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贸易救济,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除了传统的反倾销调查外,国外对华反补贴和“特保”案日益增多。仅2009年中国就遭受13起反补贴调查,创历年之最,连续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2009年国外对华发起7起特保调查,其中美国轮胎案、印度铝制品案已征收最终“特保”税。特别是反补贴调查涉及我税收、投资、贸易、产业、土地、国企改革等中央和地方经济政策150余项,已从单一的贸易救济层面转向制度层面,对我经济体制和政策制度构成潜在威胁。

中国面临贸易摩擦增多,应诉困难重重的原因,既有外在的客观因素,更有内在的制度性缺失。外在的客观因素包括两个冲突。首先是近10年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引发的中国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范围内产业和产品结构性冲突。其次,从表面上看,本轮贸易摩擦增多是金融危机的应急性冲突;同时也是国外滥用WTO规则,采取贸易救济措施,遏制中国崛起和发展的主观性冲突。

内在的制度性缺失则是应对贸易摩擦的主体缺失问题。由于企业(行业协会)应诉动机缺乏强制性制度性安排,或者由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同,应诉不具有正的外部性,在现实案例中出现企业应诉的主观能动性往往与案件实质性危害和对产业的未来预期风险不匹配。典型行为表现为在应诉过程中集体“搭便车”,或因缺乏预警手段和规避贸易救济的风险意识,导致当期应诉成本高于预期收益而主动或被迫放弃既有市场。前者在案件应诉时既不出力也不出钱,后者则是心有余力而力不足。这种应诉主体的缺失或不尽完善陷阱,也导致长期以来贸易摩擦的应诉机制存在一种政府主导的、非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倾向。即中国在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时往往处于一种“错位困境”:企业较“淡定”,政府很“忙碌”。

二、贸易救济保险概念的提出

这种“错位困境”,从行为经济学来看,无论是企业的国际市场战略、行业协会功能、应诉策略行为、社会效用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决策者选择行为,都带有强烈的转型经济的路径依赖特征。因此强化应诉主体功能,增加市场化的制度供给成为建设和完善应诉贸易救济措施的必然选择。那如何增加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市场化制度供给呢

笔者认为,借鉴现代保险制度,建立中国贸易救济保险制度和国家贸易救济风险基金,不失为一种解决“错位困境”的有效途径。

(一)出口信用保险之借鉴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领域之一。它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发点,是一种为本国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和进口商商业风险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一种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从诞生起就具有较强的官方色彩。19世纪后半叶,英国商人为贩运商品至澳大利亚,开创了历史上有记载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先河。1919年,英国政府为了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即出口信用担保局,也是第一家政府支持下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因其降低交易费、规避交易风险的功能,对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显著的政策性业务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已成为一国政府对其外贸出口进行补贴的通行惯例。二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大都是一些高风险且难控制的项目。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惜亏损来支持出口,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

从全球范围看,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受到世界各国普遍称道,值得我们借鉴。该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承保范围大,从一般性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到特殊的成本上升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市场开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都包括在内;二是官方支持的力度大,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代表国家经营,其收入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牵头组成的部际机构――外贸信贷与担保委员会负责中长期信贷保险项目的审查工作;三是信息系统发达,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和在67个国家建立的企业信用体系,作为确保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正常运作的重要支持;四是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推动了法国大型成套项目的出口,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贸易救济风险和贸易救济保险

借鉴成熟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特别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的市场调研保险①,可设计出贸易救济保险。贸易救济保险既是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范畴的创新;作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一个新产品,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

贸易救济风险是指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因被他国或地区发起贸易救济措施,造成买方无法稳定持续出口,带来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贸易救济保险的概念是指以企业持续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通过承保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意或不能承保的他国或地区贸易救济风险,来补偿出口贸易中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

(三)构建中国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更是高达20%-30%,而我国投保的出口企业数只占全国企业出口总数的3%左右。从服务贸易的角度看,在运用服务贸易促进货物贸易这一点上,中国与世界强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不容置疑的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金额逐年增加。2002年至2009年涉案共计达324亿美元,与进出口贸易总额相比,年均占比为0.25%。2008年涉案金额为62亿美元,占比0.24%;但2009年涉案金额高达127亿美元,占比为0.58%,占比增长了一倍。具体到一个产业甚至一个企业来看,贸易摩擦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攸关其生存。据测算,每一亿美元涉案,将会有1.5万人的就业受到影响。预计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不仅进入贸易摩擦的高发阶段,而且高涉案金额的趋势将维持在高位运行,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有利于完善贸易救济应对机制。建立贸易救济保险是现有贸易摩擦“四位一体”应对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丰富和完善应对的体系和层次,对案件的有效应对具有正面效应。

有利于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的长效机制。保险的风险防范功能,帮助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企业从主观上认识并主动投入到贸易救济措施的预测、预警、预案和预控上。特别是系统化的、机制化的对国际竞争情报的收集整理,建立分国别分行业的贸易救济风险评价体系,对科学地估测贸易救济风险至关重要。

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稳定的精通国际贸易争端专门律师队伍。从事贸易救济案件诉讼,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工作量大、业务素质要求高,还要精通外语。目前国内擅长贸易救济案件的律师人数较少,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认为打国际官司风险很大,不愿意对等付出相应工作量的律师费用,造成从事该领域的律师收入不稳定和队伍不稳定。而保险则能为律师提供较为稳定的收入预期,有助于队伍的长期建设。

