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如果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现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构
四、结语
所谓理财,笔者个人的理解是对家庭的各项开支进行合理的节约,以及对盈余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财务规划。财务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需作赘述,重点要说的是对现存的家庭财务规划的不足,以及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规划。
理财误区
每个家庭都有各自的财务规划。然而,事实是大多数的家庭财务规划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表现如下:
收入=支出,即通常所说的月光。理财一定要从节约和强制储蓄开始,这是理财的根本。
理财=储蓄、债券。部分人养成了储蓄的习惯或者只相信银行、债券的安全性。储蓄的收益率相对于每年的通货膨胀率来说,就是负利率。储蓄支取方便灵活的本意就是以备家庭现金应急之用,而不应成为家庭理财的主要渠道。
理财=炒股、炒基、实业或炒房。把所有的资金一股脑地投入,而忽略了客观存在的风险。要知道漠视风险的危害性是投资理财的大忌。
适度平衡财务规划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家庭财务规划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适度平衡:家庭应急备用基金。涵盖日常生活开支、还贷开支等,以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变现性且安全性较强的金融工具形式存在;家庭风险范防基金。涵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可以对潜在的家庭风险进行规避或转移;家庭投资理财基金。涵盖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储备以及家庭闲余资金的保值增值计划。
备用资金显身手
家庭应急备用金是家庭财务规划的首要因素。它关系着我们日常生活的质量和水平,但是如果它在家庭资产中的占比过高的话将会影响到后两项基金的投入,进而影响到家庭财务的整体规划。因此笔者建议,一个经济收入稳定的家庭,如果近期没有买房买车等较大开支的话,一般来说,在银行里预留家庭月开支的12倍左右的现金即可,用以预防家庭突然的经济收入中断或者经济开支增加所导致的家庭经济的尴尬。
商业保险防风险
家庭风险防范基金在家庭财务规划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商业保险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风险防范基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风险的客观存在以及某些风险对家庭财务毁灭性的危害,通过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来规避,是最有效的家庭风险防范措施之一。
这里的商业保险特指:家庭成员的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二者均要适度办理,用以规避突发的意外事故和重大疾病风险);理财类保险,防范财务风险,可以使家庭资产保值增值,保全财富;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不可或缺,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家庭的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应适当考虑。
其实所有的适合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都是家庭财务规划的一部分。我们不应该质疑消费型保险的功用。就是因为消费型保险的高额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为各个家庭的财务给予了更加充足的保障,从而构成了家庭的风险防范基金,保障家庭的财务安全。
一个家庭不管有多么好的投资产品和多么优良的投资组合,倘若其财务规划没有较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给与保障,那么一旦遭遇风险,家庭的经济重心也将随之倾斜坍塌,财务状况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就可想而知。
因此,如果说家庭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像一个坚固牢靠的盾,不管在任何时候都能确保您所拥有胜利的果实的话,那么,家庭的投资理财基金则是您攻无不克的利器,能让您享受胜利的喜悦。
学会理财财才理你
投资理财基金在家庭财务整体规划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谈到理财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么一句话“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其实在这里还要补充一句那就是“即便你理财,财也不一定理你。只有学会理财,财才会理你”。
家庭的理财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类:储蓄、债券、保险、收藏、基金、股票、房地产、外汇、期货等等。每个家庭都应该根据自身的投资强项、风险承受能力、可使用的资金规模、现有理财方式和预期的资金用途等来选择理财产品。通过科学合理的搭配达到一个最优的投资理财组合。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秉持以下几个原则来形成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组合:
扬长避短原则。可以适当增加自己所擅长的投资理财方式的资金量,以期更高效的回报。
兼顾收益和安全原则。合理搭配,多元化理财,弱化投资风险,尽可能地追求稳健收益。
长短期相结合原则。这样可以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又不局限近期资金的使用;对于部分不使用的资金,作长期规划,以期一个长远的收益。
循序渐进的原则。初期可以尽量追求稳健,在不断学习和实践过程中适时、适度增加高收益资金的比例。
五大环境风险高行业先行试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帮助投保企业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人提供赔偿。
从《意见》可以看到,广东省将在5大行业率先开展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该5大行业基本覆盖了广东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今后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依法承担的多项经济赔偿责任,将可由保险公司负责“埋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明确了投保企业最低赔偿限额将以100万元为起点,并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也就是说,企业在投保后,最低保障额将达100万元。
建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专项准备金
据悉,对于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人保产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方面已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准备,具体的办理方法与赔付细则保险公司将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具有财产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都可以按照《意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
