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领域

(一)第三方支付。根据2010年央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2010年至今,央行一共了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持牌单位共计269家。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的综合支付工具,2014年,第三方支付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23万亿元,同比增长54.2%,其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9924.7亿元,同比增长391.3%。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种,一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包括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二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依托于自有电商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P2P网贷。P2P(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与银行贷款相比,网络借贷的特点是:信息搜集和处理效率更高、业务流程更简便、突破了传统的“重担保”风险控制手段。

(三)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使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

(四)众筹模式。众筹即大众筹资,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以实物、服务或股权等为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参与方包括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按项目回报方式分为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公益众筹和债权众筹四种方式,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影响很大,分流了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以阿里巴巴为例,2013年6月阿里开通余额宝,这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而且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支付,灵活提取。余额宝一经推出即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带来了巨大冲击。2015年4月,数据显示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一季度规模再增1327.88亿元,达7117.24亿元,已经对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形成了分流和竞争,其威胁不容小觑。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

(二)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效率。首先要细分客户类型,根据不同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目标,重整业务流程,高效配置资源,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其次推进与战略伙伴的深度合作和业务联盟,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综合服务方案”;最后以互联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客户的参与和体验程度,提高用户满意度。

(三)加强网络银行的发展。商业银行虽有着信用度高、风险低、企业客户群庞大的特点,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必须加强网络银行的发展,才能顺应时展的潮流。

(四)重视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互联网金融需要既熟悉金融业务,又精通新技术运用的人才,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人才队伍中最缺乏的就是这种IT金融复合型人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新员工招聘时向复合型人才倾斜,更应该在工作中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培养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的人才,打造自身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互联网理财发展现状

2013年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新业态以意想不到的惊人速度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元素使得金融操作变得更为灵活多样,最新颖的金融投资消费理念不断被国民所认识和接受。

互联网理财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渠道,提高了中小投资者闲散资金的收益,实践着惠普金融的理念。余额宝得到市场充分认可后,更多的电商、银行、证券及基金公司之间加强了合作,陆续推出了多款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工具(详见下表),并拓展了余额宝的部分理财功能,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国内部分互联网理财工具一览表

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过度宣传风险。新发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往往采用过度宣传手段,对此需保持谨慎态度,尤其是有些宣传放大产品收益性,而对亏损等风险提示不足,很容易对金融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某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公开宣传其“7日年化收益率”能达到多少,是银行活期存款的多少倍,但那其实只是动态时点数,投资者很难获得那么高的收益率。夸大宣传不利于树立互联网理财产品良好的公众形象。

3.网络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通过外包模式实现科技保障,而自身对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相对不足,与银行、直销等渠道相比,其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弱。就互联网理财而言,一旦用户信息泄漏或窃贼利用技术手段导致用户资金被盗,不仅举证困难,还存在侵权人难以找到的维权困境。因此,在缺乏严格有效技术标准的环境中,一味追求简洁、便利,忽视技术安全必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二)原因分析

1.立法处于空白。目前,我国包括互联网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的“监管空白”,涉及金融理财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但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法律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及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需尽快予以完善。目前针对互联网理财的金融监管规范规定,很少涉及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对不当销售行为仅有原则性且抽象的规定,难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

3.行业自律亟待加强。目前,我国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较为分散,参与机构和类型不多,行业纪律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其发挥实质性自律作用仍然有限,特别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部约束机制,缺少行业公认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平衡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业诚信积分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有待建立。

三、加强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二)明确监管机构和原则,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理财实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功能监管,严格规范资金运用、杜绝虚假宣传、遵守合规销售、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规定。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形成以“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监管制度。同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协商机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资源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给予金融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起着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实现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有利于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业氛围,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国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建议加强对这些中介组织的指导,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市场监督机制中来,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金融监管核心目标方面的主要建议包括:一是要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投资理财教育工作,采取多样化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建议由人民银行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并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9(5).

[2]徐会志,刘建.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3]董安生,朴淑京.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行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理论界,2012,(9).

[4]孙工声.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J].中国金融,2011,(6).

