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由释义纠纷管辖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及相关案由知识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该类保险合同既可作为独立的合同存在,如普通伤害保险合同、特种伤害保险合同等,也可以作为一种从合同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中。

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前述疾病方面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七条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THE END
1.十大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扫码了解十大保险纠纷典型案例详情 案例1 潘某等48人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 以调代判促双方实现共赢 案例2 某保险公司与郑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重大疾病保险中 限制治疗方式的条款无效 案例3 刘某等人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家用车改网约车的理赔认定 案例4 贾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http://epaper1.fsonline.com.cn/fsrb/html/2024-05/27/content_61962_283934.htm
2.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15:保险纠纷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的一个分册。 内容简介 本书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纠纷案件。 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https://www.igetget.com/eBook/%E4%B8%AD%E5%9B%BD%E6%B3%95%E9%99%A22024%E5%B9%B4%E5%BA%A6%E6%A1%88%E4%BE%8B%2015%EF%BC%9A%E4%BF%9D%E9%99%A9%E7%BA%A0%E7%BA%B7?param=OYrCpXCEfN&token=YxRj1dbLGNgA2oaD6VBevmQZ7rnbYWme1rmWkyOKRMzJpX9lP5dxqE41j8De2pmO
3.天衡观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雇主应承担的损害...近日,笔者承办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雇主用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为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雇员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款4万元,该4万元能否抵扣雇主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发生了争执。对此,笔者从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研究,发现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http://www.tenetla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id=1701
1.投保“人身意外险”被拒赔法官这样判……生活中,保险如同一座坚实的堡垒,为人们抵御着未知的风险。然而,当堡垒出现裂缝,矛盾便随之而来。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01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7日,原告冯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险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245419
2.法院受理人身保险纠纷的诉讼费由谁负担一、法院受理人身保险纠纷的诉讼费由谁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二、诉讼费用承担的原则 关于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https://m.66law.cn/laws/213961.aspx
3.法制盛邦律师说黄洁玲: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免责条款的识别...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是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合同文本中的免除责任条款是典型的免责条款,易于识别。非典型的、不易识别的免责条款包括几种: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的约定;保险条款对概念的定义缩小保险人承保范围、扩大保险人免责范围的;等待期等。 https://www.everwinlawyer.cn/lwzz_details/1644544359062913024.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目录 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http://www.sdbhy.com/newsshow.php?cid=65&id=434
5.上海司法智库网究其原因,一方面车辆定损、修理、代为诉讼等多个环节由于黄牛介入形成非法利益产业链,社会缺乏有效的打击和监管,另一方面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或失实低估被保险车辆损失,又反向助推了不诚信诉讼。保险案件中,另一类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则是因保险代理人不规范执业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业务员为追求业绩违规揽保,虚假...https://www.hshfy.sh.cn/sfzkw/gweb/xxnr_view.jsp?pa=aaWQ9MjAwMDMyNDImeGg9MSZmcGRkbT1GWVFTVzE0ODEwMjE3MzA2MzUmcGRkbT1GWVFTVzE0ODEwOTk2MTYwMDImbG1kbT1BSjAxNgPdcssPdcssz
6.保险最高院典型案例最高法四起典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等四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3起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指出法院审案要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其中一些案例仍引起争议,如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共同危险行为、等价因果还是...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lodmw15.html
7.保险公司与陈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判决案例一审法院确认的**财保毕节公司与陈*文签订保险合同的合法性,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处理民事纠纷。同时,根据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彭**诉**财保毕节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23)黔0581民初5*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亦是...https://www.gzchlssws.com/jiaotong/8874.html
8.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专家导读 属于民事案件,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产生之后就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证据材料,只要符合立案的条件,法院就会受理自己的诉求。 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所有的民事纠纷适用的程序法都是《民事诉讼法》。 https://mip.64365.com/zs/1590967.aspx
9.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典型案例今天,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典型案例。 这5起案例是: 案例一 吴某某诉徐某甲、徐某乙、某财产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残疾赔偿金时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其赔偿范围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徐某甲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https://www.hubpd.com/hubpd/rss/yidianzixun/index.html?contentId=7205759403795848797
10.2020年海南保险业理赔典型案例界面新闻L先生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客户以及交警大队多方协调沟通,核算赔付金额100.68万元,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死者家属56.34万元。 案例点评: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及住所地、...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5806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