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规则向证监体系对齐,对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确实有帮助,但这个《指导口径》重点讲了些什么?真的对信托公司有那么大的利好么?
其实最重要的就是问答1和问答5;
问答1隐含的意思是,只要通过集中度管控规避私募投行的嫌疑,资产管理信托也可以做非标,这里非标甚至包括信托贷款(但是集中度管控可能操作上非常难)。
问答5隐含的意思是,单一信托贷款(不受集中度限制)只能通过服务信托。
我们一一看来:
1.首次定义私募投行,明确风险分散情况下可以投非标
关于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
(1)这是监管首次定义了“私募投行”的含义
这里最核心的就是集中度的问题。未来信托还可以做非标,但是和可能要引入类似证监会对非标投资双集中度的限制:
单一信托计划投资单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净值的xx%,笔者认为这个比例25-35%都有可能。
同一个管理人发行的所有信托计划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一定比例,笔者认为25-35%可能性较大。
上述单一资产可能会合并同一个融资人的所有非标融资,防止拆分。当然金融监管总局也可能只采用前面的单一信托计划投资单一资产的集中度限制,后面同一个管理人发行所有信托投资统一资产集中度未必采用,但这样就容易给信托公司发行多个产品投资同一个资产绕道的漏洞。
要注意银行理财并没有设置这样的双集中度,可能因为理财公司基本上都已经从商业银行隔离出来成立子公司,而子公司并不具备非标资产生成能力,都是分行推介,子公司独立审核;且子公司不能直接投资信贷类资产。从法人隔离角度防止了为融资人服务私募投行的角色。
双集中度是解决为融资人服务的私募投行定位非常好的一个方案,因为很好解决了为单一融资人量身定制做融资的可能性,A信托如果想着服务融资人B,但是同样价格的条件下你得拉其他信托参与或者私募银行理财参与,人家不一定认可你。
但其实也面临非常麻烦的现实问题,就是任何非标都必须要走类似信托银团的路径,但是每家信托的审批流程,风险偏好都不一样,很难达成一致。这就倒逼强化信息披露,有一个集中注册平台,增加非标资产标准化程度,否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条路能不能走通,即便走通一年都做多少量笔者都非常不乐观。
(2)明确信托投非标是新鲜提法么,重大利好?
有人解读说,你看这条里提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时,要审慎开展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
这是重大利好呀!监管给信托公司开展非标业务留下了口子。
但我想泼个冷水,这种解读是忽视监管语义大前提和对信托公司实务缺乏了解的产物。
简单说,传统意义上融资类信徒哦做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有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你可以说它是“非标”,但它之所以挣钱的本质,是因为它是“私募投行”。
注意啊,“私募投行”最重要的判定标准是,“为融资人服务”!所以问答1给你扣一个集中度的帽子,这层紧箍咒有多难受,可以问问券商资管的兄弟们。
当然如果不想套上集中度管控的紧箍咒,也不为融资人服务的非标,或者说为资金方或委托人进行服务开展的非标业务,应该叫什么么?这就是后面问答5要解答的问题。
这就是商业银行最常做的“委托贷款”!不挣钱啊不挣钱啊,亲~
在这次执行口径的问答里面,信托贷款放在服务信托下面;后面具体展开描述。
换成信托公司的视角,这就是纯服务角色的“通道业务”,如果是资金方委托你做的非标,你还能挣3%的管理费么?有个千几的管理费就不错了!
事实上,监管在“非标融资”上就从来就没有松过口。
只不过监管有艺术性地用一个叫“私募投行”的、更为宽泛的大帽子彻底罩住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监管没说你“不能干非标”,但你如果依然还想干“过去的、赚钱的非标”,很容易就会被打上“私募投行”的标签。
“不能赚大钱”和“挨监管的板子”,两个你自选吧。
现在好了,这个念想可以彻底断绝了,监管想的远比我们想的更缜密,老老实实按照新三分类转型吧!
