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机构。您目前所浏览的是永安保险销售“车险”产品。具体产品信息如下:1、永安保险销售的“车险”产品备案名称: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银保监复【2020】634号;
2)《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2020】(主)192号;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保证未提供虚假不实信息、非法信息或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否则,贵司及上述所有第三方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均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对本人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且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投保须知
【产品信息】
您目前所浏览的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产品。具体产品信息如下:
1.永安财险“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产品备案名称:《永安财险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312022120571581)、《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522022120571591)、《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522022120571601)、《永安财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322022120571611)、《永安财险附加健康服务医疗保险2021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522021051071391)
2.永安财险在陕西省、山西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云南省、江苏省、大连市、青岛市、甘肃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深圳市、辽宁省、宁波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份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大陆(除港、澳、台)销售。
3.永安财险的“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产品所使用的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5.产品方案:
标准版(驾驶员)(2023款):意外伤害责任保额2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5万/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20万/座/份。
特惠版(驾驶员)(2023款);意外伤害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3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30万/座/份。
基础版(2023款)A:意外伤害责任保额15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15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5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2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15万/座/份。
标准版(驾乘)(2023款):意外伤害责任保额2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2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6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2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20万/座/份。
基础版-(2023款)B:意外伤害责任保额25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25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3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25万/座/份。
特惠版-(驾乘)(2023款):意外伤害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3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30万/座/份。
臻选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4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4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40万/座/份。
优选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5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5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12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50万/座/份。
加强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6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6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15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60万/座/份。
尊享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7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7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20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70万/座/份。
至尊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8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8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20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80万/座/份。
【投保须知】
1.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2.凡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车的驾驶员或驾驶员及乘客投保本保险。
3.本保险仅承保“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驾驶员或驾驶员及乘客,所投保车辆如从事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驾乘人员意外伤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4.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5.电子保单及发票查询地址:
【特别约定】
标准版(驾驶员)(2023款)特别约定:
3、本保险仅承保“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驾驶人员,所投保车辆如从事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驾驶人员意外伤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4、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5、意外医疗: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90%。
6、出险时超载,则按核定座位数与出险时乘坐人数的比例赔付。
7、本产品所描述的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以《永安财险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为准。
特惠版(驾驶员)(2023款)、基础版(2023款)A、标准版(驾乘)(2023款)、基础版-(2023款)B、特惠版-(驾乘)(2023款)、臻选版、优选版、加强版、尊享版、至尊版特别约定:
3、本保险仅承保“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驾乘人员,所投保车辆如从事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驾乘人员意外伤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5、出险时超载,则按核定座位数与出险时乘坐人数的比例赔付。
6、意外医疗: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90%。
7、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住院免赔3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8、本产品所描述的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以《永安财险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健康服务医疗保险2021版条款》为准。
【如实告知】
1、本人已阅读重要告知、产品详细条款,知晓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本人同意接受重要告知与条款全部内容,除经永安财险特别约定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对保险条款与投保单内容相违背或增减的口头说明及书面陈述均无需永安财险负责。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4、如实告知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投保须知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陕西省、山西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云南省、江苏省、大连市、青岛市、甘肃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深圳市、辽宁省、宁波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等省份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地区)销售。对于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本产品适用条款:
车惠保方案一《永安财险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主)011号,《永安财险附加既往症医疗保险2021版》(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附)041号;
车惠保方案二:《永安财险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B款条款》(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主)015号,《永安财险附加既往症医疗保险2021版》(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附)041号。
【保单形式】
【电子发票】
拨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专线95502索取电子版或者纸质发票。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信息安全】
【产品介绍】
1、本产品仅限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永安车险投保人本人、配偶及子女购买。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每人每年度内仅可购买1份本产品,多买无效。
3本产品无年龄限制(新生儿需≥28天),无等待期。
4、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
5、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应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部分。
6.保险费:本产品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无关。
7、赔偿限额:产品每人保险年度总责任赔偿限额100万元。
8、既往症医疗费用约定:本产品承担保险期内一般既往症责任,重大疾病既往症除外。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前如已患如下重大疾病,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具体重大疾病包含:①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③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⑤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9、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②虽有医生处方,但在就诊医院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③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的医疗费用。④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的不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医疗费用。
10、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别约定: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或工作地变更:保险期间内,由于工作等原因,被保险人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工作地就医或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他城市的,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是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有效证明。
②在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医保范围内、外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11、年免赔额:本保险免赔额2万元,是指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计入免赔额;其他商业保险支付的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金额,可以计入免赔额。
12、赔付比例: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赔付比例均为9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50%
13、关于退保: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申请退保,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终止日终止。对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日对应的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已支付的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的日数),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4、关于续保: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产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重新申请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及风险性质、医疗费用通胀水平、整体经营状况重新核定承保条件及保险费。但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1、北上广深江浙分公司方案
产品名称
车惠保方案一
车惠保方案二
保障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
保障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打保险目录范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医疗网络
中国大陆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年赔付限额
100万
赔付比例
经参保地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赔付比均为9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50%。
经参保地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赔付比为80%、异地就医赔付比为7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0%。
年免赔额
2万元
等待期
无
年保费
169元/人/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分公司)
99元/人/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