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王冰
2024年3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保险销售领域实现全渠道、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办法通过对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的分级管理,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适当”原则。
一、产品分级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二、人员分级管理
三、分级销售管理
四、“适当性”投保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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