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金融机构贷款,基本都会要求贷款人买一份保险。当然,有的机构会明说,有的机构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拿着保险单夹在一起,然后你签字时候就签了这么一份保单。
当然,海哥还是觉得,明说买保险的比较好,即使和某安普惠贷款那种强制购买,海哥觉得一般贷款人都能理解。但是本文的这个贷款人收到贷款发现贷款少了些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了保险,就是违规了,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银保渠道,也就是银行保险渠道。
2013年6月,开药房的某先生,为了解决店铺资金周转问题,向A信用社贷款10万,约定贷款期限2013年6月15日到2015年6月14日。
而A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顺带”在贷款人某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一份保险期限,保额均和贷款一致的B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险”,该险种指定受益人为A信用社。同时从贷款人某先生的10万元贷款中直接扣除了478.68元的保费。
2013年10月,某先生在进货的时候,不慎误伤右眼,经市级医院初诊,在省城医院完成治疗。
治疗完成后,某先生向B保险公司报案理赔。B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为被保人某先生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同时某先生自付鉴定费500元。
B保险公司在未征得某先生同意下,将3万元保险金赔付给保险受益人A信用社。
某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赔付额仅为10万保额的30%,这种计算方式没有向他进行过说明。
于是某先生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预交仲裁费4750元。
1、B保险公司再赔付伤残金7万元,加上前面已付3万,合计10万元,也就是意外险的保额。
2、承担伤残鉴定费500元,仲裁费4750元。
3、承担相应利息7100元。
1、某先生和B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合同有效。
2、B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有向投被保人某先生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义务,本次仲裁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尽了向某先生说明的义务。
1、这个案例,说实话,颠覆了海哥对于保险的认知,海哥看到这个案例,居然也有一种,“原来保险还能这样玩儿”的感觉。
2、照这种操作,海哥完全可以这样玩儿:通过网络购买N家公司的意外险,保额过千万都是分分钟钟的事儿。然后意外弄成一个10级伤残(保险中10级伤残最轻,按照赔付标准应该是保额的10%),而后保险公司赔付保额的10%,最后找仲裁庭,申请仲裁,理由是购买保险时候,保险公司没有在显著位置提示我保额赔付是按鉴定的伤残等级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额赔付。反正保监规定,网络保险销售必须留下销售时的轨迹。
3、根据第2条,海哥敢保证,遇到了一大堆敢自残的狠人理赔,全国保险公司意外险都不敢卖了。
4、很多时候,法院,仲裁机构的一些判决,会形成一定示范性作用。海哥认为这种情况如果长此以往,不知道还有什么后果……