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国外行之有效的经营理念也正逐步被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和经营主体所接受。保险中介作为成熟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力量之一,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逐步出现在市场中。
(一)保险中介的雏形出现。
在1992年以前,当时的保险市场中基本上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为解决在县以下地区机构不足的问题,方便广大群众投保,人保公司参照行政模式,在大部分乡镇设立了保险站。保险站属代理机构,人员是公司的编外人员,以提取代理费方式支付营运费用及人员薪酬。因此,保险站基本上是起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是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雏形。然而,这一阶段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主要还是依靠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的扩张,在业务量相对较大的城市保险市场很难找到保险中介机构的身影。
(二)代理人市场的初步形成。
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现状
以广东省为例,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02年1月底,全省(不含深圳市)共有个人代理人5.6万人,兼业保险代理机构6439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5家,保险经纪公司2家,保险公估公司2家;另有7家保险代理公司、1家保险经纪公司、1家保险公估公司正在筹建。这些保险中介机构对于促进广东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保险中介市场存在问题及分析
由于有关法规尚未完善,监管力量有限,加之我国保险业的粗放经营,保险公司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市场环境不成熟等原因,保险中介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保险市场环境使专业中介机构生存空间较窄,保险中介机构自身技术水平不高导致其竞争优势不大,兼业代理市场行为很不规范等。只有从深层次分析原因,解决这些问题,保险中介市场才能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正面因素。
(一)保险公司主体较少,尚未形成充分竞争市场机制。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主体较少,即使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保险公司主体也不多,竞争手段单一;而且全国还有相当部分的县(县级市)是完全垄断市场,只有一家产险或寿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且部分保险公司尚未形成现代企业机制,成本控制意识较差,因而对保险中介的需求程度较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市场环境相对不成熟。
(二)保险公司产品相同或雷同,保险中介市场的优势难以体现。
投保人广大客户投保需求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保险中介提供中介服务的差异性正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优势所在。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险条款和费率属于统一条款和费率,人身险条款也是大同小异,在此情况下,保险中介人无法针对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投保人也无法通过保险中介获得更为贴切的保险需求,因而,保险中介的优势无法体现,投保人对于保险中介的需求基础也不存在。
(三)个人代理人持证率较低,素质不高,监管法规存在空白。
保监会于近期发文废止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个人代理人和监管,除《保险法》中几条基本原则以外,没有专门的配套法规,与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相比,对个人代理人的监管法规存在空白。
(四)兼业代理市场问题突出。
1、资格管理形同虚设。这主要体现:
(1)空壳兼业代理机构规避监管法规。
(2)无证兼业代理机构普遍存在。
3、业务管理十分薄弱。
保险机构在兼业代理业务方面违规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深层次的原因是保险市场部分重要主体的产权制度不明晰,没有形成真正的公司法人经营机制和内控体制。2、客观原因是保险费率不合理,存在超额利润空间。3、部分保险公司员工存在利益诱因。4、公共信息不透明,在各个政府部门没有达到充足的信息共享。我国的各个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审计、司法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从不同的方面对市场上的经济主体进行监管,但由于客观原因,经济主体的各种基本信息并没有在这些政府部门之间共享,其协作力度很小,效果也较差。
(五)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主体少,尚无分支机构,市场影响小。
(六)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四、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条款费率市场化步伐,为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创造现实的市场环境。
保险中介市场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市场化程度越高,保险中介发展的空间就越大。必须改变保险市场垄断或变相垄断,保险产品单一雷同的状况。因此,应逐步放宽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并实行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为保险中介机构创造存在及发展的客观环境,这也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和保险市场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二)完善保险中介监管法规。
目前,亟需制订个人代理人的监管法规;同时,对于《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有一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通过完善保险中介监管法规,制订业务行为规范准则,打击保险中介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逐步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业务行为的职业化、规范化。
(三)重点整顿兼业代理市场,调整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政策。
1、对兼业代理市场中特别突出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整顿,通过现场检查清理掉一批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兼业代理机构,并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接受非法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业务行为的查处。
2、通过政策调整,适当提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可以考虑修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重点倾向主业突出、窗口服务功能强、稳定性好、管理规范的行业和机构,主要集中于银行、邮政、铁路、大的旅行社等,坚决防止那些以商贸、商务公司名义套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在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准入门槛并不太高的情况下,应该将这部分机构和个人规范为专业机构。
3、强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退出制度。通过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将不符合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清理出中介市场。许多保监办在整顿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发现,不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虽然取得了许可证,但实际上保险代理业务基本没有开展起来,建议对此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予以取消。因此,可以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年审制度,将连续六个月没有保险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取消。
(四)尽快放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
基于下列原因,应该放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
(五)加强现场检查力度。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是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最直接的手段。应严格要求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还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代理人,不能与之签订代理合同;对已取得资格证的代理人,应及时签订代理合同。同时,必须加大对保险机构和兼业代理人业务台帐的检查力度,在按照一定格式建立台帐的基础上,要求保险机构和兼业代理人的业务台帐必须对应,增加其违规成本。
(六)督促保险机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强化保险机构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改变其长期依赖监管部门的惯性思维。
因此,在保险代理人数量十分庞大(广东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是保险机构数量的10倍多,个人代理人是全省保险从业人员的10倍多),监管人员、力量相对不足的客观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应强化保险机构对其代理人的管理职责,改变其长期依赖保险监管部门的惯性思维,明确其向有关代理人转发、传达有关监管法规、文件的责任,有培训代理人使之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义务;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制定及调整有关监管政策。
加强市场调研工作,加强与派出机构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把握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加强监管政策的宏观性、预见性和前瞻性研究,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前提下,摒弃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政策和观念,调整监管思路,营造一个有利的保险中介发展的市场环境。对于该管的,就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就坚决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