有利于解决与WTO规则的非对抗性问题。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附件一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属于出口补贴②,也就是说,只要该机构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盈亏平衡,出口保险就不属于补贴。

因此,从法理上说在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下,设立贸易救济保险与WTO规则并不违背。而运用国际通行的保险制度来救济应诉权以及贸易救济的预期风险,在司法实践上不存在对抗WTO规则的判例。

三、贸易救济保险基本属性及产品设计

基于保险产品的整体性、书面性、固定性、平衡性、依附性、格式化特性以及保险产品生命周期的非典型性原则,设计贸易救济保险既要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创新,也要平衡好是政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运用符合WTO规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

(一)贸易救济保险的基本属性

一是贸易救济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如保险人出现亏损,亏损部分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补贴。

二是贸易救济保险是一种商品,保费是其价格。可通过大数法则,考察贸易救济高发国别和高发领域来预测风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风险发生频率、收益受损程度相适应。

三是建立与WTO规则非对抗的国家贸易救济风险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作为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的基础。

(二)贸易救济保险产品设计

1.保险原则。贸易救济保险对象是已经或即将开发一个或数个国外市场,以发展持续稳定的出口业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2.保险期限。鉴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一般为3-5年。贸易救济保险的保险期限定为1至5年。根据企业开发的市场或行业特征以及企业的具体要求保险期也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少不得低于1年。例如,开发美国、欧洲可例外考虑延长至8年。

3.承保风险。承保企业为获得或提高出口额而承担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无法逐步收回之风险。

4.保险率。根据国别贸易救济风险高危程度,敏感国别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市场可适当提高。敏感行业轻工、纺织、钢铁、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也可适当提高。

5.保险运作。企业提交保险申请,明确其为开发出口市场拟投入的费用。包括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申请批准后应附在保险单上。保险单包括两个时期:(1)保险期:在该期间,企业在规定的年度(12个月)预算限额内支出费用。如果企业的出口额不足以收回上述费用,将由保险人赔付。(2)摊还期:在该期间,不再考虑上述投入的费用,投保人不再获得赔付,而要根据在投保地区获得的出口效益,偿还先前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赔付金。

如果期末出口效益仍不足以偿还赔付金,未摊还的赔付金余额最终归企业所有。当出口效益增速高于预期速度时,在支付的赔付金全部偿还后,合同则自动终止。

6.赔付。保险期末时建立临时冲抵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保险期内,为预算额内实际支出的费用。贷方登记同一时期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预计投保人在合同规定国家和地区实现的出口额,确定“摊还率”。如果冲抵账为亏损,企业将得到等于该亏损的赔付。如果冲抵账为盈余,企业应将该盈余额扣除支付的保险份额用来偿还先前收到的赔付金。

7.保险费。保险费仅在保险期内支付。在签合同或每次续签时结算。保险费建议为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贸易救济应诉费用预算费用的3%。

四、建立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议依据“先建立后完善、先依托后独立、先补充后充实、先自愿后强制、先出口后进口”的原则,积极推进。

第一,贸易救济保险制度先建立后完善。贸易救济保险可采取先行先试、小步快跑的方式,在部分国别和部分行业试点推开。同时加快贸易救济保险的立法,完善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行业协会)为应对主体,以政策性保险为依托,以增加应诉动机正外部性为手段,以稳定和扩大市场为目标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

第二,组织机构先依托后独立。国内唯一一家开办出口信用险业务的公司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年底成立以来,累计支持我国企业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超过2700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约19亿美元。具有较为完备的运作体系,建议可依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贸易救济保险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可单独设立承包贸易摩擦风险的保险机构。

第三,风险准备金先补充后充实。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需要有充足的风险准备资金。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仅为20∶1。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金为40亿元人民币。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保险及担保业务共实现保额1166亿美元。按此计算需要24.9亿美元风险资本金,风险资本金的严重不足,严重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新开展贸易救济保险将会更加捉襟见肘,建议根据2009年贸易救济涉案金额127亿美元作为保险规模,按照国内实际比例的一倍由国家财政补充10亿元人民币作为贸易救济专项风险准备资金,今后逐步充实到和达到国际比例的70亿元人民币。

第五,投保市场先出口后进口。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正遭遇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受到影响,经济增长明显回落。由于国际市场需求疲弱,一些国外产品向我国大量低价出口,严重冲击了我国内产业。为此,仅中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在2009年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反补贴调查3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3起,裁决7起。今后如何针对中国企业遭受进口倾销产品的冲击,也应探索建立类似的保险制度,降低企业可能遭受到的产业损害,运用贸易救济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释:

[关键词]贸易救济调查;措施;集中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按照WTO统计口径①,2016年,我国依法对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干玉米酒糟、食糖、共聚聚甲醛、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等进口产品启动贸易救济调查9起,反倾销调查7起(含再调查2起)、反补贴1起、保障措施1起②;截至2016年底,我国对外启动贸易救济调查249起;其中,反倾销案件239起,反补贴案件8起,保障措施案件2起。

2016年,我国还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太阳能级多晶硅、氯丁橡胶、马铃薯淀粉、己内酰胺、碳钢紧固件6种产品发起13起反倾销和1起反补贴复审调查;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原则,调查机关作出10项原审裁决、15项复审裁决,运用国际经贸规则、主动发起贸易救济的经验日渐积累。

