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钱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钱某于2020年9月24日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出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于2021年1月23日进行了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钱某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全血细胞减少,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投保前已患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付保险金,通知终止了保险合同。
经核实,被保险人钱某在2015年8月14日的入、出院记录诊断为全血细胞减少,且病情好转后便当天出院了,并未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钱某此后继续上学。
裁判结果
在投保时《投保补充告知问卷》显示第6条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中I项询问“贫血,被建议不宜献血”,被保险人回答选择“否”。钱某2015年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出院记录显示4年前发现血象三系减少。入院诊断为全血细胞减少。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血象三系减少或全血细胞减少必然构成贫血。故可以认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勾选无贫血疾病选项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法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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