由于保险专业性较强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协作性进一步增强,从而催生保险中介。在承保端,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对客户进行保险合同条款等解释咨询,对客户保险需求进行挖掘和分析,设计合理保险方案或开发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在保险方案制订后,可充分向财险公司询价,选择最优承保公司。
在客户服务端,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为客户风险管理、理赔提供专业支持,弥补保险公司服务的疏漏和不足。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其在承保端、客户服务端服务职能的发挥,可高效将客户和财险公司有机联系在一起,丰富和激活了客户和财险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内涵,构成保险中介和财险公司产业链,从而推动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中介在产业链中的分工
保险中介在保险产业链中属于横向协作链,具有产业配套功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利用自身高智能、高技术为保险公司及投保人提供专业化服务,不仅可以提高保险的交易效率,而且给保险业创新带入了过硬的专业技术,促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解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降低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保险经营者从繁重的展业、理赔等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场调研、偿付能力管理、系统运转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其分工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是承保咨询服务。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一般社会公众较难理解,在保险合同存在疑义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且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人才、市场调研上更具专业性,能够弥补财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充分发掘客户保险需求,根据保险需求量身制定保险方案或开发保险产品,并充分进行市场询价,协助客户选择最优财险公司进行投保。
二是风险管理及理赔协商。指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公正、权威的理赔咨询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虚构中介业务下的产业链结构
财险公司勾结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后,原产业链中的客户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分链条断裂,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分链条不发生实际作用,保险中介职能完全失效,产业链又恢复到客户和保险公司直接发生关系,财险公司经营退步到“大而全,小而全”的粗放型经营模式,服务恢复到客户和财险公司之间简单、附加值低的联系,保险中介也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虚构中介业务违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保险中介职能失位、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产业链断裂,客户感受不到保险中介优质、差异化的服务,保险公司享受不到保险中介带来的多方共赢。同时,产业链断裂带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方向的迷茫,业务范围局限于业务招揽,进一步推动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走向虚构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歧路。
三、再造专业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产业链的建议
(一)重视保险中介基本职能,引导中介市场发展方向
提高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适当增加市场集中度,重视保险中介基本职能,提升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技术水平和客户服务能力,并以市场调研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理赔咨询能力评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实力,引导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性,发掘客户保险需求,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保险发案,或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在理赔时,及时给予技术上的支撑和人性上的关怀,深化和创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拓保险中介新的业务方向和市场。
(二)正确引导公司行为,抑制违规动机
财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产品创新、理赔管理、风险管控,而不是销售。财险公司只有将自身定位在优势方面,才能降低销售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督促、引导财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及考核机制,引导财险公司科学考核,合理考虑基层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利益,注重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考核业绩。
(三)加大监管机构处罚,震慑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文辉.“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继续坚定不移推进保险中介有效监管”.中国保监会网站,2011-03-08.
[2]刘冬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这种服务费支付机制固然有其现实合理性,可以激励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监督,尽可能降低医疗费用,有助于减轻百姓的看病负担,也可以减轻统筹基金最高封顶线以外的需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大额保费的负担,增加其盈利水平。但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双方协商确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费率是否合理?第二,由个人缴费形成的资金变相支付管理费是否合理合法?在仅有一家保险公司介入的情况下,由承包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费率,理论上存在寻租的可能。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管理费和服务费不能从保费中提取,因此,湛江这种服务费支付方式以及可持续性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外包的建议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关键词:业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业主在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作用
①业主可以通过招投标文件,设定工程质量目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评价项目好坏与否的最重要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投资方,业主可以在招投标文件设定工程质量目标,筛选竞标企业;②业主可以通过管理手段,实现预定工程质量目标。业主应对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质量把关,通过合同约定,采取管理和奖罚措施,引导和督促中标企业实现预定工程质量目标;③业主可以通过内、外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业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可以及时了解并掌握项目推进困难和问题,通过开展内、外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业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业主对设计质量把控不到位
2.2业主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不强
多数业主以“项目公司”形式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公司随之撤销,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上马搭班子,项目完工拆台子”,导致业主承担工程质量的意识淡薄和责任无法追溯。部分业主质量管理主要依靠监理单位,而监理单位良莠不齐,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和能力有限,个别还会和施工单位形成共同体,使监理监管成为摆设,质量问题不易暴露。一旦酿成质量事故,业主又以不懂建筑专业为由,将监理单位推出作为挡剑牌。
2.3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保工作
3业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3.1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做精前期准备
3.2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业主按合同、程序,通过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3.3合理使用建筑工程,加强后续维护
4结束语
评价一个建筑工程的好与坏,首先就要看质量,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都在其次。业主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加强对建筑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作为项目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业主应该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质量”二字贯穿于建设施工的全过程;同时还要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完工。
[1]卫勇.业主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3,(4):40-42.
转型期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风险
(一)诚信风险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只讲保险责任和范围,不讲责任免除投保时对客户欺瞒哄骗,出险后推诿和扯皮,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肆意贬低和诋毁同行,从而导致两败俱伤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条款晦涩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从业人员在推荐和介绍保险条款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四是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招投标时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五是个别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客观存在的风险,投保后人为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三)理赔风险
(四)财务风险
一是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严重不足,现金流周转困难。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年底时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扣压大量赔款,并按照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进行纳税,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导致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和偿付危机。二是应收保费风险,没有按照规定对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提足坏账准备金。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客户违背诚信原则投保后不出险不缴费;其次控制应收保费的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是为应付恶性竞争,人为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财务管理风险。部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不严,费用严重超支,手续费和费用使用不规范,人为调节和篡改财务核算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还有极个别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和做假账,严重影响经营稳定。
(五)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迅速,致使《保险法》内容和条款处于滞后状态,与现实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业务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迟迟不出台,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形式的所谓地方“司法解释”,任意曲解和扩展《保险法》等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司法混乱和地方割据,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如财政部规定的8%手续费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营销员营业执照问题、税务部门关于营销员纳税基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保险市场和保险条款干预问题等。四是财产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不支持的严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缺乏权威性为依据,判保险公司败诉,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险公司已陷人大量诉讼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保险法》规定在有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判保险人败诉和部分败诉,形成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谁得益的状况。
(六)内控机制风险
(七)监管风险
保险监管的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应有的实施手段和完备的监控能力,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目前保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特别是混业经营显得有些滞后和不相适也保险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还不够,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和衔挠监管机构在服务水平和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环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许多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支持和引导不力。
(八)人才风险
在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和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保险精算、工程技术、计算机、医疗、法律和外语专业人才奇缺,岗位供需失衡加剧了业内较高频率的人才流动。新成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用高职位或高收人为条件挖角现象频繁发生,个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整个团队集体跳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有保险公司利益。
(九)产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雷同,结构单一,同构率高达90%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在业界和学界看来仅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异化程度很小。目前,没有形成保护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机制,因而保险公司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没有兼顾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保障功能的产品少,有个性和针对性的产品少,分红和储蓄性质的产品多,保险得到的保障却不全面。为农业服务的涉农产品和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产品开发推广严重滞后,保障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三)转变监管职能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