一、我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启动数有所下降,但类型多样化

2016年,我国对外共启动7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减少4起,降幅36.4%;反补贴1起,同比增加1起,保障措施1起,为我国首次对进口商品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二、对发达经济体启动数增加,但占比有所下降

2016年,我国对外启动的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及发达经济体6起,占比66.7%,下降6.1个百分点;涉及发展中经济体2起,占比22.2%;未明确涉案国家(地区)1起(食糖保障措施案),占比11.1%。2011―2016年,我国对进口商品启动贸易救济调查涉及发达国家占比78.2%,发展中国家占比20%

三、主要集中于美日欧三大经济体,但占比回落

2016年,我国对外启动的9起贸易救济调查,美国、日本以2起并居首位,欧盟、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各1起,未明确涉案(地区)1起。2011―2016年,我国对进口产品启动贸易救济调查主要涉及欧盟(14起)、美国(13起)和日本(13起),合计占比72.7%,涉案国家集中;韩国第三(4起)、印度第四(3起)。

四、化工产品和食品案件增加,行业集中度仍维持高位

2016年,我国对外启动的9起贸易救济调查,化学品涉案4起(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1起、共聚聚甲醛3起),占比44.4%;食品3起(干玉米酒糟2起、食糖1起),占比33.3%;钢铁2起(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占比22.2%;涉案产品行业极为集中。2011―2016年,我国对外启动的55起贸易救济调查共涉及化工、钢铁及其制品、多晶硅、食品、造纸、电子产品、纺织、医疗设备8个行业,前四个行业合计共41起,占比77.3%,行业集中度较高,特别是化工行业21起,占比39.6%。

五、中西部地区企业申请调查明显增加

2016年,我国对外启动的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及上海、浙江、江苏、广西、云南和河南6个省份和中国酒业协会(表5),涉及省份数同比持平。

六、2016年我国实施和终止贸易救济措施情况

2016年,我国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案10起,其中反倾销9起,反补贴1起;新增征税产品4个,分别为干玉米酒糟(双反初裁)、腈纶、取向电工钢、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后三个产品均于同年作出初裁和终裁。

2016年,我国共终止实施8起贸易救济措施,均为反倾销,其中到期终止6起,复审终止2起;涉及产品3个:水合肼、三氯乙烯、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按我国统计口径,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39起贸易救济案件仍在采取措施。其中,反补贴案件5起,反倾销案件34起,涉及产品40个。

七、2016年我国申诉省份分布

对涉案企业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裁决贸易救济案例的申诉企业(含原审和复审)共349家,涉及29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未涉及和海南)和3个计划单列市(未涉及深圳和大连)和一个行业协会。

[注释]

①如未作说明,则按WTO方式统计。WTO统计方式将对不同国家同一产品启动的贸易救济调查按涉及国家数进行统计,而我国将对多个国家同一产品启动的贸易救济调查按涉及产品数(即1起)进行统计。

②因对食糖的保障措施调查未明确涉案国家(地区),故统计时暂定为1起。

[参考文献]

[1]王晓.贸易救济措施须审慎“落子”[N].国际商报,2017-01-06:A1.

关键词:贸易救济;原因分析;应对策略

在WTO的协议下,各国市场准入的门槛下降了,在这种不断扩大和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如果由于进口商品的激增,而给进口国国内的产业带来负面的影响,进口国政府是允许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的,这就是WTO规则中的贸易救济政策。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由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免遭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政府行为,是WTO用于维护公平贸易,依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WTO赋予成员国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当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害的条件下进行贸易救济的合法手段,因此它也就成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采用的方式。

近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2009年进出口总值虽然有所下降但仍达到了22072.7亿美元,出口达到了12016.6亿美元。2010年以来我国进口贸易总值增长迅猛。据海关总署网站数据显示,1-9月累计进出口总值达21486.76亿美元,实现同比增长37.9%,进出口贸易总值恢复至金融危机前水平,累计出口总值为11346.3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879.8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可见,我国对外贸易的局势开始回暖,又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WTO其他成员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启动的各类贸易救济措施也在同步迅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救济被诉方,且我国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从低端产品向高科技产品蔓延,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从产品层面向产业、政策层面蔓延。

一、我国遭受贸易救济案件分析

(一)我国成为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对象,数量多,金额大

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我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2009年这种势头更增无减,国外对华共启动116起贸易救济案件,涉案金额约120亿美元,2010年前8个月,我国共遭遇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48起,总涉案金额64.8亿美元。我国仍是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等主要贸易伙伴的重点调查对象。其中美国上半年启动了2起反倾销和2起反补贴,均针对我国产品;欧盟启动8起反倾销和2起反补贴调查,其中对华分别为5起和1起,并启动1起涉华保障措施调查;印度启动18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对华6起,位居各国之首。来自世界银行日前的最新报告显示,尽管我国出口总量还不到全球的10%,但全球47%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和82%已完成的案件都针对我国。

(二)美欧是主要的发起者,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趋增

在贸易救济案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仍然是美国和欧盟,上半年,在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17个国家(地区)中,欧盟共启动7起,美国启动4起,除了传统的美欧贸易救济调查外,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启动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如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印度对中国产农药用化学品二乙基硫代磷酰氯做出反倾销仲裁,墨西哥继续对原产于我国的高碳锰铁征收21%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哥伦比亚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打汁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等等。

