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意见:禁止三方平台搭售,利好中介及互联网险企

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养老年金险,限定区域内才能购买——这是许多网购保险者曾遇到的难题。未来这一问题或将解决。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公开在业内征询意见,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已呼之欲出。

何为互联网保险?

《监管办法》是这样定义的:

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②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

③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

④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设备开展面对面线下业务的,不算入互联网保险,不受本办法约束!

谁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①保险公司

②专业中介机构

③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本次新增)

谁不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①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③银行类兼业代理,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差异

①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什么?

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②第三方平台可以做什么?

只能为互联网保险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不得开展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③只能在自营平台开展的项目

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经营互联网保险时的区域限制

①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不设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②传统的保险公司

——在已设分支机构地区:不受限制

——未设分支机构地区:可经营如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③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分支机构的限制,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④保险公估机构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第三方平台需备案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进行备案。

由总公司集中运营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五条红线“禁止”以下行为

①禁止搭售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②禁止代收保费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不得使用平台自有银行账户或平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保费;

不得借无业务合作往来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变相代收保费;

③禁止转包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借助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④禁止返现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⑤禁止与保费挂钩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重大突破!牌照转换来了!!!

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但应当参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相较而言,变化不大,呼声较高的车险、理财险、百万医疗等险种依旧没有放行跨区域销售。

但这次明显利好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征求意见稿,也为险企指出了明显的发展方向:利用第三方降低成本,转制互联网保险公司摆脱机构铺设高成本之痛。

在资本市场对互联网保险、保险科技的痴迷,及一众中小险企的暗淡当下,或许会出现大批次转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现象。

01

跨区域险种增加:

百万医疗、理财险、车险并未放行

我们注意到,这一次互联网新规关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和区域方面似乎有了很大变动,其中涉及到的产品就包括红遍网络的百万医疗险。

《征求意见函》中规定: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而对比之前《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可以明显看出增加了销售险种,包括养老年金险、税延养老险,及长期护理保险与报销型医疗保险之外的健康险。

值得注意的是,当属“网红”产品百万医疗险也属于报销型医疗保险,此次《征求意见函》的可跨区域经营险种中,百万医疗险被排除在外。

行业呼声甚高的重疾险、分红险、年金险、万能险和投连险、车险等业务依旧没有放行跨区域销售。

02

利好保险中介机构:

突破跨区域销售

行业较为关心的能否突破经营区域销售方面,则是松紧有度:增加了可突破经营区域的险种,也明显放松了对中介机构的跨区域销售限制。

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规定如下: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上一次的旧版规定如下: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跨区域销售依旧呈现收紧之势。相对于机构网点众多的大公司而言,机构较少的中小新型保险公司依旧要面对增设分支机构的成本诉求。

03

利好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业务导向明显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相对于传统保险公司,四家互联网财险公司的线上经营险种不受分支机构限制。

对之线下部分,《征求意见函》也做了明确规定: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查勘、理赔等服务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业务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指导和督促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外包、共保等方式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力度,确保线上客户和线下客户享受同等便利的保险服务。

关于中介机构的跨区域销售的放行、保险公司跨区域销售的禁行和互联网财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征求意见函》似乎在一定程度指出了中小保险公司之出路:产销分离,外包第三方。

04

定义线上销售:

排查假网销,明确销售回溯

这一次,《征求意见函》明确提出保险机构的假网销行为,要求各机构排查。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应根据该销售主体所属的渠道类型适用有关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不再适用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前款所称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导投保人通过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产品等。

并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理解互联网保险业务应该是无销售、地推人员干预的线上销售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函》中的销售可回溯概念,意在严肃销售误导带来的纠纷。

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全面记录、不可篡改。

因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投诉纠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处理过程中全流程还原交易过程和细节。

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

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留存网页快照等。

如果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还原交易轨迹的,应按照有利于投诉人的原则处理消费者诉求。

但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要求,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05

中小险企的另一条路:

可转化为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

无论是财险“老三家”,还是寿险“老六家”,净利润之和与所在领域净利润之和相差无几,尤其是寿险领域巨头公司先发优势明显,成席卷之势。

今年上半年,财险“老三家”的净利润之和已经超越财险行业总利润。寿险“老六家”净利润之和占寿险行业总利润九成以上。

高歌猛进的市场份额叠加强劲的利润表现,再度凸显了中国保险市场之阶层固化和中小保险公司的生存困境逾加严峻的现实。

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公司人员成本高、管理运营成本高、销售费用高的广铺机构式的高消耗、高成本的发展方式非当前中小险企所能承受。何以破局?

《征求意见函》第五十一条规定给出了方向,转制为互联网保险公司。

其他保险公司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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