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1年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其中。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3日,省国家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仪式在平邑县召开。2010年我市有沂水县、费县进行了第二批试点。2011年8月16日,临沂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启动仪式在莒南县大店镇召开,2011年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全市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文),确定将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12月县政府下发了《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莒南政发[2013]50号),确定了我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经过10年的制度运行,各级相继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方针是一致的,同时根据城乡居民的特点,强调了“有弹性”。其基本特点可进一步概括如下:
一是广覆盖、保基本、建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应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国家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所谓“保基本”,就是指当前重点是先把覆盖全民的制度建立起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再循序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从基础养老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一种基本保障,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不可能太高,在现有国情下要实现广覆盖,只能是一种基本的保障,才能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的可持续。
二是自愿参、重激励、有弹性。制度规定坚持群众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而是重在运用财政补贴手段,通过激励引导,吸引更多居民参保,扩大覆盖面。缴费标准上设置多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制度上鼓励多缴多得,权利与义务对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在新制度初建阶段,政府责任必须首先到位。政府的投入责任体现在既补“入口”,又补“出口”。“补入口”是在居民参保缴费环节就给予财政补助,县财政对每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不缴不补,一次补足。标准是缴费300元(含300元)以下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3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1个缴费档次,县财政补贴相应提高10元,即:缴费5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60元;缴费6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70元;以此类推,直至选择缴费5000元的,县财政补贴150元。对于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和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体由市、县财政代缴最低档次的保险费。“补出口”就是在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社保基金的监管
四、我县居民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我县自2011年居民养老保险开展以来,累计参保缴费401135人,共收缴保费7.94亿元,其中个人缴纳保费6.8亿元、集体补助保费2510.45万元、县财政保费补贴8508.7万元、县财政代缴保费277.95万元、市财政代缴保费65.79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97030人次,共发放养老金11.94亿元,其中发放基础养老11.48亿元、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4082.54万元、发放高龄补贴445.73万元;共为领取待遇登记人员23269人发放丧葬补助金1396.14万元。目前个人账户累计结余8.25亿元,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几乎不存在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