(三)贸易救济调查从低附加值产品扩大到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

二、发生贸易救济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的出口大国地位使我国成为众矢之的

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世界经济和贸易一直处于比较低迷的状况,而我国的出口贸易虽然也受到了影响,但仍保持着比较强劲的势头,对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就成为了贸易救济措施的众矢之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和日本很像,日本的外贸总额在1985-2005年间,除个别年份以外,总体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并且一直保持贸易顺差。因此在20世纪80-90年代日本所面对的贸易摩擦比较多,成为美欧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对象国。而现在的我国外贸总额持续增加,一直保持贸易顺差,外汇储备也一直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自然成为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所以这段时期的频繁的贸易摩擦最终是归因于我国的“树大招风”。

(二)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摩擦主要是源于经济因素

首先,我国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正在改变着我国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比较优势结构。随着我国综合实力迅速崛起,对发达国家而言,都在试图趋利避害,希望从我国的快速发展中获得好处,同时又不动摇自己的国际地位和现有利益。发达国家的注意力开始越来越多地集中于我国。在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却最先走出了经济衰退,还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这与仍然处于经济不断下滑、失业率不断升高的发达国家产生了强烈的对比,中国的呼声又此起彼伏。

(三)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摩擦主要是源于对市场的争夺

与我国发生对外贸易摩擦的国家不仅集中在发达国家,我国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也有不断加剧之势。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的出口产品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原有产业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这些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发展中国家,都是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国际和地区大国,如印度、巴西。由于我国部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同质性趋强,双方经济结构趋同,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都是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所以相互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以印度为例,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和制造业竞争力明显强于印度,所以两国现阶段的经贸交往中是互补性与竞争性共存,而在商品贸易领域,市场则出现了向我国一方倾斜的现象。如印度目前的出口的国内产品80%都是制成品,而我国出口到印度的产品又正以制成品为主,这就不可避免地与我国发生了利益上的冲撞,贸易摩擦也就必然出现了。

(四)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了我国在贸易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

加入WTO以后,虽然我们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但由于我国在入世时承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等不利条款,使得我国出口面临许多的不确定性,减弱了我们在贸易摩擦中的抗衡力度。如对于反倾销,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我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这种情况下只好选择一个与被诉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同时又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作为比较,以此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是否倾销的结论。第三国替代方法赋予审理反倾销案的官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产品难脱厄运。我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诉讼时,应诉率和胜诉率都不高。

三、对策分析

(一)提前预警,加强防范

为了维护国家、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应该积极建立并完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一方面在政府层面应该给予重视;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充分警惕,增强防御能力。”政府层次应当首先建立监控预警系统,有效帮助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变化,提高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防范和减少贸易纠纷发生。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政府建立预警机制的作法:在线免费各种数据库,包括产品数据库、产业数据库、贸易伙伴贸易政策变化数据库、贸易摩擦数据;对重点产业领域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对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变化和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监控等。其次企业内部也应建立预警机制,要配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高效信息沟通体系,注重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人才,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管理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做好平时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的保存工作,一旦发生贸易救济案件,积极应对,争取主动。

(二)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

我国被国外频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出口结构不合理,结构单一,出口多集中在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出口国外主要靠低价竞争,这种低价战略非常容易成为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对象。因此,为减少贸易摩擦,必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出口结构,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一方面尽快提升我国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研发投入,尽快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产品的附加值,注重产品的高档化、多样化、特色化,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淘汰不挣钱的低档产品,努力实现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展开错位竞争,把中低档产品的生产空间让给它们,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和其企业展开低价竞争,而且还可以减少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两种产品是未来出口的主要产品,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和成为贸易强国必须发展的产品,因此,我国要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耗费低、污染少的新型产业;要引导出口企业进行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国际标准生产,最终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三)加强对话,必要时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四)内外兼修尽快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

首先,对内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大经济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产权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融合,以事实证明中国属于市场经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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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展眉.贸易救济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问题探索,2008(9).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占世界比重不断升高

根据WTO统计信息,世界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在2001年达到366件的最高值,随后开始逐步下降,并在2007年低至164件(表1)。同一时期,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数在2001至2005年间保持在50件左右,然后在2006年迅速增长到72件。虽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我国的调查数较前一年有所降低,但是通过计算我国占世界反倾销调查总数的比重不难发现,2001至2007年,我国所占比重不断高升,从2001年的14.8%增至2007年的37.2%,它意味着三分之一以上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中国的。

从图1可以更直观地看出这个特点,2001年后的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数不断下降,我国所占比重却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然而2008年这一比重相对2007年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由于经济危机导致的贸易摩擦增多,世界整体的反倾销数较2007年有较大增长,因此,中国所占比重相对略有下降。

二、全球反倾销案件集中的产品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

通过分析整理1995-2008年间世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产品分布情况,发现排名在前四位的涉案产品集中在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塑料与橡胶和纺织品,而这四类产品恰恰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类别。这四类产品在我国全部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案数中的排名分别列第一、第二、第五和第四位,说明我国主要涉案产品即为世界集中度很高的涉案产品,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出口商品构成也十分容易引发反倾销问题。

