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新型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实践中,保险人以不存在真实贸易关系而拒赔产生大量的纠纷,在被保险人与特定买方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出口销售合同的情形下,通常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起诉以出口销售合同无效主张退还保险费的案件较为鲜见。该案裁判结果明确了在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业务中,投保人无权以出口销售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还保险费,符合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客观规律,填补了该类纠纷处理的规则空白。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中销售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中国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旨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期限内所有出口贸易回收货款的利益,出口贸易销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无权要求退还保险费。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48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沪0106民初4296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陆晓峰、施文璋、洪可容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6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显微、王蓓蓓、肖光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