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
1.下列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事后防卫属于防卫过当的一种形式
2.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__。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__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___处罚。填入横线处正确的一项是()。
A.犯罪中止、免除、减轻
B.犯罪中止、减轻、从轻
C.犯罪未遂、免除、减轻
D.犯罪未遂、减轻、从轻
3.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
A.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通过对实施经济犯罪的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剥夺其再次实施经济犯罪的资金,体现了刑罚的()。
A.一般预防
B.特殊预防
C.法制教育
D.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5.下列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刑执行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B.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C.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
D.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不再追缴
6.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私自跑到海南去经商,检察机关得知后,多次发函督促其迅速返回原籍,吴某不予理睬。对其应该()。
A.抓回原籍处以行政拘留
B.按脱逃罪论处
C.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D.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加重处罚
7.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十余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玩忽职守罪
C.破坏集体生产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8.被告人苏某早上七八点的时候,骑着自行车将自己的小孩送到学校后回家,沿着京保公路良乡段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行至村路口附近,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村中,当苏某的自行车前轮已经越过路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道线时,适逢臧某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苏某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行六七米,苏某被撞入路东排水沟里,腰椎骨粉碎性骨折,并造成下身瘫痪。而臧某头部着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该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苏某属于交通违规行为,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臧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D.臧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9.甲原是某公司总经理,年收入20万元。甲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由于其在1997年2月时被解除总经理一职,收入锐减,虽经银行催还,仍有21万余元没有归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恶意透支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10.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300万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1/3。该企业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应缴的税款100万元。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何罪()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逃避追缴欠税罪
C.逃税罪
D.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B公司是一家生产儿童饮料和食品的民营企业,生产多种儿童饮料。1998年年初,该公司总经理潘某设计生产出无须插管和打开瓶盖,只要用手一拧就可以饮用的旋转式吸管瓶盖,这项设计于1999年3月31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专利饮料瓶设计独特新颖,新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A公司是一家食品饮料公司,见到B公司生产的饮料瓶设计新颖,便依照该样式仿制,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从1999年7月至2003年12月,该公司销售利用仿制的饮料瓶包装的儿童饮品1600万箱,严重挤占了B公司的市场份额。对A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定假冒专利罪
B.定侵犯著作权罪
C.定非法经营罪
D.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A.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
B.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同学杨某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C.丙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2000元定金逃匿
D.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1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14.甲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唆使配偶乙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乙于是以虚假身份给自己的“私家车”投了全险(事后查明乙根本就没有“私家车”),甲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在不审查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了此项业务。事后半年,乙伪造了交通事故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甲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赔付业务。甲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C.贪污罪
D.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15.王某为公安局治安队队长,与某歌厅老板李某是朋友,一次李某请王某吃饭,席间李某告知王某自己要请几个小姐来“搞活”市场,就是害怕被查。王某说没关系,有事我顶着,不过收的钱我要提一点。李某同意。日后,群众举报该歌厅有容留卖*嫖娼活动,王某接到举报后立即通知李某,使其逃避处罚。王某的行为构成()。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包庇罪
C.容留卖*罪共犯
D.妨害公务罪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惯犯
D.吸收犯
17.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是()。
A.按照数罪论处
B.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C.有的规定按照数罪论处,有的规定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D.没有规定
A.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B.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C.采用骗取信用证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D.通过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合同诈骗
19.2003年10月13日晚,利辛县春店乡村民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找到广播电视局职工孙某。孙某便为刘某写了控告状,在控告状中捏造了主审法官马某“开车故意撞人,故意伤害、非法绑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公开敲诈”等事实,要求追究主审法官马某的刑事责任,后又安排刘某等人到法院、县纪委等单位上访。2003年11月11日,刘某被依法逮捕,其妻又找到孙某写控告状,孙某在控告状中分别捏造了“法院院长徇私枉法、渎职犯罪、指使手下将刘某腿打断,非法关押”和县纪委的刘某某“执法犯法、上蹿下跳、公开包庇”等事实,并安排刘某之妻到市级有关机关上访控告。孙某构成何罪()
A.侮辱罪
B.诬告陷害罪
C.诽谤罪
20.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C.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这部分人员
D.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2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如何处理()
A.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22.甲在某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突然爆炸,致使甲面部多处受伤,则若其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时效期限为()。
A.2年
B.4年
C.6个月
D.1年
23.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A.债务人
B.债权人
C.提存部门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24.下列不一定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B.拍卖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价目表
25.甲欲卖给乙、丙或丁一台电视,价格500元。乙收到消息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和回应;丙收到消息后,当即回复甲表示愿意购买;丁直接将500元钱汇给甲。那么()。
A.乙的行动视为默示的承诺
B.丙的行为构成承诺
C.丁没有向甲作出回应,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承诺