2008年国际反倾销的另一突出特点是纺织品涉案的快速增加,从2006、2007年的每年十余件陡然增加到2008年的39件,因而对我国纺织品出口十分不利。

三、我国迅速成为世界反补贴案件的目标国

1995-2008年间,世界反补贴案件数最高发生在1999年41件,最低为6件(2005年),平均每年15件。虽然我国自2004年起开始遭遇反补贴调查,但是2004至2008年间案件数增加迅速,累计23件,在1995—2008年间涉案数排名第二,仅次于印度(46件)。并且,2008年全球反补贴案件共14例,其中仅三个涉案出口国,中国占10件,印度和美国分别各占2件,我国占该年度世界反补贴案件总数的71%。从图2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2007、2008两年世界反补贴案件主要集中在我国,说明我国出口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十分严峻。

四、我国实施贸易救济不足

1995-2008年,我国累计发起反倾销调查151件、反补贴调查0件、保障措施1件,在全球贸易救济总数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

虽然从实证研究并未发现较多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WTO成员能有效降低其遭受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率,但是通过对比1995-2008年启动和遭遇反倾销调查较多的经济体涉案数,不难发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使用国如印度、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其被调查案件数明显低于主动发起的调查数;相反,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省以及日本是反倾销调查的集中对象,发起的主动调查数明显低于受调查数。

五、结论与对策

关键词:WTO;贸易救济争端;裁决和建议的执行

一、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执行的情况和特点

从上述贸易救济争端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15年中,130件贸易救济措施争端的处理在所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390多件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

从57个案件的裁决和建议执行效果来看,可以分成3种情况,即执行措施未受到质疑;执行措施受到质疑,但未采取措施;执行措施发生争议的情况。根据WTO官方网站公布的案件情况介绍,贸易救济措施争端案件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可以用以下统计数字表示。

从表1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贸易救济措施争端中,裁决和建议执行的总体情况良好,执行一方基本能够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在合理期间内执行完毕,以及执行措施受到质疑但未采取实质行措施的案件超过执行措施引起争议的争端案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执行总体情况来看,启动执行争议裁判程序或其他实质性执行措施的案件数量超过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完毕的案件数量。

上述统计情况的简要分析,可以初步总结出贸易救济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执行的实践的几个关键性的特点:

第二,涉及WTO成员内部贸易救济法律规则违反WTO规则的裁决和建议执行困难。在已经完成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争端涉及被诉方的贸易救济法律措施违反WTO规则,特别是反倾销案例中,这类争端最多。相对于具体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争端,规则本身的争端裁决执行,所需的平均执行期间比较长,涉及需要调整国内反倾销法律或规则的执行案件,平均实际执行期限超过40个月,执行措施受产生争议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因此执行更困难。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适用于贸易救济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执行的特点来看,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在适用于贸易救济争端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体制性的问题,这种问题主要是由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的一些特性决定的。由《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所构成的WTO贸易救济制度,是对各成员国内贸易救济法律规则内容的协调,而且成员的主管机构对贸易救济法律的执行也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就造成WTO贸易救济规

则实施中比较明显的双层结构,首先是成员国内贸易救济立法对WTO规则的执行,其次是成员主管机构依据国内贸易救济法律进行调查和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对WTO规则的执行,二者都构成实施WTO贸易救济规则的主要内容。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贸易救济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执行的特殊问题。

首先,WTO争端解决制度并不提供追溯性补偿救济方式,“前瞻”性的救济措施很难充分救济,由于过度和不适当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减损通过争端解决机制限制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只能针对申诉的特定措施提供救济的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影响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执行的效果。

上述连接点分析方法尽管并不意味着,所有争议的原始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随后复审都属于原始争议裁决和建议的执行范畴,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针对同一个问题重复使用争端解决程序所带来的效率不高。

第三,WTO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非描述性对贸易救济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准确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争端解决执行机制在WTO贸易救济领域内适用的评价

尽管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贸易救济争端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但是包括执行机制在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仍然对WTO贸易救济制度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这种积极影响可以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当然,由于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上述争端解决效果。比如,对于不合理使用贸易救济措施而造成出口成员利益的损失,目前的执行机制无法提供充分的救济。改善这种状况只能通过调整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来实现。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贸易救济争端领域所具有的特定局限,笔者认为可以从对贸易救济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规则进行微调入手。具体建议如下:

1、适当引入经济利益的保障机制

2、为了减少执行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增加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裁决和建议的描述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执行方的效率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

此次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遭到重创,危害程度堪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联合国《2010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显示,2009年世界经济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首次整体衰退,当年世界生产总值(WGP)约下降2,2%。联合国贸发会议2010年9月10日的《2010年贸易和发展报告》表示,全球经济复苏依然不稳定,如果找不到新的动力源,大多数国家的增长率很可能会在2011年再次下跌。经济萎靡助长贸易保护主义。危机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激增,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成为最大受害国。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因此,就欧、美、日对华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双边贸易情况

1.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双边贸易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商品进出口总额持续快速增长。尽管在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有所回落,但三大贸易伙伴所占我国商品进出口总值的份额却基本稳定,浮动幅度保持在1%1:2内,合计占比超过40%。由此可见,三大贸易伙伴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

2.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双边贸易平衡状况比较。与贸易总额的变化趋势相仿,我国贸易顺差在2006-2008年稳步提升,2009年遭到重挫。与贸易总额相比,贸易顺差受金融危机影响更为明显。2009年,我国的商品进出口总额降至2007年水平,而贸易顺差却降至2006年水平。这主要是由于进口额的下降幅度远远小于出口额的降幅。2009年我国商品出口额较2008年大幅缩减了近2269亿美元,而进口额仅仅减少了1275亿美元。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相对其他国家较为稳定,内需缩减较少;另一方面各贸易伙伴国此起彼伏的贸易救济措施使我国的出口形势雪上加霜。