目前随着第三方支付应用领域的深化和拓展,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线上和线下市场正在通过移动技术、O2O等形式不断进行融合。在资质方面,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第七批27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至此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达到250家。

第三方支付行业在经历了2010至2013年的飞速发展后,各大支付企业的差异化发展日趋明显,金融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所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及金融链条的重构已初步显现。未来第三方支付企业争夺的不仅是技术的高地,还有商业模式的创新,如何抓住支付金融化变革的机遇,从而迅速占领市场,是未来支付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探寻的目标。

趋势一第三方支付企业致力转型B2B金融服务提供商

随着电子商务向B2B渗透,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依托电子商务来改善自身产、供、销的整体效率。相对于单纯的支付问题,B2B企业更关心的是中短期流动资金情况,制造行业或者零售行业已逐渐进入到微利时代,这种情况下资金周转率变成企业首要环节,应收账款是否顺畅是小微企业生存的命脉。在此趋势下,如何能让资金流转得更快,是对B2B企业的挑战,也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机遇。

从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逐步将业务范畴扩展至B2B流动资金管理需求上,把原有“银行-客户”价值链延伸为“银行-第三方支付-客户”,细化丰富现有金融领域,并大幅提升行业效率,随之致力于成为供应链支付的提供商。

在应用方面,支付企业会首先选择介入信息化程度高的行业,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其次会选择商旅、保险、物流行业;高端规模化制造业以及大型农业等也有相应机会。

趋势二支付行业将依托在线理财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市场,国内包括基金、保险在内的金融理财服务尚处起步阶段,产品销售主要依赖于传统渠道(如银行柜台),但是传统渠道较高的支付成本,以及跨行基金支付的障碍使得基金和保险等金融企业对第三方支付资金与信用中介的功能有较大的需求。

随着年轻一代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主力军,未来第三方金融理财服务必将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

2011年10月,证监会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允许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外的更多第三方企业参与,以促进基金业电子商务化发展,并陆续颁发多张基金第三方销售与支付牌照。随着汇付天下、通联支付、银联电子、易宝支付、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12家公司先后获批开展网上基金支付业务,基金和保险业渠道变革和电子商务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

趋势三整合终端、数据、增值服务将提升产业附加值

随着线下支付竞争的白热化,未来建立在收单通道化基础上的数据分析和增值服务将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主要盈利点。

以POS收单为例,将会发展成“金融POS”,进一步丰富金融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会结合资金交易数据分析,将收单业务与商户担保相结合,提供信用支付和信用贷款等服务,并注重在收单业务基础上的营销功能,结合通用积分、自动抵扣、电子优惠券以及卡类功能,实现业务盈利点的多元化发展。

(二)增加用户“黏性”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正式面世。6月30日当天,余额宝的有效基金户数为251.56万户,资金规模达到66.01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用户数为4303万,户均持有额为4307元,累计发放收益为17.9亿元。短短半年内,用户数从251.56万增加到4303万,这无疑是惊人的。从这巨大的“吸引力”上,我们可以看到由利益催生出的用户“黏性”。这正是阿里巴巴所期望的局面。

(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在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推动力,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解决第三方平台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余额宝的出现,恰恰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特点。问题的出现推动着创新,创新又带来新的问题,对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又推动着新的创新出现。

(四)运作模式支付宝公司、基金公司(这里仅指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客户构成了余额宝的直接运作主体。支付宝公司推出兼具支付和增值功能的余额宝产品,是基金买卖客户资源和第三方结算工具的提供者。天弘基金公司推出增利宝基金产品,并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支付宝客户通过把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余额宝,实现对增利宝基金的购买和持有,是基金的购买者。首次投资余额宝的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建立一个独立的账户。通过银行的网上支付等方式把资金转入到支付宝中,然后申购天弘基金的增利宝基金。待基金公司确认其申购份额后,基金公司将其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货币基金的投资。当用户需要用支付宝支付时,能即时赎回份额,然后去支付购买。用简单的语言表述这个过程就是:转入确认消费/购买转出。现阶段天弘基金主要是投资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型等特点。