2、回顾信托三分类中资产信托分类
仔细看信托三分类的4个版本分别是:
2022年4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份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份正式稿。
但资产管理类信托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没有中间隔离,肯定存在资管基本定位问题以及利益冲突问题。这次执行口径给出了答案就似乎集中度管控实现隔离,规避私募投行嫌疑。或者走服务信托做信托贷款,但是需要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而且三分类新规对资产管理信托分类比照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信托分为:
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权益类信托计划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
混合类信托计划
其中非标融资,尤其注意,这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不低于80%;所谓债权类资产包括非标融资(也就是此前的融资类信托都在这个类别项下)。从三分类源头看,资产管理信托投非标并没有禁止。
所以这次《执行口径》第一条并没有任何变化,因为本来也没有说不能投非标。但痛点在于私募投行业务的界定,以及信托贷款怎么发放的问题;大致方向监管已经给了,就是要集中度限制,信托银团这条路肯定要走下去。
3、关于发放信托贷款适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这个问答巧妙回避证明回答资产管理信托能否发放信托贷款,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前面私募投行的定位,或许也能发放,只是双集中度的紧箍咒短期估计玩不起来。
而且从资管新规的大逻辑上也行不通,资产管理类信托需要严格履行资管新规的要求,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类资产;虽然信托贷款不属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但逻辑上是一致的。只有通过双集中度管控才能逻辑走通。
而且以资产管理信托募集的资金直接发放单一信托贷款,本质上也和后面提及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违背。所以也只有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才能放开单一信托贷款。
那么能否有第三条路呢?监管给除了集中度限制,通过分散投资的逻辑规避私募投行,但是要做到分散投资就必须要多家信托公司组团,这就倒逼信息披露强化,和信息共享。本质上就是银团思路。
笔者认为类似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注册的保债计划是一个相对比较可行的路径,就是围绕着“非标债权”但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信息披露和注册的场所实现相对信托贷款更透明(虽然比不上标准化资产的透明度)方式,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端和非标融资资产端的对接;
4、通过双集中度管控来防范私募投行,做好信托贷款和资产管理利益冲突制度设计和防火墙
为什么监管要禁止资产管理计划直接发放贷款,“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后续也会对集中度的要求做详细规定。
大概含义就是资产管理计划一定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如果同一个管理人既要募集资金服务投资人,同时又要承担投行角色服务融资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这也是为何当初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明令禁止发放贷款核心原因。
过去信托的业务主要是站在融资人角度为融资人设计融资方案,信托扮演了投行角色。但是同时信托公司又是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两个角色的利益冲突问题。
监管目标就是要改变信托公司先寻找融资方再匹配资金的业务逻辑,促使信托公司向以为委托人服务为出发点、履行受托人管理职责转型。
双集中度的好处是一个融资人必然对应着多个投资人,一个资管产品必然对应着多笔资产。这种多对多的关系至少大幅度增加了私募投行服务融资的难度;再强化一定的信息披露和制度约束,笔者认为不失为一个解决方案。
5、监管确实做了许多积极的规则对齐,对资产管理类信托利好,但利好有限。
正回购、投资衍生品、投资起点、投资人数这些“利好”,有些已经兑现(不少信托公司在2018年后新发行的产品都是按照资管新规的30或40万起点执行),有些规则是信托公司过去就坚韧地在旧规则下做着突破(衍生品的规则,但受限于各地政策不同,有些信托公司花了很大精力申请资质依然无法落地)。
监管规则的对齐是好事,但问题是竞争环境和投资领域也完全对齐,信托公司对应的人才储备和团队建设进行到哪里了?
信托公司们不妨扪心自问,自己同“武装到牙齿”的基金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们竞争时,你又有多少胜算?