二、欧盟、美国、日本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情况分析

(一)日本

2.日本实行较为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的主要原因。日本之所以实行较为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多年以来,它都是一个贸易顺差国。作为出口大国,实行贸易救济措施若遭到贸易报复将得不偿失。因此,中国的对日贸易迄今为止受到日本贸易救济制度影响较小。有学者认为,日本近年来开始出现向积极的贸易救济制度转变的动向(何力,2008),本文对这一转变对中国的对日贸易产生的影响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日本近年来对华保持大量贸易顺差,且中日韩三国建立自贸区的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因此,于情于理,日本近期对华发起大规模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都不会很大。

(二)美国

1.美国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

2.美国频繁针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原因。

(2)情感宿求的外在表现。从心理层面来讲,美国频繁指责中国商品通过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的手段进入美国市场的行为反映了其“衰落的大国”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典型表现是不愿承认他国在某些方面超越自己是基于实力,而更愿意理解为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上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舆论对当时的日本也持有类似的态度,指责日本通过运用大量的贸易保护手段以保持对美巨额顺差。事实上,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日本在贸易保护方面一贯较为消极。

(三)欧盟

1.欧盟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

(2)反补贴调查首开纪录。2010年4月17日,一贯不主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动反补贴调查的欧盟对华发起了第一起反补贴案件。据商务部网站透露,此次欧盟对我国铜版纸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涉寨金额高达1.5亿美元。

2.欧盟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前景展望。受债务危机、经济复苏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未来欧盟可能会更加频繁地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从形式上来说,一方面,欧盟至今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措施由于操作简便仍会被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前不久,欧盟在反补贴方面对我国也开了先河。通过前文的数据可以发现,自2006年对华发起人世后第一起反补贴措施之后,美国对华发起的反补贴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根据前车之鉴,我们有理由推断反补贴措施在未来也将成为欧盟对华的主要贸易救济手段。

三、应对措施

(一)国家层面

(二)行业组织层面

(三)企业层面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救济欺诈形式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方式。由于信用证使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风险,从而促使买卖双方交易的最终达成。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信用证是纯单证买卖,银行只看议付单据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后果。通过对信用证欺诈形式和应对方法的分析和了解,对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

1.买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

这往往是买方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1)假冒信用证欺诈。此欺诈方式目的包括诈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货厂家的货款等。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从

受益人(出口人/卖方)策划的信用证欺诈通常是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欺诈开证行、议付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货款。

(1)伪造提单欺诈。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提单骗取银行付款。实务中经常发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现象。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双方为了满足信用证日期规定,提单的签发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非法提单。如果受益人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常常要出具保函,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样该保函的内容不合法。承运人需承担风险,一旦买方发觉提单的问题而诉诸法律,承运人和受益人将共同承担责任。

(2)伪造单据内容欺诈。卖方欺诈人以另外一种货物或者是水(假)货来顶替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在这种欺诈方式下,单据是真的,货物也存在,只是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水货或是废物。由于商业发票是由受益人制作的,因此做欺诈性描述十分容易。

(3)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伪造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伪造信用证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冒用正规银行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基础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信用证主要条款的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1.向法院申请止付禁令

(1)申请人确信信用证交易中有欺诈事实,并能提出证据;

(2)申请人在诉讼中占有优势,极有可能胜诉;

(3)为确保弥补因禁令所受的损害,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银行救济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贸易合同发生纠纷而轻易冻结我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款,否则会影响我国银行的对外信誉。在实践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且我国开证行尚未对外付款,那么法院可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我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银行对信用证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以维护我国法院和银行在国际上的形象及信誉。

[1]顾民.外贸制单与结汇.对外经济贸易出版,1994,9.

关键词:中欧贸易;贸易摩擦;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0.019

1中欧贸易摩擦原因

1.1客观原因

源于欧洲和中国的经济贸易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欧盟的经济一直不容乐观;中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外贸竞争中常常处于有利地位;贸易摩擦贸易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必然产物;制度的差异导致歧视;反倾销反补贴是欧盟最常采用的贸易手段。

1.2主观原因

1.2.1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截至目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0多个。但是欧盟仍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认为我国仍不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而仅是“转型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来评估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借此打压中国,以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当地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同时,从国际关系来看,欧盟、美国等国与我国意识形态有很大的差别,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

1.2.2出口产品的结构失衡

1.2.3面对贸易摩擦,企业应对能力差

我国企业在应对来自欧盟的贸易摩擦调查时,有些企业消极应诉甚至放弃应诉置自己于不利的境地,助长了欧盟制造贸易摩擦的气焰。

2贸易摩擦的主要特点

2.1涉案商品种类多

欧盟对华反倾销主要集中在钢材、化工、纺织、轻工等产品上。从2016年1月1日至今,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我国共遭遇欧盟反倾销案件共45起其中有35起是争对钢管、光伏器材、热轧平板产品发起的。

2.2贸易摩擦的案件数量增多

中欧贸易摩擦形势严峻:中欧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加。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贸易摩擦案件最多的国家。在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的世贸各成员国中,欧盟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最多的地区之一。1995-2015年我国共遭到的反倾销案件为1112起,反补贴调查98起。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欧盟发起方发起的反倾销立案共125起,占我国总遭遇的反倾销案件的112%,反补贴调查共15起,占我国总遭遇的反补贴案件的15.3%。同时,欧盟为扭转对华贸易逆差,除了要求我国增加进口、减小出口,同时利用隐蔽性强的技术型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来限制对我国产品进口,这一系列的措施直接导致了中欧贸易摩擦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2.3贸易摩擦的领域不断扩大