二、银行理财产品与余额宝比较

(一)流动性余额宝能即时进行赎回,很大程度满足用户对资金流转速度的需求(见图1)。余额宝强大的流动性对传统银行业造成的“打击”无疑是十分沉重的。余额宝推出时的口号是即时赎回。余额宝的购买采用的是T+1模式,余额宝对以确定份额的用户计算收益,所得收益每天都计入客户的余额宝账户。余额宝资金可以随时转出或用于各种网购支付,转出金额实时到达支付宝账户,对于实时转出金额不享受当天的收益。银行的传统理财产品一般采用的是T+2的购买模式,而赎回模式则是有快有慢。

(五)规模性支付宝的用户可以通过储蓄卡快捷支付付款,但暂不支持网银、集分宝、红包等进行转入支付。转入设有限额,但各种转入方式的限额有所不同: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无限额;储蓄卡快捷支付限额单笔2000元、单日2000元、单月1万元;储蓄卡卡通转入随卡通本身限额。各种转入方式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1元以上为正整数即可。如果没有开通储蓄卡快捷支付的用户,就只能先把钱转到支付宝再从支付宝申购余额宝。网上银行转账用U盾每次限额100万元,用电子密码器是每次50万元、每天最高100万元。从这里可以看出余额宝对银行渠道的依赖度。只有通过银行的渠道,余额宝才有运营的渠道。一旦银行判定其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揽存业务,就可能会减少甚至关闭其资金渠道,这样就会对余额宝产生致命的影响。其次,从天弘基金目前的资产规模来看,笔者认为尚不足以应付更大规模的资金投资,这样余额宝的投资规模必然受限,而商业银行无疑在这方面拥有绝对优势。

三、结论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分析,借以反映整个银行系统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局部诠释了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并指出了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状况及其应对建议。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供给状况

一、全国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供给现状

2009年5月以后,中国银监会就银行理财产品的报告模式,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颁布多项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发展的主体资格问题。自此,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呈快速发展阶段。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在发行主体上,5家大型商业银行及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发行占比大致相当,接近30%,而城市商业银行加大了理财产品发行力度,发行占比接近28%。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作为全国仅有的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既有本币理财产品,也有外币理财产品,主要特点有:

1、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在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既含有保本型产品,也具有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契合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

2、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图2为2014年1月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从中可以看出,城商行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已经占据重要位置,从图2可以看出尤其南京银行长期占据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前五位,凭借资金业务优势,打造“零亏损”“金梅花”理财,开发了“信易贷”、“房易贷”、“购易贷”和“诚易贷”等消费信贷产品以及经营性个人贷款产品“商易贷”,对于其他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投资领域不断扩张,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化。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客户群体也不断扩大,理财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的主要业务。

3、竞争不断加剧,理财价格战开启。银行理财业务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尤其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表现出强大的潜力及影响。对此,银行业不得不争相发行高收益产品吸引和留住投资者,“价格战”在所难免。

二、理财产品规模扩张背后的风险分析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理财市场的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随之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理财产生了兴趣。通货膨胀加大,实际利率为负,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锁定在资本市场和实物资产。另一方面,人们的理财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过去只是注重节俭和储蓄,现在也投身于股市,在投资理财方面日趋成熟。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在迅速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四,第三方托管人制度缺失易造成“暗箱操作”。目前,理财资金并未强制要求由托管行为独立的第三方,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本身就可以做托管行,于是便“自觉”地充当起了本行理财产品的托管行。商业银行把募集,运作,清算三种权力加于一身,第三方将无法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和审查,托管人对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第五,监管重心过度前置导致市场道德风险增加。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除了专门对机构客户与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在销售前十天和销售后五天内向所属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报告制度虽然能让监管部门提前了解产品的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部门审查和判断风险的责任,如果理财产品出现违规,商业银行可能会以“已事先对监管部门报告”为由,这样监管部门就会卷入商业银行及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三、理财产品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1]潘颖.光大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析.吉林大学硕士生论文.

[2]赵丛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研究.山东大学硕士生论文.

[3]郑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

[4]孙从梅.城市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结构与展业策略――基于银行理财产品数据的实证分析.金融与经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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