6、监管针对“蠢蠢欲动”的信托公司们继续打补丁
我们看看第12条关于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认定,监管明确提出“设立财产权信托+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业务不能归入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范畴。
说实话,我看到这条时,快笑喷了。
因为“设立财产权信托+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就是信托公司们在“政信业务”中最常使用的业务模式。
它还有个大名,叫“应收账款流动化”,属于彻彻底底的“非标”和“私募投行”。
都这个时候了,居然还有少数信托公司希望通过“绕弯弯”的方式跟监管打哑谜。
其实早在资管新规刚出台的时候,2018年8月份当时银保监会信托部就发过文件《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指导意见》。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服务类信托的资产证券化和财产权信托名义的非标业务其实很容易识别区分。
反过来说,这条反馈的背后是部分信托公司缺乏对于监管大势的准确判断,才会发生如此啼笑皆非的事实。
有人问:“那你会怎么看这次监管部门的《指导口径》呢?”
中性!我的态度很直接,不好也不坏。
说不好很简单,是因为监管对于新三分类的监管是有着充分的定力,只要坚持“禁止私募投行”,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业挣容易钱的机会就不会继续。
说不坏的理由也很简单,规则拉直对齐是监管调控的大势所趋,正回购、衍生品诸如此类,本就是资产管理信托该有的,如果信托公司可以发挥自身禀赋,并且在团队建设上真抓实干,也未始不能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
但我却以为,相比于鼓励,此刻中国的信托行业更加需要的是“抛弃幻想,直面现实,顺应监管和积极变革”。
附:
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
为促进信托业更好把握《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准确进行信托业务分类,规范开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
2.关于信托产品参与债券回购
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可以按照资管新规规定的比例,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除上述情形外,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融入或变相融入资金。
3.关于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衍生品的要求
4.关于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者人数和资质
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者人数和资质暂按资管新规的规定执行。
5.关于发放信托贷款适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6.关于具有多重属性的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归类
单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归入遗嘱信托,单纯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归入保险金信托。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归入遗嘱信托。设立方式同时包含遗嘱和书面合同的家族信托,或者信托财产同时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和其他财产的家族信托均归入家族信托。
7.关于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
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上述资管产品,资金投资标的都仅限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资产。家庭服务信托受托管理财产可以有除投资外的其他运作安排,比如接受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对其进行保管;根据委托人意愿将资金用于受益人消费等生活支出。
8.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范围
保险金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中,可以包括保单和后续用于缴纳保费的现金,但不得包括资管产品等其他财产或用于其他用途的现金。闲置资金使用应当与保险金信托的信托目的和风险特征相一致,不能变相开展其他业务。
9.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单个资管产品设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与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之间的区别
对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的专户受托服务,信托公司可以提供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遴选等投资管理服务。而行政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仅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
10.关于单个资管产品专户受托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
单个资管产品专户受托服务信托,可配置资产限于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符合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的可交换债和可转债)、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
1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服务信托的认定
12.关于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认定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必须符合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业务规则。“设立财产权信托+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业务不能归入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范畴。
13.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认定
归入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业务,应当是信托公司取得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管理人业务资格后,担任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开展符合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等监管规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信托业务均不得归入此类业务。
14.关于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认定
对于以双SPV模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一层SPV暂归入“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归入“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信托业务,必须有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仅包含上述业务,其他信托业务不得归入此类。
15.关于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认定
16.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分类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关爱特定困难职工等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可归入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17.关于暂不满足规模要求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
对于前期已开展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中没有达到门槛要求的,可以通过追加实收信托等方式予以整改。
三、其他问题
18.关于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信托的区别
资产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拟定制式合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募资并签订制式合同,按照产品设计,通过集合运作、组合投资方式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按照产品期限到期清算。而财富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接受符合条件的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合法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户服务,并据此约定信托合同条款及信托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
接受单一委托人的委托,以投资管理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实质是专户理财,根据业务实质应当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设立的信托,除家族信托、预付类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特殊情形外,均应归入资产管理信托。
19.关于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业务的分类
对于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和银登中心颁布规则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信托业务,由于其模式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资,以所募资金受让出让方银行信贷资产包的收益权,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的定义,应当归入资产管理信托。
20.关于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业务分类
01课程大纲
主题一:新形势下政府项目精准谋划与城乡区域建设投融资创新实操及风险防范
8月26日周六全天
1、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和2023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
2、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中办、国办《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国函〔2022〕52号)投融资新思路要点解读
3、《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2022〕10号)要点解读
4、《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22〕228号)、《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22〕248号)等水利项目投融资政策要点解读
5、国办发〔2021〕40号、环境部6号文、住建部63号文等EOD、城市更新重要文件解读
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7、合规安排政府资金的多种使用方式
8、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包装项目并融资
9、大基建时代的综合平衡
1、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
2、5号文后政府如何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及如何判断项目的资金已经或可以列入政府预算
3、政府只有一年期的预算和三年期的中期规划,但资金支付期需要十年,如何解决?能否签订超过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4、发改的政府投资与财政的政府采购的区别及项目安排
5、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如何认定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6、政府如何合规把钱支付平台及社会资本?