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密集,出口产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通常这也是中欧贸易间贸易摩擦发生的传统领域,但中国近年来出口产品结构不断调整,出口贸易商品结构从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占主导地位到发挥劳动力优势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出口结构,成为中欧贸易摩擦的新热点,欧盟近年来不仅仅是对双方传统领域的贸易发起贸易摩擦,也在光伏、机电、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产业、钢铁、煤矿等领域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2006年4月,欧盟与美国就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问题一起向世贸组织。中欧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3中欧贸易摩擦对我国的影响

3.1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市场稳定

随着我国与欧盟间贸易摩擦的范围领域不断地扩大,受到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失业人数增加。第一,企业将贸易摩擦带来的损失分摊在企业产品上,产品的成本增加,当产品市场价格既定,企业的利润空间减少,企业为维持原有的利润空间,采取裁员的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已抵扣以贸易摩擦损失,使得失业人数增加。第二,中小企业面对欧盟的贸易摩擦往往无还手之力,纷纷倒闭,导致失业人数增加。

3.3民营企业处境更加艰难

中欧贸易摩擦对我国加工型外贸企业的影响巨大,欧盟通过不断增加对我国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的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这些以技术面目出现、披着合法的外衣的非关税壁垒由于其十分的隐蔽,且难以对付,成为欧盟一个新的限制我产品出口的新举措,最终导致我国民营企业对欧出口环境恶化。与此同时我国近年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出口企业成本优势已经不再。

3.4提高出口企业交易成本

3.5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通常一国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助于实现原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但是以反倾销、技术壁垒、保障措施等为主要手段的国际贸易摩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相对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仍然具有技术落后、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等问题。我国高度重视吸收和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设备、从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吸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3.6普惠制待遇(GSP)受到不利影响

4我国应对欧盟贸易摩擦的建议

4.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被承认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我国将无条件享受“最惠国待遇”,但实际上我国依然面临包括美国在内的WTO成员对我国采取的过渡期“特殊待遇”。一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二是过渡性特定产品保。这也意味着一旦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等诉讼时,反倾销发起国可以任意选择替代该国产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这样往往导致倾销的幅度被高估,倾销诉讼往往容易成立,使得我国企业遭受损失。因此我国必须积极争取欧盟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4.2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

首先,作为WTO成员国,就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不公正待遇开展利用磋商谈判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进行有理有据的斗争,以争取我国应有的贸易利益;其次,应该利用世贸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利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事项要特别考虑,打好发展中国家这张牌;最后,对中欧间贸易摩擦,我们也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不能忽视中欧之间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社会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巨大差异。

4.3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

企业在遭遇贸易摩擦调查时要积极应诉.改变以往消极应诉或放弃应诉的做法。如果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后不应诉,就等同于承认贸易倾销,最终一定会败诉,一旦企业败诉,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惩罚性关税。所以遭遇反倾销投诉的企业应积极应诉。同时,企业应该抱团,结成联盟,增强自身的抗摩擦的能力。

4.4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

4.5规范和优化企业出口行为

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要使用合法的竞争策略和竞争价格。我国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国内企业为争夺出口市场和客户,往往喜欢一哄而起,恶性竞争,竞相压价,自相“残杀”。不仅影响了出口的整体利益,而且给欧盟市场造成产品过多的压力,引发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比如在2005年的纺织品争端中,起因就是在欧盟解除对华纺织品配额限制后,中国纺织行业大幅扩大出口,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实质是构成了倾销。这是欧盟提供了后配额时期采取贸易保护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之间要树立荣辱与共的意识,通力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开拓中国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

4.6加紧建设贸易摩擦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4.7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目前我国标准体系混乱,通常在许多产品有国标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企业又加设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存在过于庞杂、系统性和体系性不强的特点。通过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国际惯例接轨,有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更少遭遇贸易摩擦。首先,要积极鼓励企业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增强产品的标准。其次,企业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审核,对产品原材料、加工工艺严格把关。然后,展开国标认证,一国产品只有经过国标认证后方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通过例如ISO9000质量管理w系认证,使得我国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在国内外都拥有很强的竞争力。最后,我们要加强我国的认证制度,使得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与国际权威的认证制度相互认可。

5结语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欧盟的交往越来越多,中欧贸易摩擦增多是一个必然趋势,我们应积极应对中欧经济摩擦,减少中欧贸易摩擦的案件数量。本文通过对中国和欧盟贸易摩擦的研究,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首先,中欧贸易摩擦的形式主要有反倾销问题、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市场准入问题、双方数量限制问题;其次,中欧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国际大环境、欧盟、我国自身这三个大方面;第三,有效的减少和应对中欧贸易摩擦的途径,应该是将政府的宏观指导、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和企业自我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应加紧建设贸易摩擦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企业要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行业协会应发挥中介纽带作用,强化监督和协调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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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农业协议》的特殊性

因为“无农不稳”,所以世界各国对农业、农产品长期以来给与很强的政府干预。理由不外乎提高农业产出、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等等。可见对农业的保护与其说是出于纯粹经济方面的考虑,还不如说是出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更为恰当。正因为如此,世界农产品贸易在很长时期一直是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但不能不看到,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贸易,其实施代价也让各成员方日益不堪重负,因此有必要予以节制。

