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十起社会保险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公开

社保基金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开展社保基金管理问题整治提升行动,会同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坚决查处了一批侵占社保基金的案件。

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取了近年我省查处的10起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典型案例予以公开。这些案件涉及改大年龄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虚构劳动关系补缴,伪造特殊工种档案违规提前退休,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伪造身份证件、健在证明冒领养老、工伤保险待遇等骗保行为。

案例一深圳市温某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9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深圳市曾某收受好处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某隐瞒再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6月17日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陈某处骗取金额二倍共计4.15万元的罚款,损失基金已追回。

2023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东莞市邹某、徐某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021年10月,东莞市凤岗人社分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核查发现,东莞某公司员工邹某、东莞某公司员工徐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2万元。邹某为东莞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1.29万元。徐某为东莞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年入职一直工作至2022年,期间没有离职、失业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和2020年4月,先后两次虚构解除劳动关系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共计7382元。上述2人涉案金额2.02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9月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1月28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徐某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案例五肇庆市怀集县程某1冒领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6年怀集县社保局在开展内控稽核检查时,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对碰,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程某2已于2012年1月死亡。经查实,程某2于2012年1月17日死亡后,其儿子程某1每年通过怀集县某公司谎报办理程某2的纸质生存认证手续,冒领了程某2的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金共计11.7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1年1月13日,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六汕尾陆丰市许某伪造身份证明改大年龄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6月,陆丰市人社局通过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发现,参保人许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伪造年龄信息,使用虚假身份证提前办理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许某,社保系统及档案记载其出生年龄为1960年1月,2010年2月办理退休,2010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经陆丰市公安局侦查,其实际出生年月为1965年9月,骗取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1.8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7月5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决: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七湛江廉江市李某、揭某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1月,湛江市廉江市根据审计线索发现,李某、揭某伪造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材料等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并提前退休。经查,李某、揭某两人办理社保业务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系统登记的号码不一致,在参保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也与提交补缴的档案材料不一致,通过给他人“好处费”的方式,冒充“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李某共骗取2011年2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8.45万元;揭某共骗取2012年7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3.32万元。涉案基金31.77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2月11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2年11月30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八惠州市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特殊工种退休证明材料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0年11月,惠州市接到惠城区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发现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通过利用原某厂印章、纸张伪造更换部分退休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经查,陈某曾担任原广东某厂人事处处长,2004年左右,广东某厂破产后被某集团收购,返聘陈某为普通员工,让其继续负责管理广东某厂员工的人事、社保、办理离退休、管理人事档案等业务。从2009年开始,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该厂刘某等108名员工虚构特殊工种、延长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手段伪造人事材料,使刘某等106名员工先后骗取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陈某在为上述员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非法收取好处费。

2021年11月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6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九个月,罚金总计2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案例九梅州市丰顺县胡某伪造33人身份信息等材料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4月,梅州市丰顺县在核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疑点数据过程中,发现某村干部胡某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通过PS方式伪造33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办理银行开户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还以委托人身份,伪造了其中6人的身份证和火化证等骗取死亡待遇,经查,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胡某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共计18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2年12月28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广州市越秀区何某伪造健在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在按照市社保中心的部署开展工伤定期待遇数据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何某疑似已经死亡,通过异地医疗机构协查确认,何某于2014年8月19日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20日死亡。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伪造其父亲何某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何某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38.78万元。

2023年6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款项38.78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主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联系方式:0752-5562321

