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是时代的产物。适度规模经营带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水利化、农机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生产主体“一统天下”的局面,有效解决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加速构建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搞“高、大、上”“假、大、空”,适度发展规模,符合当地实际才是健康发展之路。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规范;规模;健康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泌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截至2017年12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1179家,家庭农场达到583家,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6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带动了农村土地流转。2017年12月底全县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为
26390hm2,占全县农村承包耕地面积33.6%,流转农户数占全县农户总数的45.8%。流转土地6.7hm2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705家,流转农村土地
18303hm2,占流转总面积的7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13家,流转土地4270hm2。家庭农场284家,流转土地面积11397hm2。流转6.7hm2以上种养大户199家,流转面积2358hm2。农业企业9家,流转土地面积278hm2。全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各类适度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还推动了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了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到的土地进行统一治理,新打了灌溉机井,铺设了输水地埋管道,疏浚了河道,治理了沟塘,从而加快了土地小块变大块的步伐,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生产主体“一统天下”的局面,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加速构建。在实际工作中,泌阳县着重抓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培育重点,不断优化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结构
4、以品牌创建为核心,规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坚持发展为先,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户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中,泌阳县始终把品牌创建摆在核心位置,全县拥有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6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农产品质量认证数达到560个。
(二)完善培育机制,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1、针对个别合作社动作不规范、不民主、账目管理混乱等问题,泌阳县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对各个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经营管理上,由县委农办牵头,分期分批对全县各个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进行培训,建立民主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个合作社的账目进行规范管理,由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委联合行文,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合作社配齐有资质的会计人员,并按照会计制度对账目定期向社员公布,县委农办会同财政局人员定期对合作社的账目进行审核,凡是账目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不给予项目或资金支持,对于账目规范、管理民主、注重抓好社员思想政治工作的合作社进行表彰奖励。
2、完善综合服务机制。大力构建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为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综合信息。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农博会展示展销、“农超对接”等营销活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出去推介产品、洽谈业务、寻求商机。从规范化服务上下功夫,通过开展示范社建设工程,认定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9家、示范农场2家,市级示范社68家。同时,切实抓好综合协调服务,形成了金融、工商、税务、交通、国土、电力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生产指导、税收登记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的优惠和便利,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完善科技强农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县共组织县、乡农业技术人员举办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30次,培训农民
2800人次,印发技术资料1万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5333.3hm2,覆盖全县3万余农户。
(三)强化培育保障,不断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1、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长期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督查考核。
3、强化监督管理保障bc009488cb42b8ed10ff20cb4658d28d556cb4c0881fe6085cc317394a43ce4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良性、持续、稳定发展,抓好日常监督管理是重中之重。近年来,全县认真清理涉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收费项目,定期开展针对农业经营主體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
(四)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从初期的代耕发展到目前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从初期的农户之间流转逐步扩大到农户与城镇业主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农户与专业大户之间的流转。全县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机制,县级农村承包地流转平台设备已经购置完备。为下一步开展服务打下基础,乡镇设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平台,村设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宣传引导,使广大农民进一步熟悉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稳定的政策,掌握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了解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土地规模经营的必然趋势。二是典型引导,组织基层干部和村民代表参观绿色优质蔬菜示范基地、烟薯套种基地先进典型,使村民看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优势和潜力。三是算账引导,土地流转后,农民不仅可以得到每亩400~600元流转费,而且可以优先到合作社或公司基地务工,再加上国家种粮补贴,每666.67m2纯收入超千元,比自种收入高30%以上,而且还可以安心外出务工。通过算账使农民看到土地流转的实惠,调动农民配合流转、自愿流转、支持流转的积极性。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资金约束,发展前景尚不明朗
在土地方面,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业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同时,受生产规模的制约,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着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的问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二)基础设施薄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
虽然近几年来基础设施有了大幅改善,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存在,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水源条件好、旱涝保收的耕地农民不愿流转,而地形地貌复杂、条件差、交通不便、无水源的耕地由于收成无保障,往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和承包服务的区域,其农业基础设施相对来说更为薄弱。而农业是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较弱的弱势产业,病虫害暴发、洪涝干旱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等情况时有发生,尽管有政策性“三农”保险理赔政策,但成本保险理赔标准不高,加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资金有限,如遇大的灾难,其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三)后继人才缺乏,农技服务体系滞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往往都有着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但生产主体成员年龄普遍高龄化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在调研中,多数经营主体经营者的年龄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是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情况并不乐观。同时,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对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全县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基层技术服务人员总量偏少,县级农技人员中的技术骨干大多数年龄超过50岁,农业专业技术队伍面临着断档的局面。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依然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沟通衔接困难,政策落实效率不高
很多支农政策是通过部门条条下达的,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求助无门的困境。同时,不少支农政策从政府下达到农民获得,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形成政府、主体两头急,中间不急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农村产权流转来看
由于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还权赋能还不到位,农村土地、林地等产权还不够明晰,加之涉及农户多,农民产权流转意愿不统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难以流转,集中连片规模生产经营难。如,有的外来业主想流转,但解决不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土地纠纷协调难。有的地方农村空心化严重,开展一家一户的流转商谈签约困难。丘陵地区耕地不集中、面积小且分散,生产经营成本高。
(二)从政策扶持来看
农业融资难,制约瓶颈多。地方财政资金扶持有限,对农业产业化缺乏专项资金投入,没有稳定的渠道,扶持资金总量小,使用分散,加上信贷政策瓶颈难以突破,资金短缺仍是大多数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相当一部分经营主体缺少专业生产基地,无法进行规范的信用评估和评级授信,难以获得金融支持。大多数种粮大户没有仓储、晒场和烘干设施,没有晾晒或烘干条件,农产品不能长期存放。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生产经营管理建设用地难以落实。
(三)从农民合作组织来看
(四)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来看
经营理念比较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受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大多数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业主缺乏经营管理经验,仅仅是把单家独户的土地集中起来,按比较传统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使得虽然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但发展品种过多过滥,科技含量低,规模优势不突出,按照现有的农业扶持政策,很难获得政策扶持,亟待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场主转型。同时,由于主要以家庭作坊式为主,组织程度相对较散,以单兵作战、各自为战者居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难以实现规模效益。此外,在土地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登记类型、参加经营或劳动成员等重要内容上,目前还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五)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度来看
发展领域局限,全产业链未形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虽在各自的机制内发挥着作用,但优势没有得到充分整合,“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营机制、组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同时,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都还是局限在农业领域内发展,缺乏与其他产业形态对接和融合的意识,上下游产业链没有较好链接,纵向、横向之间合作途径不宽,少有以现代创意农业丰富农产品种类、延长农业生产经营链条、提高生产经营附加值的经营主体,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档次。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长期大面积租种农户耕地,除支付租金外,较少与农户发生经济联系,带动农业产业化的能量不足。
(六)从农业产业化经营来看
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带动能力不强。许多经营主体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自身积累少,基地规模小,与农户的联结不紧密,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不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能力不强,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订单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模式推广面不大。
(七)从社会化服务来看
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农村生产要素改革步伐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政府贴息担保、部门项目支持等手段,对于发展潜力好、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的梳理和整合力度,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优化农业创业就业环境
按照分类指导、针对培育的原则,出台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清理“挂牌”社、“空壳”社、“关系户”合作社,净化发展环境。同时,要高度重视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深入到各类经营主体中,及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排忧解难。
作者简介:刘家明(1962-),河南泌阳人,高级农艺师,研究方向:“三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