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它所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首次将农产品贸易与其他工业产品协议贸易全面纳入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管理之中。不过,在反补贴方面,工业产品贸易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管辖,而农产品贸易是受《农业协议》的管辖。相比较而言,农业协议仍是一个软约束的协议,在许多方面对这个领域的纪律约束仍然相对软弱。

所谓将农产品贸易纳入《农业协议》法律框架,就是为推进全球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并规范农业的国内生产支持、削减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建立农产品贸易以单一关税制作为调节的约束机制。

二、减少成员方的国内农业生产支持

《农业协议》将各成员方政府对农产品的各项价格支持和其他补贴制订了规则,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在《农业协议》第七部分划分了黄箱、绿箱和蓝箱补贴。

(一)绿箱补贴政策

根据第13条(a)-(ⅰ)款,绿箱补贴指“完全符合本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等,这些“属不可诉补贴”。具体如对农业生产的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检验服务、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食品的公共储存支出、国内食品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用于环境保护和对贫困地区的援助等项目。采取这些措施,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因其对农产品贸易或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

(二)黄箱补贴,或“红箱”补贴政策

根据第13条(B)及第6条第2、3款,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牲畜数量补贴、面积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项目的补贴,以及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须加以控制和减让。成员方采取了这些措施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违背这些承诺将对农产品贸易可能产生扭曲。

(三)蓝箱补贴

根据第13条(C)及第6条第5款,下列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①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与的补贴(如休耕补贴);②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与的补贴;③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与的补贴。“蓝箱”政策只存在于极少数国家在实施主产限制计划中对主产者进行的直接付款。

农业协议规定的最低豁免是:发达国家任何一年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黄箱政策范围内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不超过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可免于减让,不进入综合支持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这两个标准都为10%。

三、逐步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GATT在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各轮谈判中,只对工业品出口补贴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而在乌拉圭回合加入了削减农业出口补贴的议题并最终通过了《农业协议》。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承诺削减现有的补贴农产品出口的数量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对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只需削减预算开支)。如果一国在基准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那就禁止该国将来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农业协议》第1条“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与的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虽然《农业协议》并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

四、我国的承诺和应对

由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技术发展也不平衡,加之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一些国家凭借TBT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隐蔽性、技术上的难操作性,通报设置愈加频繁、系统、严格。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壁垒可能一时难以应对,因此有必要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进行研究,以减少我国商品出口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遭受的损失。欧盟.美国,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欧盟、美国、日本依据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地位、技术地位以及经济发展模式,对《TBT协定》的执行各有侧重、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欧盟各国由于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此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普遍较高,法规也较严。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他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欧盟于1985年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办法》,规定卫生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改变技术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市场的技术贸易障碍。

欧盟于2008年7月9日通过了欧盟认可及市场监督法规,该法规对各成员开展的具有国际权威性质的认可提出了统一要求,规定各成员应制定各自唯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各国家认可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非营利性,且他们之间不开展竞争。为了确保各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活动的一致性,该法规还规定各国家认可机构必须加入欧洲认可合作组织,各国家认可机构间应建立严格、透明的同行评审制度,同时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对本国的国家认可机构定期检查。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美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中一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但大部分是民间组织制定的、由企业自愿采纳的自愿标准。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美国自愿性标准体系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本身不制定标准,负责制定者的资格认定和美国国家标准的审批。美国以完备的联邦法律对国内市场实施保护,监管范围涉及几乎所有贸易领域,同时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日本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在每个行业中,日本又有很多项法规从不同方面同时规范。日本对很多商品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技术标准条款,同时附在信用证上,并在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通过。

日本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主要针对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使用PS标志。自愿认证制度使用JIS标志,应用于产品和加工技术的认证,主要依据《工业标准化法》。

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入世以来,我国根据《TBT协定》积极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颁布了一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开展认证认可活动,主要包括: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体系

1988年我国颁布了《标准化法》,之后又出台了《标准化实施条例》和《产品质量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认证认可条例》,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各地方也先后出台了一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和规章的建立,为我国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2009年,一大批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出台,《食品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可再生能源法》、《森林法》等一系列保护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法律被相继制修订。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机制

国务院于1998年6月批准我国TBT通报咨询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按照WTO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设立了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建设了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相继建立WTO/TBT咨询机构和网站,向本地企业提供WTO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和技术咨询服务。2003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组成了TBT联席会,协调管理全国的技术标准工作。

三、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TBT协定》用“技术法规”这一术语指强制适用的标准,用“标准”这一术语指自愿标准。我国的标准体系与《TBT协定》不同,《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适用范围,还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实际上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我国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向各国通报。

四、认证认可体系

对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几点建议

比较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分析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现状,为有效应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积极采用,参与国际标准

《TBT协定》在多处强调了国际标准的重要性,采用劝导性语言,对协调与采取国际标准是鼓励而不是强制,而真正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义务只有第2.4条。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主要是采用ISO、IEC、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发达国家占领与保护市场的共同做法。近年来,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得到提升。2009年我国向ISO、IEC提交了39项具有我国特色和技术优势的国际标准提案,成功推动在ISO建立了中医药技术委员会,以我国技术标准为基础提出的国际标准提案203项,已经ISO、IEC正式批准的7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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