D.甲与乙、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不成立
2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B.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变更合同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D.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合同没有变更
27.法定合同解除权属于()。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A.乙公司无须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B.甲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D.甲的损失应该由司机承担
A.甲厂可以有偿使用该技术
B.甲厂可以无偿使用该技术
C.甲厂对该技术享有优先受让权
D.甲厂对该技术无任何权利
30.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
A.肖像权
B.姓名权
C.名誉权
D.亲属权
31.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D.姓名转让权
32.某医院将该院近一年治愈的性病病人的名单刊登在自己制作的宣传材料上并到处散发,以宣传该医院的医治水平。该医院的行为构成()。
A.侵害患者的隐私权
B.侵害患者的名誉权
C.侵害患者的姓名权
D.真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33.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公证,无效
34.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
B.买卖
C.分家析产
D.夫妻离婚
35.甲与乙均于l987年10月1日出生,甲己经工作了,乙在初中读书。2005年8月7日,甲、乙合伙打伤了乙的同学丙,致使丙花去医疗费2万元。丙康复后,于2005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甲赔偿
B.应当由甲、乙共同赔偿
C.应当由乙的父母和甲共同赔偿
D.应当由甲的父母、乙的父母共同赔偿
36.甲委托乙将一批生猪从河北运往深圳,乙在押运途中突患急病被送往医院抢救,乙紧急委托了自已的同学丙暂时进行照看,详细告知了管理方法,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甲,要求甲派人过来。甲派的人尚未赶到时,由于天气太热,二十多头生猪热死,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A.应当由乙承担
B.应当由甲承担
C.应当由丙承担
D.应当由甲、丙分担
37.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人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A.甲是造成乙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由甲赔偿
B.施工单位未设立警示标志具有过错,应当由其赔偿
C.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甲和施工单位承担,但应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D.为共同侵权行为,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甲公司欲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向乙发出要约书,乙公司接受了甲的报价,并传真就该合同其他主要条款提出意见,甲公司完全接受。双方根据协商内容制定合同书,盖章后交给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接受了履行,但因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合同书迟迟未签。那么()。
A.合同须自乙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B.合同自甲公司表示完全接受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成立
C.合同自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报价时成立
39.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该代表行为()。
A.有效
B.视为有效
C.无效
D.经追认有效
40.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提高服务标准的()。
A.可以加收票款
B.旅客不交付加收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C.不应当加收票款
D.应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41.我国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C.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42.下列备选答案中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有()。
A.处有期徒刑15年
B.处死刑
C.处无期徒刑
D.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3.下列属于弹性刑罚裁量情节的有()。
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4.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又犯强*罪
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二年又犯抢劫罪
C.丙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三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执行11年后假释,假释后的第七年又犯诈骗罪
45.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再实行数罪并罚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6.下列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是()。
A.合同书
B.信件
D.电子邮件
47.人身伤亡保险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
B.实践合同
C.射幸合同
D.格式合同
48.下列哪些属于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A.有关合同标的质量的变更
B.有关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的变更
C.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
D.有关合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49.下列有关要约撤回和撤销的表述,正确的是()。
A.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D.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0.以下各项中,不必然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52.简述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不同表现的法律后果。
53.简述合同的形式。
54.简述赠与合同的终止。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试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56.“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
59.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20%以上为由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吨,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热值低,发热量随着掺水量的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无节油效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13退税款120万元。
问:(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甲犯罪
(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并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的方法保护较大权益免遭侵害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选项B正确,正当防卫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选项A错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选项C也错误;事后防卫不同于防卫过当,选项D也错误。
2.A【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A【解析】《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B【解析】通过对实施经济犯罪的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剥夺其再次实施经济犯罪的资金,是对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剥夺,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
5.D【解析】《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迫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可见,选项A、B、C都正确,选项D错误。
6.C【解析】《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犯罪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私自跑到海南去经商,经检察机关多次发函督促其迅速返回,仍不予理睬,可认定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D【解析】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电工张某主体不符,所以排除B项;因为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犯罪主观是故意,而电工张某是过失致火灾结果,所以排除C项;因为电工张某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排除A项。