7、政府采购具有融资的机会,如何融资?
10、无经营收入的基建项目如何策划包装
11、如何识别包装企业投资项目?
12、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
13、施工企业为平台公司垫资合规吗?什么是”硬垫资”什么是”软垫资”,该如何操作
14、如何甄别是否构成隐性债务,银监15号文对于隐债的认定?
5、40号文后ABO常见的违规与整改方式及案例
五、企业市场化投资基建项目的模式与实务案例
1、企业核准备案为何可以应用“投资人+EPC”或“投资合作+EPC”模式?
2、真假“投资人+EPC”模式如何判断?
3、纯公益性项目打包可否用“投资人+EPC”模式?是否为隐性债务?
4、“投资人+EPC”模式下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6、“投资人+EPC”模式下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7、“投资人+EPC”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筹集模式
8、“投资人+EPC模式”政府补贴怎么补才合规?
9、央企、国企与地方平台合作采用“投资合作+EPC模式”操作项目的两类五种合规模式分析
10、“投资人+EPC”模式“两标并一标”解析
11、避免“投资人+EPC”沦为BT模式违规应注意的问题。
六、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一)土地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综合开发案例
(二)土地指标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空心村整治案例
(三)河砂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水利建设利用河砂特许经营案例
(四)矿产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国有公司利用矿产资源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案例
(五)碳权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碳权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六)林权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林权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七)旅游资源1.政策、要点与路径2.某旅游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七、土地储备与开发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
1、土地储备业务的流程及合规性要求
2、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
3、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片区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土地供应及预算如何衔接?
4、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能否融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委托代建如何做少量融资?
5、土地储备项目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6、什么是生地出让、毛地出让、熟地出让?
7、如何分析片区项目的可融资性?
8、哪些情况可以带方案出让土地、打通土地一二级开发?如何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收入联动
9、专项债解决土储资金的模式与要点
10、从便于融资的角度应该如何规划片区项目或相应的个子项目
11、如何进行片区项目资金平衡分析?
12、如何确定片区开发投融资模式?
13、如何进行片区综合开发开展市场化融资?
14、如何设置分期分片开发和峰值支付
15、如何规避“以国企购地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
16、什么是土地增减挂钩业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如何融资
17、什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融资模式
18、土地集中流转项目如何融资?
