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保监会目前已启动《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正在行业内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制度是保险业正在推进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核心要点,旨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此举,既能严肃追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又能积极稳妥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加大行业透明度。
拟建保险实名
查验登记平台
所谓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规定要求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实名信息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保监会曾印发《2017年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从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到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等六方面工作要点,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当时保监会即表示,将研究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等制度,并研究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责任考核和效能监察范围。
8月,《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初稿)》第一次征求意见。同时,保监会召开了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网络平台违规不改将被终止合作
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或为未通过实名信息查验的投保人、被保险、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等情况,将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处以1万元到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二、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包括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包括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
四、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包括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等。
五、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等。
彼时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亦再次明确,将加快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大数据护航个人投保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的建设速度或与保监会力推的保险业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联。
保监会多次在官方网站公布保险业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进展。根据最新一期的披露,全部一年期以下个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今年前已失效的一年及一年期以上个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今年前已失效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全部个人投保的非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全部个人投保的保证保险,全部意外伤害保险,全部健康保险等,都纳入登记范围。
“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个人保单都要登记录入。以前的保险是想买就买,以后就不一定了。”某大型保险公司寿险负责人对记者分析,保监会这一基础设施工程,将来可能对个人投保产生重大影响。
“投保人的所有信息都被存储,再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可能直接影响投保和理赔。拿健康险来说,如果身体好生活习惯健康,可能就能以更便宜的价格买到保险;如果身体不健康习惯不好,可能就会被保险拒之门外。”该负责人表示,“对骗保等现象也会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对于建设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目的,保监会在《关于启动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的通知》中表述为,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业内人士表示,还不止如此,这些基础性工程是保监会积极配合做好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充分反映保险业在信用立法方面的实践,是保险业正在推进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核心要点,旨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此举,既能严肃追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又能积极稳妥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加大行业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