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各产业园办,区直有关单位。
二、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批次用地红线图和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依法依规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批次土地征收预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区直有关单位及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须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改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征收预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函告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区征收办组织工作专班,对土地征收预公告中拟征收土地的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工作。工作专班锁定拟征收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并将锁定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形成土地现状调查成果,报送区征收办、区财政局备案,并函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编制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及政府制发请示文件的要件。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征收办,村(居)民委员会。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函告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公安、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及人社等单位,对征收土地预公告中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区人社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及政府制发请示文件的附件。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村(居)民委员会。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产业园办。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书》,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期届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求意见情况及反馈情况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八、组织听证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申请听证。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听证会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张贴发布。
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请示文件中将对听证情况予以说明,并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中附具听证笔录。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九、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留档备案的登记成果将在土地征收公告中作附件发布,并作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附件佐证资料。
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并进行登记注明。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征收办。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所涉及的村(社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户数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随土地征收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决定,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以保障个别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村(居)民委员会。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征收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高新公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十二、征地报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土地征收申报材料,并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按国家发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高新公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十五、土地交付
征地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土地征收公告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强制执行。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