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负责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问题,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方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在保险体系上,将原来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为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互助及社会医疗救助。
二是在基本保险的覆盖面上,将原来主要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改为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以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自由职业者。
三是在基本保险费用的承担上,将原来全部由企业负担改为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四是在基本保险基金的构成上,将原来的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调剂金、劳动保险总基金相结合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我国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这些改革,有利于相对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分散个人和企业在医疗方面的风险,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在基本医疗方面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医疗的基本权益,使职工看病有去处、费用有保障,实行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地方医疗改革制度以及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本单位特制定《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取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二,在集团公司医改领导组的领导下,设立医疗保险统筹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的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医保中心内部若干业务科室,以便有效开展工作。医保中心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办事处,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医保中心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医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医疗保险基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保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定期办理费用结算。
第五,为方便职工报销,便于同定点医院结算,医保中心(办事处、代办处)可在当地银行开设专户,委托各用人单位财务部门代办结算报销业务。
第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比例:在册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按月提取缴纳。
个人缴费比例:在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上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例如,甲药单价贵,但见效快,病人很快可以康复上班;乙药单价便宜,但见效慢,病人需要休养,影响工作。如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基本医疗”,但对两种药物进行成本效果比较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了。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第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账结合方式。即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联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账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账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账户,加强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最后,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容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
第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加上政府的资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其社会化程度高,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此同时,还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激励劳动者积极工作,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保证作用。
第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维持,而健康的体魄又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一旦患病,不能从事劳动,正常收入中断或减少,势必会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生活。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使患病的劳动者从社会保险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尽快恢复身体健康,重新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入,从而可以有效地帮助患病的劳动者从“因病致贫”或“因贫致病”的“贫病交加”困境中解脱出来,并能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和提高其物质文化生活。
第三,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依靠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筹集卫生费用,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加强重大疾病的防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卫生发展战略目标,从而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乃至民族昌盛、国家富强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力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首要的生产力。因之,疾病的医疗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医疗费用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劳动者减少疾病,生病得到及时治疗,恢复身体健康,并以健康的体魄投入生产劳动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医疗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在考虑其劳动状况,如工龄的长短、劳动条件的差异和贡献大小等时有所差别,但它并不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直接挂钩,而是保障劳动者在患病后有均等的就医机会,依据其病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障。因而有助于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结合和统一。
第六,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培育全民自我保障意识,实行自我积累,增强自我医疗保障能力,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利用卫生资源,以及提倡适度医疗消费,发扬互助共济精神,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发展和完善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三、对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观点
参考文献
二、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影响
(一)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就医负担影响显著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强制筹集的基金。广义来说,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王德文、谢良地通过对厦门市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实证研究指出医疗保险制度对减轻老年人就医负担影响显著。毛正中在研究中表明,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这种效应尤其体现在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影响上。
(二)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影响效果不明确
三、结束语
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在50年代建立起来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40多年来,这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多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难以为继,改革势在必行。
我县于2000年开始医疗保险改革。通过对全县15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100多家全民企业、5000多名职工近2年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摸底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形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运转基本正常,成效较为明显。截止2002年12月,医疗保险基金帐面结存211万元。2003年1月至11月,征缴全县医疗保险基金1583万元,共支付384万元,帐面结存1199万元。实现了“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目标。全县参加医疗保险171个单位,其中,事业单位165家,全民企业5家,参保职工人数共6125人。2003年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集体支付75元,个人支付5元。
二、我县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尽管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窄、扩面难
(二)政策不够完善
(三)患者自付比例高增加了医、保、患三方之间的矛盾