19、什么是产城融合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
1、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合规要点)
2、委托代建+采购工程、采购服务模式
3、做地模式
4、投资人+EPC模式
5、专项债模式
6、土地注入模式
7、股权(基金)合作+施工模式
8、二级赎买一级模式
9、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
10、包装借款模式
九、EOD项目运作实务
(一)EOD项目操作要点解析
1、EOD核心理念
2、EOD生态环境的七大类与十五小类
3、EOD的三项反哺产业分类及细分行业
4、EOD模式下E与D关联的合规性分析
5、EOD项目的收益逻辑—水、砂、林、产、地、财
8、EOD项目开展的三个阶段及操作流程要点解析
9、EOD的“五位一体”和“三个内涵”
10、EOD项目如何选择生态项目与产业项目及占比分析
12、EOD项目预期收益、支出及资金平衡方案策划要点
13、6号文要求“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该如何理解,土地出让金及新增税收资金如何合规安排?14、EOD申报金融储备入库项目的要点解读
(二)EOD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
1、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友好产业开发一体化发展模式案例
2、生态环境治理+文旅开发一体化发展模式案例
3、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一体化发展模式案例
4、生态治理+清洁能源一体化开发案例
5、环境治理+产业开发一体化发展模式案例
6、基于EOD视角的矿山生态修复
(1)结合农旅融合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2)结合新型城镇化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7、EOD“指标”交易模式的应用案例
1、EOD项目融资模式
2、四大融资兑现路径机制
3、项目资本金的筹措方式
4、政策性银行的融资路径
5、财政资金和补贴的合理利用
6、EOD结合片区开发的合理利用
7、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一二级联动融资模式
8、如何申报EOD并拿到融资
9、长江上游石亭江流域综合治理暨绿色发展经济带开发项目融资模式介绍
十、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融资
1、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融资的困境
2、专项债融资
3、“以租代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4、“建办分离”模式及其案例
5、民办公用的“共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主题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与存量资产盘活、做地和城市更新模式解析与业务机遇分析
8月27日周日全天
2、《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3、近年来各地政府化债情况回顾
4、遵义道桥和云南康旅事件对地方政府化债的影响
5、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工作报告对地方政府化债的要求
二、地方政府债务分类和隐性债务定义
1、地方政府债务演变过程:从地方债置换“一二三类债务”到“隐性债务”
2、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要求及常见问题
3、财政部和审计署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要求
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途径和案例分析
1、隐性债务化解中的常见问题
2、隐性债务化解途径和案例分析
3、隐性债务化解中的常见问题
四、盘活存量资产途径和方式
1、存量资产的基本概念
2、政策覆盖的存量资产范围和种类
3、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重点领域分析
4、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重点区域及操作要点
5、盘活存量资产的保障条件
6、盘活存量资产的风险防控
7、盘活存量回收资金的使用
8、盘活存量资产的主要方式及操作实务
五、土地储备与做地模式简介和对比
1、土地储备的内涵和边界
2、做地与土地储备差异与对比
六、城市更新概念、模式和主要政策分析
1、从棚改到旧改、城市更新、公共保障性租赁住房
2、《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后城市更新发展趋势分析
3、从住建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第一批)》看城市更新业务发展趋势
七、做地与城市更新拆迁融资途径与问题分析
1、常见做地与城市更新筹资方案分析
2、做地与城市更新中拆迁融资要点分析
3、做地与城市更新融资业务中常见问题分析
4、做地与城市更新拆迁融资典型案例分析
02课程特点
※业务一线专家授课,专业性和实操性强
※全面、专业、紧跟政策变化和实践最新动态
※欢迎各位学员带着问题来听课,报名的同时提交各种问题,让本次培训成为一次珍贵的行业内的经验交流会
03讲师介绍
林老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中国投资协会专家委员,财政部PPP财务专家,国际注册融资规划师、国际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律师及基金从业资格,金融硕士研究生。中至远集团总裁。长期致力于平台转型、双向混改、重组并购、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拥有15年以上的国企改革及管理咨询经验。
陈老师:某大型商业银行总行投行部副总经理,负责全行对公业务产品创新,管理资产规模超过6000亿。熟悉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负责全行地方债营销、发行、政府平台债券融资、项目贷款、产业基金、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
日期:2023年8月26日-27日
地点:重庆(具体地址报名后告知)
参会费用
费用:42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纸质教材、纸笔)不含交通和住宿费,早餐酒店住宿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