部分保险公司还表示,将会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并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即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以及时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保险公司还要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
《意见》规定,当年度赔付率(当年度保险赔款支出/当年度保费收入)超过80%,或单次事故赔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30%时,超过的部分可用理赔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为确保理赔的及时性,需由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的部分可先由保险公司预付,再由专项准备金返还给保险公司。
为何启动试点“绿色保险”
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介绍,经过几十年工业化高速发展的沉淀、累积,广东省已经进入污染事故的集中高发期,仅去年就处置了河源紫金血铅超标、武江锑污染等27起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故往往造成群众财产、健康损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被打乱,甚至出现“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
环境污染责任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许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采取强制与自愿投保相结合,并已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广东省社科院环境经济政策与研究中心主任赵细康表示,绿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要求。“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既可以分散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又可以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还可以提高企业赔付能力,有效减少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现象,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能达到一举多赢的效果。”赵细康说。
绿色保险会否纵容企业污染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之后,如果出现了污染损害事件,企业自身赔付的经济金额将有所减少,这不禁让人疑惑,此举会否纵容企业污染?
参与起草《意见》的赵细康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之后,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罚金、污染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还是必须由企业承担。保险理赔的只是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一些险种也可以包括赔付给受污染区域行政主体(例如地方政府)的行政赔偿。
此外,赔偿的金额还会受到额度的限制。像赔偿100万,可能就要投入保费1万元,更大的赔偿限额,投保费也会越高。再加上企业本身在合法范围内排污还要交排污费,“可见投保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是增加了成本,增加了他们排污的经济压力,这反而有利于推动企业自觉提高污染治理的能力,降低环境风险。而一旦出现环境污染损害事故,企业的赔付能力则会提高”。
如何避免试点期间乏人问津
一、现行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
(一)侧重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缺乏预测信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保险公司过去业绩的向后看的报告体系。保险行业的运作是以精算假设为基础的,这种假设即是一种预测性的信息。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二)拘泥于法律形式,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三)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新经济时代,每一项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为重要。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尽力满足其信息需求,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四)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披露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尤其是自创商誉、知识资本等信息得不到反映。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等企业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一流的人才和不断创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知识、技术将成为保险公司等企业的核心。财务报告应恰当地揭示对保险公司成功经营起关键作用的知识资本信息及其潜在的巨大收益,以合理体现保险公司价值。
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拓展的新信息
(一)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披露。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分析指标与其他的行业会计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龚兴隆在《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一书中,对保险公司整体状况评估提出了五类指标,即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在每一大类中还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并对每一指标设定合理的预警线。现列举五个核心指标的公式及其一般的取值范围:
1.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100%
该指标越高,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大。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该指标所做出的规定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其自留保费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和的4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应以400%作为临界值。
2.非认可资产与认可资产比=非认可资产/认可资产×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应予以控制,NAIC则规定该指标应小于10%.
3.净收入与总收入比=营运净收入/总收入×100%
该指标中,营运净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和投资中的净收入,总收入中还包括已实现的资本收益。该指标的临界值应大于零。如果保险公司年度指标小于零,则说明公司整体经营没有利润,且由于保险是负债经营,很容易使保险公司处于潜亏的状态。
4.产品组合变化率=各产品险保费比率的变化之和/产品险总数×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每种产品险,如车险、财产险、个人寿险、团体寿险、年金、健康保险等平均保费变化率。根据NAIC的要求,该指标应小于5%.