THE END
1.以案说险:保险洗钱案例分析——中华财险可克达拉中心支公司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苏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具无资金保证的某银行汇票,利https://www.meipian.cn/5134je0n
2.以案说险:恶意套利案例金融为民消保先行以案说险:恶意套利案例 案例介绍: 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利用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佣金以及团队管理费用之和超过当期保费所形成的价差,从中赚取不当收益。陈某为自己投保了一款增额终身寿,每年20万元保费、10年交的产品,首年佣金+管理收入16.7万,第一年退保现金价值5.8万。那么,首年退保现金价值和佣金合计22.5万元,超过了...https://www.hexiehealth.com/hxdt/jrwmxbxx/14082.htm
3.消保专栏丨以案说险糖尿病人可以购买保险吗?对于糖尿病患者,如果想要购买保险产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呢?医疗类保险又能否赔付糖尿病相关的费用支出呢?请看本期的以案说险。 保险案例 客户A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医疗险,在填写健康告知书的时候,A想起曾经听说过如果“带病投保”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保,担心得不到保障,便隐瞒了自己患有糖尿病的事实。在投保后的...https://zmt-m.hljtv.com/news_details.html?id=905278
4.以案说险:尊重客户选择权保险保障永相伴保险一、【案例简介】: 柜面接待了这样一位客户,王女士现在正在与其老公商量离婚的事,到公司来办理其为老公购买的保险退保事宜。王女士谈到,现在即将办理离婚手续,想给其老公购买了14年的健康险产品办理退保,不再为其继续缴费。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给王女士建议:其老公的健康险产品保障较高,但退保现价较低,且即将缴...https://www.kf.cn/c/2022-08-15/717320.shtml
5.以案说险在身边丨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了解投被保险人的...2022年,新华保险将聚焦保险消费、服务全流程环节的各个场景,精心编写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定期发布“以案说险在身边”消费风险提示,提示广大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远离非法“代理维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帮助消费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https://m.dezhoudaily.com/p/1602504.html
1.以案说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传播行业消保正能量,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期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发布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8例,内容涵盖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在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https://www.cpic.com.cn/c/2024-05-10/1861686.shtml
2.金融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案例背景:今年6月X女士因脑膜瘤向我公司申请理赔。经审核符合重疾保险责任,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审核医疗险时发现客户今年年初投保百万医疗,结合客户病史,投保前体检已发现脑膜瘤。百万医疗险不但无法报销,并且需要解约退费处理。 案例警示:如实告知是保险契约成立的基础,其有效性依赖于双方的诚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http://xj.news.cn/zt/2024-09/14/c_1130202421.htm
3.以案说险暖心“赔”伴让保险越来越有温度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理赔服务体验,切实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益。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理赔是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两大主体行使依法求偿权和履行保险责任义务的具体体现之一。 http://xxsbxhyxh.com/news/27_2130
4.以案说险: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析中银保险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加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现首次发布6类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增强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谨防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 ...https://www.boc.cn/bocins/cusser/cs5/201905/t20190520_15322017.html
5.“3·15”之“以案说险”系列丨着重看清保险责任认真对待电话回访一、典型案例 消费者符某投诉称,保险销售人员推荐其购买一款防癌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约定交费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但并未告知他保单中途退保有损失。后符某接到保险公司新契约电话回访,因为要急着出去办事,没有认真听回访内容就做了肯定答复。后来,符某因个人经济原因想提前退保,发现不能退回所交的全部...https://www.panda-assets.com/Article/Detail/679
6.以案说险:双录,让您的保险更“保险”【案例介绍】 2017年3月,61岁的魏某为自己的儿子张某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0万,2021年2月被保险人张某以不知晓保险合同,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向保险公司投诉,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调取了投保单、回执、回访以及双录影像,调查显示投保单投、被保险人处均本人签字,保单回访成功;双录影像显示:...https://www.taikanglife.com/service/customerservice/insureconsumertips/2024/03/13/122.html
7.前海人寿原创“以案说险”案例案例介绍: 2024年2月,分公司运营客服人员接客户来电,按流程核实来电人员身份,得知来电人叫王某,并确认其需办理的业务。王某称要查询客户张某名下保单信息,分公司工作人员婉拒了王某诉求,并告知客户保单信息需投保人本人来电、输入身份证号方可查询,其他人员无权限查询非本人保单信息。 http://www.zbbx.org/article-7-7696.aspx
8.人保寿险广东省分公司以案说险了解退保行为,理智对待保单人保寿险广东省分公司将持续发布“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力求通过最真实的投保案例解析保险原理、提示消费风险,为广大消费者普及保险常识和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投保人梁先生于今年致电投诉,称投保时业务员员告知所购买的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大病小病都能保,不想交费了可以随时全额退保。近期致电客服人员咨...https://www.dzwww.com/xinwen/jishixinwen/202409/t20240905_14758591.htm
9.中国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以案说险”:维护消费者权益,履行合同责任待理赔人员进一步向物业公司以及受益人进行深入了解和沟通后,发现物业公司有存在侵害受益人权益的行为,要求物业公司提交代表客户真实意愿的相关理赔资料。最终,保险公司在受益人真实意愿基础上践行保险合同责任,支付理赔款4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理赔人员发现受益人的真实意愿与投保单位提交的资料存在不一致时,第一时间...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9013&newsId=5034647
10.金融消保教育宣传以案说险:保障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L先生误以为自己购买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到期后的治疗费用无法理赔,在A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讲解和帮助下知悉保单到期后仍可按照保单条款规定获取相应的权益,安心完成整个住院治疗,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通过诚信服务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http://www.fsaii.com/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4407
11.以案说险本案被保险人损失标的非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财产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案例启示】 即使财产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只要这部分财产非家庭自用,属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范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自身情况重新购买符合保险标的范围险种的保单,或与保险人协商在保单中增加...https://property.picc.com/xfzqybhzl/yasx/202310/t20231010_85119.html
12.“以案说险在身边”系列(二十):关于财产安全权的风险提示“以案说险在身边”系列(二十): 关于财产安全权的风险提示 案例简介: 2023年初,某保险公司收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疑似该公司营销员H女士有非法集资倾向。营销员H女士近两年因疫情原因,家庭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就给其名下客户打电话,表示提前缴纳现金保费,本期保险费就能打折,优惠力度较大。故客户向该公司的客服热线进...https://news.sina.cn/sx/2023-09-20/detail-imzniyue7167252.d.html
13.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以案说险保护个人信息,防止权益受损案例背景 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车辆发生单车事故。公司查勘人员赶往现场查勘,后经查勘员询问得知报案人非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报案人声称是被保险人的朋友,经走访调查发现其实际是某修理厂人员,与其声称的情况不符,保险公司发现疑点并及时介入调查,经核实后得知,车主近期并未报保险,因车辆发生小剐蹭,便自行寻找...https://www.sxgov.cn/content/2024-04/09/content_132024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