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两增
(二)两低
一是业务规模较低。随着保险经纪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保险经纪业的产能得到不断提升。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106.65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89%;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166.88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37%.从上述情况看,保险经纪业的业务规模虽然与自身相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在保险业总体业务规模中的比重仍微乎其微。二是经营层次较低。由于规模较小,专业性不强,技术含量较低,社会认知度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保险经纪公司仍停留在低端的经营层次。
(三)两化
当前,保险经纪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业定位、专业人才、诚信意识、法律政策以及社会认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制约了保险经纪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保险经纪业发展的对策
(一)打造专业化经营之路
在3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股东资源型的公司数量约占50%以上。在日益增长的保险经纪需求与落后的保险经纪技术、多元化的经纪业务需求与单一化的股东资源模式的矛盾背景下,保险经纪公司不应仅仅满足于做股东业务,而应尽快重新调整公司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不断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深层次需求,实现自身发展、社会效益和股东回报的共赢。因为,除了股东还有更多的企业需要风险管理。保险经纪公司由于其在从事风险管理服务上所具备的专业特点,而为管理各类风险所需要。因此,保险经纪公司若想成为风险管理专家,就必须走专业化路线。
保险经纪公司只有实现专业化,才能提高诚信度,才能提高社会认知度,才能成为真正的“风险管理专家、保险采购行家、专业索赔和投资理财顾问”。
(二)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
首先,保险经纪公司和每个保险经纪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将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在执业活动中自始至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力争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在展业过程中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将客户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确保客户利益得到优先满足和最大实现。
其次,努力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诚信队伍。保险经纪人应当自觉参加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并严格遵守培训制度。可以根据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保险经纪人的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经纪公司自己开办或者资助保险经纪人进行培训外,还可以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业院校的力量,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培训,以培养高级保险经纪人才。通过系统、规范的教育培训,既提高保险经纪人的道德水平,又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为投保人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再次,应进一步强化对保险经纪业的监管。新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放宽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各项条件,但是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管不能因此而放松。保险监管机构要在对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管的同时,从建立健全担保制度、客户投诉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行业自律机制以及惩罚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人诚信的监管。
(三)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力扶持服务业的发展,对新兴的服务行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收1年或2年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对象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物资业、公用事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咨询业、教育文化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商业可以获得减免1年税收的优惠政策,咨询业可以获得减免2年税收的优惠政策。保险经纪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理应纳入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同时,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参照保险营销人员税前收入扣除40%展业成本的规定执行。
(四)创造广阔的经营空间
[关键词]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成因措施
一、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1.专业人才缺乏,人员素质低
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发达国家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此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进行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专门院校和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培养高级人才。但中国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因为发展历史很短,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体育保险市场的,毫无经验可言。人才缺乏、门槛较低,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体育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人才匮乏已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瓶颈。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
(1)归属感的一般理论。归属感,从字面上解释是归于、属于某种事物的情感,或者说是感觉自己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地域和群体。从表层而言,归属感体现为一种满意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他所从事工作的态度。从深层看,归属感表现为一种团队意识、创新精神的发挥及主人翁意识、个人能动性的体现,是员工价值观和企业价值观的高度统一。探求归属感的关系,可知它是外部环境作用于人而产生的一种内部主观意识,并且这种意识再进一步影响人在环境中的行为,归属感是介于外部环境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
3.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经纪人挪用保费等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经纪人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体育保险。
4.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二、解决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问题的措施
1.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经纪人,把好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经纪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其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体育保险专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体育保险经纪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经纪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经纪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经纪人。
2.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归属感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体育保险从业价值观。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要引导体育保险经纪人充分认识体育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从业价值观,寻找从事体育保险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产生职业自豪感和强烈归属感。
(2)传递真实有效的体育保险业信息。向体育保险经纪人全面清晰传递信息,有利于他们对机遇充分了解,对困难充分准备,避免了盲目进入后产生的极大心理落差。初入者的心理契约不被破坏,可以增强其安全感,从而提高归属感。
(3)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一个团队内利益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对该团队的认同和归属。绝对的公平公正是没有的,但是相对的公平公正机制却是可以建立的。首先要做到公开。考核标准应该具体明确、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民主监督。其次是改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部由管理层说了算的局面,增加员工(工会)的参与度。再次是严格执行。考核和利益分配制度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执行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总之,要在考核和利益分配上体现员工的企业主人精神。一个有企业主人精神的员工,必将是有强烈归属感的员工。
(4)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诸多研究表明,企业文化对员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体育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以业绩论英雄,员工业绩好时的可以得到全部精神荣誉、经济奖励,业绩差时无人记起,收入不及糊口,从而引发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安全感,削弱归属感。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可以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完善目前业绩考核的单一考核体系;二是经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建立日常绩效辅导机制。因为绩效辅导能及时发现员工行为与目标之问的差距,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绩效,从而增强归属感。
3.加强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诚信的企业风尚的树立,要依靠深厚的法律支撑、严格的制度保证和规范的道德约束等为基础。作为体育保险从业及监管部门:
(1)要加强体育保险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诚信建设有利于体育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诚信教育,一方面是对体育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要使行业主体及广大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从业有利于维护行业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体育保险,走进体育保险。
(2)要从制度层面上来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切实加强体育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人的风险提示到保险产品的销售、风险发生后的理赔定损等环节明确规定诚信的基本要求或底线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要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评级机构,对社会主动公布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信用等级,用市场的手段和经济的办法,引导保险主体自觉讲求诚信,谋求长远利益。
4.完管与立法建设善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和立法,规范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
(1)须尽快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管、机构内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
(2)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服务自律监管队伍,变他律监管为自律监管。
(3)加大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实施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监管。
(4)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来强化监管。
(5)协调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客户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报价一致等,使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处于规范运作中。
三、结语
体育保险行业的“诚信”工作,尤其是体育保险经纪人的“诚信”问题,关乎到我国体育产业化的良性发展问题。体育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监管部门都应当足够重视这一问题,规范行业标准使体育保险行业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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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彦林: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启示[J].平原大学学报,2001,(8)
一、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
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来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新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
关键词:保险法诚信原则保险活动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
诚信原则是主义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为维护保险秩序,从而保险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新《保险法》在“总则”别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在保险活动中的特殊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已,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与此相反,那种哄骗对方、不讲信用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对诚信原则的亵渎,甚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对此,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新《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3、诚信原则对承保经营的规范
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因而,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人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对此,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为保险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经营之道在于诚信。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放开,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在这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面对“入世”挑战,保险公司应自觉遵循和努力实践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宗旨和经营理念,这是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为此,新《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诚信原则对索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事件时,就会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或纵火或自残甚至杀害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端。鉴于此,新《保险法》第28条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退回。新《保险法》第65条、第67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均不承保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5、诚信原则对理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人的诚信原则除体现在上述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体现在其对承诺的履行,即保险事故发生生的理赔上。对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时限作了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实现。
理赔是保险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因而为这就要示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但要遵循诚信原则,更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对此,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人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而真正起到为被保险人排忧解难的作用。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理赔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
二、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责任
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入世”后保险业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强烈呼声。对此,新《保险法》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
1、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而骗取保险金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对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保险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建设良好诚信氛围的构想
1、加强诚信法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2、逐步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中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一些人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直接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在展业技巧、服务手段、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对人、经纪人严把“进入”关。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和行政、手段,使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
4、改革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受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结合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动力所在。
有法信则灵。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诚实守信将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动,我国保险业亦将步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从而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