5.保费收入变化率=保费收入增长(或减少)/上年保费总收入×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变动情况,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NAIC对财产险公司规定保费收入变化率应在-33%-+33%之间,寿险公司为-10%-+50%之间。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为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我们认为平均一般应控制在-20%-+50%之间为宜。
保险公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内容包括:
1.经营业绩指标。它比财务指标更能揭示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未来趋势。有助于信息用户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性质和未来现金流量,把握保险公司企业发展方向,是信息用户对保险公司未来作出预测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应用
一、有关案例教学法的剖析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的、典型的实例讲解、分析和讨论,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其最早的雏形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和法学院才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后又被广泛运用于管理学界。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成为一种风靡全球、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国内该教学法也逐渐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广泛地应用于很多课程授课中,如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公关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学改革计划之中。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教育在本质上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完善,是人从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看作是学习的主体,激发学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好,教学效果就好;发挥得不好,教学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呢?首先要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学的过程中巧妙地运用适当的教学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实传道、授业、解惑,教学收益会比较高。比如在保险学的授课过程中讲到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从而使学生于实例中切实感受到保险学教学不仅是课程学习的需要,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接受了教师的知识传承之后,能够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教学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而言。保险学是金融及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管理方法,是一门集方针与业务技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应用课程。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运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而且,单纯的讲授使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单调而紧张的状态,容易产生枯燥感,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与提高。而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会在教师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大脑去思考,一方面要阐述和讨论自己的分析判断,同时又要倾听他人的意见。这就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思维创造的机会,改变了单纯进行保险条款讲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将保险原理还原到实际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案例教学是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向传递信息的方式,使学与教都处于教师、学生及案例所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之中。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深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督促教师在今后的教学中考虑问题更全面、更细致。
二、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心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衡量标准和人才价值观念日益发生着变化,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更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及技术应用能力。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养社会建设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高职教育中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尤其重大。就保险学这门课程的教学而言,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保险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学生接受的角度来讲,如果教师只是介绍抽象出来的理论和既定的保险条款,而不是与实际应用联系起来,会给人枯燥空泛的感觉,也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从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促进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如果能与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事情:
(一)案例选择要适当。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的选编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点。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应当是学生已经学过或即将学习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学生达到温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保险合同是该课程研究的重点,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并且保险合同内容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在讲授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先是给学生提供一些已经填写好的保险合同(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然后引导学生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如果自己是一个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在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提出他们的见解后,再引入话题:这个考虑过程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签订合同时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而且,一份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很多,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等。那么这些内容又包含了许多小的方面,这也正是保险合同这章所要学习的内容。这样一来,学生对于该次课的学习兴趣就一下子被激发起来了,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高了。
成功的案例教学是在讲解基本理论时,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明确地认识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把生动的案例与理论知识融为一体,巩固学生学习的基本原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多样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有很多具体的形式,比如课堂讨论法和讲解分析法等。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讲授“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一章时,由于该章主要是关于财产保险的险种介绍,实务性较强,所以主要采用课堂讨论、保单分析等形式授课,即在学完各类条款内容后,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老师给出的案例资料,开展课堂讨论,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在讲授“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由于该章内容是保险基础理论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要学生一下子通过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对实际问题作出准确回答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采用讲解分析的方法。讲到一种保险原则时,先把该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需注意的关键点讲解清楚,然后引入相应的案例。在实际授课过程中,除讲清案例的背景、经过、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外,教师也可以采取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一些讨论。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也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克服怕羞、怕说错的心理,师生共同打造既严肃又活泼的学习氛围。
三、关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索
案例教学法由于其自身的优越性,在教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一)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在不同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中,老师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使用讲解分析法时,老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课堂讨论法中,老师要把表演的舞台尽可能的放给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既要善于引导学生,又要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避免出现“冷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话题范围不要过于宽泛,使课堂讨论始终围绕案例进行,以促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深化。
(二)若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充分的课前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具要准备案例,又要运用理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有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去。就保险学这门课程而言,就是要求任课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保险业务实例。保险纠纷的处理很多情况下是涉及到法律的应用的,如果老师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更新都不能准确掌握的话,那么在组织案例教学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就事论事的误区。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外大学的财经类专业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我们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加大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比重,提倡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先强,童本立.高等财经教育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国义.保险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