8.A【解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从实践中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船的驾驶人员,但是,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上路也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如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苏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苏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事故后经鉴定,两车的撞击点在机动车道内,认定苏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的具体规定,即:“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苏某在横穿公路时并未确认是否安全后才通过,属于违章行驶,以致造成两车相撞、臧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苏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9.D【解析】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在任总经理期间,年收入20万元,对50万元透支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其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余款21万余元没能归还是因为其在1997年2月时被解除总经理职,收入锐减,而非恶意拖欠。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借贷纠纷,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0.C【解析】《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企业并不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是由于质量问题被外商退货而未补缴税款,所以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只定逃税罪一罪。
13.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敛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4.C【解析】根据1999年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唆使配偶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并最终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贪污罪。至于保险诈骗的行为,已为贪污罪客观方面所包括所以不再单独定罪。
15.C【解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为王某事先与李某已经有了容留卖*的通谋,所以二人应当构成容留卖*罪的共同犯罪。如果王某事先与李某没有通谋,则王某为李某通风报信,帮助李某逃避追究的行为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7.C【解析】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是:有的规定按照数罪论处,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有的规定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如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18.B【解析】千祥公司、永行公司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这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骗取买方货款的信用证诈骗最为典型的案例。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
信用证有多种类型,本案中涉发的是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的基本业务程序大致上是这样的:(1)在信用证运行之前,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该条款使得买方负有如约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这是买卖双方的事情,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之外。(2)进口商到其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以议付行之外的第三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信用证中同时规定了受益人应当提交的一些单据,主要有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5)受益人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规定的单据后,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开立汇票。(6)受益人将单据连同信用证向议付行提示付款。(7)议付行接受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并与信用证核对相符后买人汇票。(8)议付行将收到的单据和汇票寄给开证行索汇。(9)开证行对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信用证承兑,在汇票到期时付款。(10)进口商同开证行清算,进口商赎单、提货。
根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时候不介入基础合同(国际买卖合同)业务,它只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银行只是审核单据表面相符,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免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因此,即使基础合同存在纠纷,即使受益人提供虚假单据恶意欺诈,只要单据形式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必须付款。而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结算阶段,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申请人就不得以自己与受益人包括受益人欺诈在内的任何纠纷对抗银行。所以,如果受益人恶意欺诈的话,开证申请人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19.B【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孙某捏造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因此构成诬告陷害罪。
20.B【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1.A【解析】本题考查对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的把握。《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适用。本题属于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情况,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5条2年的特殊时效。
23.B【解析】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转移于债权人。
25.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行为作出承诺,不等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承诺。因此,本题中,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丙的行为构成承诺,丁的行为构成以行动方式作出承诺。
26.B【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必然可以变更合同。
27.A【解析】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即只要满足法定事由,解除权人就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为之,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其性质为形成权。
28.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第302条的规定,尽管甲在上车时没有买票,但是已经取得了司机的同意,并且表示会补票,因此应该认定甲和乙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由于司机的原因造成甲的损伤,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30.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具体分类。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本题中A、B、C项均为人格权,只有D项属于身份权。
31.D【解析】本题考查姓名权的内容。自然人的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三项权能,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具有转让的权能。名称权方具有转让的权能。
32.A【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隐私权是确有其事,但是不宜公开;名誉权则是捏造事实。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确有其事,故为侵害隐私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还有:隐私权只可以由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则不受此限制。我国隐私权一般以名誉权来保护。
34.A【解析】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5.C【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18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岁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6.B【解析】本题中甲为被代理人,乙为代理人。由于出现了紧急情况,乙为了甲的利益不得不委托丙进行照看,且不存在选任和指使上的错误,无须承担责任。丙也不存在过错,也不需承担责任。故该损失应当由甲来承担。
37.C【解析】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8.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应在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履行时生效。
39.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0.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0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D【解析】《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2.ABC【解析】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干要求。
43.AC【解析】选项8、D属于硬性刑罚裁量情节,不符合题干要求。
44,ABC【解析】《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D项中丁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当然不属于累犯。