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对象在患病后有一定的自付比例,特别是低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的比例最高可达到百分之八十,增加了参保对象对医疗保险的不理解和不满意。而现行制度中,因政府财力不足,对医院投入不足,造成医院主要依靠药品收入来保证医院正常运转。重复用药、用好药、收费不合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医疗费用结算中,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药品费用的乙类药品又占百分之七十五。致使人均住院费用高,患者负担加重。
(四)信息系统建立不完善
由于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依赖于养老保险数据库,具有滞后性,如果养老保险的数据不能及时、顺利的更改,那么医疗保险的顺利开展和完善也无从谈起。至2003年6月份,共有20多家单位因为台帐有误而欠缴、中断、未能及时更改,导致医疗保险的报销、支付受到阻碍。同时,信息系统因财力、人力不足无法配备完整。目前我县医疗保险结算方式采取的是,以按服务项目付费的结算方法手工结算的工作量大,效率也低,每天接待报销人员仅10多人,更主要的是这种结算方式对医疗费用的支出比较难以控制,与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实行实时结算,从而使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更为缓慢和困难。随着工作量不断增加,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都需要更多的人员参与管理,而我县社会保障部门目前负责信息建立与管理协调的仅有一人。管理人员过少,制约了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深化。
(五)法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强制性不强
《劳动法》的颁布是医疗保险制度进程迈进了一大步,有力的促进了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但是医疗保险的专业性法规较少,对那些只注重生产,不重视职工福利待遇的企业的约束力不强。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宣传力度不够。医疗保险改革剧烈撞击着人们对医疗制度的旧观念。由于旧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加上医疗保险政策的复杂性,让人们难以认识和理解医疗保险到底是个什么新事物。虽然在医疗保险开始实施前也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效果不够明显。如现在很多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很多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向职工传达医保政策规定,造成很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该享有这样的福利待遇。
(二)有关部门之间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主张将温州市区或者是省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一是可以减少患者的自负金额,因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地就医个人需负担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二是为了增强竞争,提高我县医院管理服务水平。而其他有关部门却对此做法不以为然,理由是要保护地方经济,不让患者外流。而我县能够定点的医院很少,加上不能向县外扩展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和医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因此难以提高服务质量。思想认识不统一,容易产生工作不够协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医疗保险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对医院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目前我县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太少,到2003年12月份,只有6125人参加医疗保险,在经济效益上不能引起定点医院对做好医疗保险服务这项工作引起的足够认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个别定点医院开大方、不合理收费、重复检查等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整机制,不能及时做出处理。
(四)公费医疗保障体制的存在,制约了医保体制的正常运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决定了患者负有一定自付比例的报销方式,无法与原来实报实销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而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至今仍在运行,使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在思想上倾向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排斥医疗保险,这是医疗保险扩面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扩面工作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首要环节。医疗保险的实质意义及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决定医疗保险只有“广覆盖”才能真正体现公益性、福利性。根据我县各单位经济状况不平衡的现状,扩面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部门、分系统,抓住重点、分辖区的列选一批有条件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对有条件但参保积极性不高的单位,做好动员工作,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制参保。目前要暂时放弃一些确实没有参保能力的单位,今后逐步分批参保。其次,应该充分利用各个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所熟悉各辖区内单位底细的优势,明职责、下任务,组织业务人员主动上门去扩保,对一些重点、典型的单位做到及时送通知,及时办理,催促其参保。
(三)彻底打破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公费医疗制度向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我县现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有2.4万人,都是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可以考虑取消公费医疗。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四)完善政策体系,为参保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随着医保实施的不断深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体系越来越紧迫,当务之急是制定合理可行的救助方法,利用政府、社会、医疗经办机构等多方筹集救助基金,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使弱势群体也看得起病,防止因病致贫、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自负比例的高低直影响接着参保积极性,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不允许随意降低自负比例,那么建立其他补充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例如柳州市的医疗保险就是同本地的商业保险挂钩,患者所报销后的总金额可以到商业保险公司按照百分之五十报销,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又如建立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只需缴纳保费72元,职工一旦进入了这两个保险支付范围后,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达到15万,这也大减轻了患重病职工的医疗需要,特别是困难职工。这些办法不仅可以提高参保极性,更主要的是能够分流基本医疗的风险。
2003年,德国开始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按照病种付费进行改革。同年,德国政府还推出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基本内容有:一是扩大缴费基数,投保人不仅将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一并计入;二是取消不应由医疗保险支出的项目,如丧葬、安装假牙、配戴隐形眼镜等;三是适当提高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四是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中心的护理模式,将门诊与住院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德国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放弃直接干预,主要以立法的手段不断补充、支持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每次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德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使医疗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制实施的制度,从而达到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目的。
选择自由。德国拥有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其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即对一定收入以下的人有强制性义务。德国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也占一定比例。德国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收入和喜好,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共约600余家,覆盖近90%的德国民众,私人保险公司约有53家,覆盖了9%的德国民众。这反映出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既体现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同时又满足就业人员按照自己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选择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也为他们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提供了动力。
相对平衡。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筹资方面讲究公平,而在支付方面追求效益的原则。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权拒绝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疗保险机构都不能在参保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此外,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同实际参保人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同时,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2007年),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毫无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同等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