45.ABD【解析】减刑只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同于改判。即减刑情况下不存在原判决错误的问题(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216页)。因而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仍然不适用假释。可见,A项错误。此外,《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引者注)实行数罪并罚。可见,B项错误。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罪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假释的规定,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218页)。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由人民法院核准,而非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见,D项错误。
46.ABD【解析】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7.ACD【解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即合同规定的情形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另外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复杂性,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只能与保险公司签订其已经预先制定好、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被动地服从、接受或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8.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9.AB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本题A、B、C项是正确的。
50.CD【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据该条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12、13条对《继承法》第7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2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也要确认遗嘱无效。因此,A、B两项错误,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以后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C项正确。
三、简答题
51.答:根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的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行为起点。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根据通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的要件没有齐备,这是主观和客观两叶、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的内容没有完全实现;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52.答:依照《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法。
第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处的罪,而且该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似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四,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四种情况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53.答: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形式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原则。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一种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合同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第三,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54.答:赠与合同的终止按照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财产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下,仍可撤销赠与合同: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四、辨析题
55.答:(1)从刑罚目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更易实现预防犯罪,这里主要指特殊预防的目的。
(2)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益性应与刑法的惩罚性协调一致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既可以节俭刑罚成本,又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56.答:(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3)因表见代理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法律规定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4)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五、法条分析
57.答:(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单罪状。
(2)犯罪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
②客观方面:a.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这属于不作为,但仅仅是不执行还不能构成本罪,必须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拒”则属于作为,即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判决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方式主动地对抗、阻挠、破坏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只有作为和不作为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本罪。b.拒不执行的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等。
③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58.答:(1)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5)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起就形成的,所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
六、案例分析
59.答:(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有的伪劣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承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其承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有欺骗的成分存在,但是由于有基本的交易事实,其所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发热量,所以从本质上看与诈骗罪中虚构交易事实,骗取财物的特征并不完全符合,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区别处理。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在这120万元中,50万元属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其余70万元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3)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甲个人犯罪。
60.答:(1)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
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是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契约义务。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如果双方的谈判已经进入一定的阶段,一方的行为是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地相信其会与之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那么中断谈判就是有错的。
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况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由。
(2)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理论,信赖利益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标的物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但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是受害人任意支出的。本案中,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以及王某为了寻找店址而专门请了一个月假的误工费用,显然都是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应当得到赔偿。至于其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条,但该费用因为发生在A公司承诺之前,况且是王某想要寻找机会所必须支出的,与A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得到赔偿。
王某因与A公司谈判所丧失的其他机会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机会本身就是很难确定的,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在举证上也存在困难。这种损失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